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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土地人实施监督 2022-11-03 08:32:50 440阅读

2022年8月31日,江西省林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2﹞21号)精神,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助力“幸福江西”“美丽江西”建设,在总结全省乡村森林公园建设试点工作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2﹞21号)精神,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助力“幸福江西”“美丽江西”建设,在总结全省乡村森林公园建设试点工作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森林公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进一步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当地居民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乡村户外游憩空间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风景资源质量、推动乡村森林旅游等绿色产业发展,努力打造“推窗见绿、出门赏景、移步闻香、记住乡愁”的乡村公共游憩场所,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更好、更丰富的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


第四条 项目建设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保护森林资源,保护原生态环境和原生态景观为出发点,采用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等建设模式,注重森林景观质量提升,实现生态环境、生态文化、森林景观与服务设施有机融合,为乡村群众和游客提供更多的生态产品和更优质的生态服务。

(二)坚持规划引领、因地制宜。根据乡村森林旅游以及传统文化保护需要,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结合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特点、乡村风景林保护和乡风民俗文化等,科学编制建设方案,突出地域特色,挖掘文化底蕴;建设乡村新景,保留乡风民俗,为留得住青山绿水,记得住乡愁乡情创新载体。

(三)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政府在政策扶持、资金配套、项目整合等方面给予引导和支持。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体投资发展“旅游+”等新业态,形成政府、企业、民间资本等多渠道投资建设模式,为推动乡村发展、服务乡村振兴凝聚合力。


第五条 项目建设目标:

(一)为乡村群众休闲提供新场所。通过乡村森林公园建设,在村庄、集镇周边以森林生态景观为核心,依托基础设施和一定面积森林资源,因地制宜,通过乡村森林公园建设,打造小而特、小而美的乡村休闲游憩区。

(二)为发展乡村森林旅游提供新平台。通过整合乡村森林公园周边资源,挖掘其休闲、游览、体验价值,吸引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打造乡村森林旅游新亮点。

(三)为传播生态文明提供新窗口。通过乡村森林公园的文化长廊等建设,宣传党的政策、传播生态文化知识,集中展示乡村的名人佚事、文化历史,展示乡风文明。

(四)为保护森林资源提供新模式。通过乡村森林公园建设,充分利用乡村风景林、荒废地、闲置地,推进森林绿化、美化、彩化、珍贵化建设,进一步保护古树名木、乡村风景林和森林资源,改善乡村的人居环境和整体风貌。


第六条 项目建设任务。主要为“6+1”,即:一处乡村森林公园标志性主入口、一处森林休闲广场、一处特色森林景观区、一条森林休闲步道、一处A级标准生态公厕、一处森林生态文化科普与政策宣传长廊;在主入口醒目位置布设永久性江西乡村森林公园Logo标识。对于“6+1”等基础条件较好的乡村森林公园,建设内容应着重于提升乡村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景观、生态环境和改善休闲空间的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为1年。


第二章  项目申报入库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村(组)可由所在乡(镇、林场、街办)申报项目建设:

(一)具有较好的森林景观和森林生态环境。建设区域古树名木及风景林分布相对集中,生态环境优良,景观特色明显,主要功能区面积在200亩以上、林木绿化率在60%以上。平原地区和具有较高保护与利用价值的区域,面积和林木绿化率指标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二)具有一定常住人口和基础设施条件。建设区域具有较好的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乡村环境整治成效明显,森林旅游等产业发展潜力较大、可开展休闲旅游、科普研学、自然教育、农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民宿等,且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常住人口规模,乡村群众受益明显。

(三)地方政府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群众对项目建设具有强烈愿望;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在项目整合和资金配套等方面能给予支持,在维护管理方面有明确的支持意见。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依据《江西省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省每年创建乡村森林公园100个左右。各地申报过程中要兼顾区域均衡发展,原则上每年每个乡镇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每个县(市、区)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年度建设项目实行逐级申报制,由乡镇人民政府(林场、街办)或管理机构按照《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方案技术要点》(另行下发),对符合项目建设条件的,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填报《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申报书》,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程序集体研究后,于9月底前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将辖区内(含省直管县)年度推荐项目,汇总依次排序上报省林业局。

省林业局按相关要求对各设区市年度推荐项目进行审查,组织专家依据《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申报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将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在此基础上,依据补助资金额度从项目库中确定安排年度任务。项目库是项目调整的主要依据,有效期为2年。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建设方案审批。建设任务下达后,各项目建设点要对申报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完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设方案应于建设任务下达后2个月内完成批复并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建设要按照“谁申请、谁实施”“谁审查、谁把关”的原则落实各责任主体。项目命名后的维护管理由各乡(镇、林场、街办)负责。任务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建设主体和建设地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建设主体和建设地点的,按项目申报程序提出调整申请,经省林业局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调整建设主体和建设地点原则上在项目库内筛选,并优先安排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项目。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项目推进力度,每年第二季度对辖区内项目建设方案批复、实施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以设区市为单位将《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工作推进跟踪问效表》汇总报送省林业局。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筹措。各地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整合资金,特别是“6+1”基础条件较差的建设点,要加大对乡村森林公园建设的投入,解决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同时,还可按照公益性项目运行,出台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森林公园建设,探索乡村集体投入、企业或个人认捐等筹资方式。

省林业局对乡村森林公园建设资金予以适当补助,每处乡村森林公园原则上为40万元,主要用于正式批复项目建设方案中的相关任务建设。每处项目建设点预安排补助资金20万元,绩效评价合格并公示命名后再拨付补助资金20万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建设主体。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安全及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开展跟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套取项目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内容。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围绕日常管理、建设成效、资金使用、助推乡村振兴等方面开展。


第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方法。项目绩效评价采取县级评价、市级评价、省级查验的方式开展。

(一)县级评价。各建设主体按照绩效评价内容和指标积极开展自评,并以乡镇人民政府(林场、街办)名义行文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含建设前后对比照片等证明材料)、审计报告(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当地审计部门出具)或资金合理使用证明(乡镇级政府或财政所出具),及命名后的补助资金拟使用方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乡镇自评材料逐个审核并形成初评报告,每年8月底对符合命名条件的行文(附评价报告和绩效评价表)上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命名。

(二)市级评价。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县级(含省直管县)初评情况按不低于项目总数的50%进行实地评价,其余的根据材料评价,形成市级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每年9月底前对符合命名条件的正式行文(附评价报告)上报省林业局申请命名。

(三)省级查验。省林业局根据市级评价情况采取抽查形式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数量不少于设区市申请命名项目总数的20%,查验工作将组织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并根据各项目综合评分完成绩效评价报告及后续命名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运用。省林业局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地方,在下一年度乡村森林公园建设任务下达时予以适当倾斜;对绩效评价不达标的建设点下达整改要求;对工作滞后、逾期未完成建设任务或调整了建设主体和建设地点的,原则上暂停安排下一年度其所在县(市、区)的同类项目建设任务;对完成了项目建设任务的公示命名为“江西乡村森林公园”。


第六章  公示命名


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命名条件。省林业局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组织乡村森林公园公示命名工作。公示命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建设方案编制,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并按方案组织实施;

(二)根据建设方案完成“6+1”基本建设或提升内容建设,且绩效评价得分≥80分;

(三)提供审计报告(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当地审计部门出具)或资金合理使用证明(乡镇级政府或财政所出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项目由省林业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牵头负责,省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中心做好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0日起执行。《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开展乡村森林公园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赣林造字﹝2018﹞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申报书.doc 

2.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申报评分标准.doc 

3.江西乡村森林公园Logo标识.doc 

4.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工作推进跟踪问效表.doc 

5.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绩效评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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