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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田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天涯实施监督 2022-10-27 18:48:03 313阅读

2022年10月20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为规范广州市农田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从业行为,提高农田建设质量,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广州市农田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穗农规字〔2022〕3号。


广州市农田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农田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从业行为,提高农田建设质量,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广州市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广州市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农田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记录、采集、认定的反映农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田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审核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的农田建设项目信用评价信息,定期公布并推送应用至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农田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采集、报送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农田建设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主动提交基本信息登记表、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主要包括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强制性标准,依法履行合同约定。基本信息登记表、信用承诺书的参考文本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第七条 农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原始信用分为100分,以项目为单位进行评价,评价周期为自然年度。


第八条 农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信用加分制。农田建设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未提交基本信息登记表、信用承诺书的,按照原始信用分计算;主动提交基本信息登记表、信用承诺书的,信用分值加20分,同时每遵守一款信用承诺的加10分。同一参建单位在评价周期内参与多个项目的,信用分值取其平均值。


第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十条 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交易的农田建设项目,农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组成部分,占公共信用信息分值的50%。信用评价结果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为准。

信用评价结果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分值的比例范围应在农田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值达到150分以上且排名前五的农田建设市场主体,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公开通报表扬、宣传推介。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公布年度农田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结果前,应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农田建设市场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评申请。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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