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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微信用户2882实施监督 2022-10-26 09:58:40 1209阅读
2022年10月25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明晰工作职责、完善评估程序,加强监督制约、促进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明晰工作职责、完善评估程序,加强监督制约、促进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估及适用范围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价、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为国家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提供依据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由省级出让登记和自然资源部委托并符合《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7〕205号)有关规定,需要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的矿业权;
(二)其他涉及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需要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的矿业权。
对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评估原则
矿业权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原则,严格履行自律承诺,维护委托人和相关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自然资源厅职责
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2.与评估机构签订《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委托合同书》,并支付评估费用;
3.选择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事务性工作技术支撑单位;
4.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告。
(二)技术支撑单位职责
1.受自然资源厅委托审查和受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申请材料。
2.组织专家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3.建立和更新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相关台账;
4.承担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相关事务性工作。
(三)评估机构职责
1.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等相关规范及合同约定开展评估工作,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2.对专家和评估结果公示中公众提出异议问题进行解答;
3.接受和配合政府管理机关、相关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制度,严格管理评估从业人员。
(四)矿业权人职责
1.提供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所需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2.配合评估机构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
3.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 评估受理
(一)技术支撑单位接收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申请时,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等相关规范收取评估资料。
1.采矿权协议出让收益评估应收取资料:
(1)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需提交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出让合同及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原件及评审意见书、评审备案结果复印件;矿山累计查明资源量的新增量变化未超过30%且未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可提交矿山储量年报及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或认定意见;估算了资源量的矿种均须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表复印件。矿山开采方式、开采主矿种、矿区范围、生产规模等未发生变化,不需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可提交原方案;
(6)矿业权取得方式及有偿处置情况,已有偿处置的需提交矿业权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缴费凭证、最近一次处置时对应的矿业权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最近一次处置时对应的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相关备案资料;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公告;
(8)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
    对于申请在先(含优选)方式取得探矿权已转为采矿权但未完成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应收取上述(1)至(5)项资料及2017年矿山储量年报。
2.探矿权协议出让收益评估应收取资料:
(1)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申请书;
    (2)地质勘查报告原件及评审意见书、评审备案结果复印件;
(3)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需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应收取资料:
(1)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申请书;
(2)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3)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原件及评审意见书、评审备案结果复印件;
(4)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申请人需承诺资料真实性,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资料原件扫描电子版。
(二)自然资源厅依据本办法及行业相关规范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是否受理的通知书。
已受理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因评估对象原因导致不具备评估条件的,应终止本次评估工作。
(三)需重新评估的项目,矿业权人应如实说明已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情况、未缴纳出让收益及重新申请评估的原因和后续缴款措施,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矿业权所在地县(市、区)、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向自然资源厅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由自然资源厅专题会审会审定后,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条 开展评估工作
(一)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等相关规范及合同约定独立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应详细说明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的选取依据,切实做到评估依据充分、评估过程规范严密、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三)评估机构承担项目属重新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对本次评估选取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重新评估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详细分析说明;
(四)评估机构在接受评估委托后,不得接受任何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的请托或其他干扰。
第六条 评估结果提交
(一)评估机构应于评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评估项目有特殊时限要求的,可在评估项目公告和评估合同中另行约定。
(二)评估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向自然资源厅提交以下资料:
1.矿业权评估报告书;
2.矿业权评估报告参数表;
3.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承诺书;
4.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需提交原件及扫描件电子版。
(三)技术支撑单位组织专家(矿业权评估师)对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自然资源厅。
第七条 评估结果公示
(一)通过专家审查的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由自然资源厅按程序在厅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或调整。自然资源厅可根据需要组织评估机构与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参数表、书面说明或调整情况再次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再次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核心问题与前次公示期间类似的,自然资源厅不再受理;
(三)属重新评估的项目,本次评估结果低于已公告评估结果最高金额的,应报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再进行公示;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作为竞争性出让起始价参考的项目,评估结果不予公示公开。
第八条 评估结果公告
(一)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评估结果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公告后的评估结果由自然资源厅发送矿业权评估申请人,抄送矿业权所在地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厅相关处室;
(三)公告后的评估结果作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依据,由自然资源厅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
第九条 评估资料归档
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建立和更新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数据库,并按月报送自然资源厅。对已完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项目,技术支撑单位需分年度整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参数表、承诺书等相关原始资料,经自然资源厅同意后移交省自然资源资料馆归档。
第十条 管理及监督
评估合同履约及违约责任按评估委托合同书约定执行。
自然资源厅加强对评估工作全过程的公示、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定期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通报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在我省的执业情况;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等规定执行。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凡审查发现评估报告不规范、评估依据不充分、评估结果明显偏离客观公正性等问题的,除按有关规定程序整改外,一律将评估机构列入诚信档案,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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