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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微信用户2882实施监督 2022-10-24 15:00:17 488阅读

2022年10月24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24号)实施应用的基础上,修订编制了《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的使用中央、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威胁道路、景区、工矿企业、市政公共设施、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确需进行抢险救灾的,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进行抢险救灾的,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项目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治理工程、排危除险、监测预警、调查评价等。

第四条【项目确定】  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作出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决定前,应组织不少于2名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和1名相关经济类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现场踏勘论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单位开展评估论证,相关专家或专业单位要明确提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范围、主要工作量及匡算投资,专家论证意见或专业单位评估结论和匡算投资作为启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一)突发事件的威胁或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消除的;

(二)因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开工延误的。

第五条【储备库建立和管理】  省、市(州)应建立各自的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应从中抽取。储备库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但应具有国家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或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进入储备库的各类资质单位应分别不少于5家。进入储备库的单位应及时在信用平台录入相应信息,进行信用评价,接受监管检查。储备库应向社会公开。

鼓励有条件县(市、区)参照省、市(州)储备库标准建立本级储备库。未建立储备库的县(市、区)应在市(州)级储备库随机抽取项目承担单位,抽取过程由市(州)全程监督。各级储备库的使用、更新、管理工作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实施程序】  经确定为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但应通过储备库确定承担单位。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从本级储备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单位,被抽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项目结算金额下浮比例,下浮比例最高的作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中选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取储备库单位的过程应不少于3人现场监督,并全程录制音视频。其中,若出现项目结算下浮比例相同的,应在下浮比例相同的单位中抽签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承担单位。

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担单位、工程项目费用及结算下浮比例、任务量、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原则上,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于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完成,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的除外。

第七条【项目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按照“边设计、边施工”的方式组织实施。各地应及时安排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施工图设计方案或项目设计方案确定后开展预算评审,明确财评金额,并由审计部门或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造价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开展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或财务决算审计。对纳入国家审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国家审计程序和要求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审计(或中介机构)等部门代表应按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填报项目信息,动态更新项目实施进度。

第八条【项目变更】  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期间,经专家现场论证确需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的,应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变更程序,分级进行变更报批,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变更方案技术审查,并及时将变更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仅限于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临时工程、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等采取包干管理,包干价均不得超过原审定的治理工程预算。相应变更的工程量,应执行原报价清单价格;若原报价清单未列出,按合同和《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计算。

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外,其他类型的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工程量。

第九条【信用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信用平台录入项目信息。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逐一核对信用平台录入的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社保信息后,及时将项目管理技术人员与项目信息在线锁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避免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条【项目验收】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应将工程项目成果移交当地政府或其确定的单位进行管护。其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测预警等项目应设立项目管护责任公示牌,明确管护责任人和管护措施,定期开展项目维护。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各级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或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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