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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耕地撂荒及耕地“非粮化”的通告》万府〔2022〕62号

微信用户3317法规政策 2022-08-17 14:03:56 1054阅读

2022年8月1日,万宁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 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十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41 号)等文件精神,坚决遏制耕地抛荒,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现结合万宁市实际,根据工作需要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禁止耕地撂荒

各镇人民政府对弃耕撂荒土地开展全面摸排并登记造册,弃耕撂荒1年及以上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等农业补贴;土地承包方将土地流转至他人耕作的,若流转期内出现弃耕撂荒连续2年以上且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发包方享有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及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等权利,承包方应尽到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义务。各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耕地撂荒整治,对具备耕种条件的,立即组织复耕复种,对暂时不具备耕种条件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表和建立工作台账,积极通过引导农业种植结构调整、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及不时补充耕地整改等方式分期分批组织复耕。


二、坚决整治清退耕地“非粮化”

对占用耕地种植槟榔、果树、挖池塘等从事非粮食生产的行为一律进行整治清退,整治的重点区域为基本农田、环岛高铁高速公路沿线田洋、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区等。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用于粮食生产,引导每年至少生产一季粮食。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稻谷、薯类、玉米等粮食生产和南繁作物育制种。


三、积极开展复种工作

对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撂荒土地、耕地“非粮化”,全面恢复种植粮食作物。积极探索市场化方式推动撂荒土地、耕地“非粮化”复垦复种,对因土地流转不畅导致撂荒的耕地,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及托管方式引导土地流转,并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全程托管、主要生产环节托管等方式加强撂荒耕地种植管理。


四、严格动态监管监测

各镇要认真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加大摸排和监管力度,及时制止耕地撂荒。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行为,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加强动态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积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破坏损害耕地的行为,设立举报电话(监督举报电话:0898-62237119),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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