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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等1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 “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冀自然资发〔2022〕28号

设计师实施监督 2022-08-14 10:15:39 887阅读
2022年8月11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文物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地震局  河北省气象局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河北省实际,现就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高效配置土地资源要素,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优化服务、提升效率。由政府统一组织完成区域综合评估,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立足本地实际探索创新,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指标体系,灵活采取土地供应方式,吸引高质量工业项目落地建设。
——坚持节约集约、提高效益。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明确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坚持依法依规、全程监管。构建“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力争2022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比例不低于50%,省级开发区比例不低于30%;2023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二、重点工作
对拟采取“标准地”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实施“标准地”出让,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严格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
(一)开展区域综合评估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各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拟开展“标准地”出让的区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8项评估评价事项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完成区域评估。各地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入驻项目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以及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适时扩大区域评估事项。(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部门)
(二)制定控制性指标
在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各市、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构建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包括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基本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可在基本控制性指标的基础上,立足本地实际,增加亩均产值、安全生产管控、碳排放强度、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标。(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等部门)
(三)实施“标准地”出让
在“标准地”出让前,各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当地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和地块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用地标准,联合提出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控制性指标,并出具书面意见,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实施公开出让。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标准地”。用地单位竞得“标准地”后,可以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工业项目‘标准地’”。(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等部门)
(四)明确履约承诺要求
“标准地”出让后,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应载明“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奖励措施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应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给予适当奖励,对严重违约的,可在监管协议中增加项目用地退出的条款。用地单位按照具体项目履约标准作出书面承诺。用地单位将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和监管协议等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等部门)
(五)建立联合验收监管体系
各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监管,按照约定予以奖惩。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给予奖励。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不通过的,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监管协议约定的,其违约责任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用地单位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税务局等部门)
(六)做好“标准地”收储工作
各地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土地供应计划,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合理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法定土地征收程序,及时对拟开发为“标准地”的地块进行转用征收。将完成征收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纳入国有储备土地,完成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以具备动工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为“标准地”出让奠定坚实基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事先作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环节,细化完善“标准地”出让的操作流程、控制性指标、奖惩办法等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标准地”出让工作取得实效。
(二)推进改革有效协同。各地要将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标准地”出让要有效对接“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以及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拿地即开工等改革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强化督导监管工作。省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政务服务、文物、税务、地震、气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区域综合评估,规范设定控制性指标,做好“标准地”出让,加强“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监管等工作。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的重大意义, 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和政策解读, 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调动用地单位积极性,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 为推进“标准地”出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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