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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市县级特定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矿保函〔2022〕85号

微信用户3055法规政策 2022-08-03 09:20:16 712阅读

2022年8月1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安徽省实际,现就持续做好安徽省特定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有关工作通知,印发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知如下:

一、特定区域是指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新区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出让登记管理的矿种。

二、特定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技术单位开展。

三、管理机构通过查询了解特定区域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等情况,并依据查询结果确定下一步工作方式和程序。

经查询,特定区域调查范围内无查明矿产资源的(包括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核实意见明确区域内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已采空或剩余资源量不具备开采价值的),不再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由市级(含广德市、宿松县,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抄报省自然资源厅,复核后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经查询,特定区域调查范围内包含有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按要求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调查评估报告并报送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根据评审确定的压覆结果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后,确定为“不作压覆”、“准予压覆”或“不予压覆”区域。

经调查评估仅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由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及审批。

四、特定区域评估成果文件可作为区域内单体项目报批的申请材料,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五、拟新设或拟调整范围的特定区域,应在批准前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鼓励各市县对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开展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六、特定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区域内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发生变化的,由管理机构组织修改区域调查评估报告,并按程序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七、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服务,积极配合推进辖区内市县级特定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并于2022年底前完成。同时,应加强对调查评估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被压覆的矿业权人及时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

联系人:刘佳,电话:0551-6255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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