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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人才奖评选管理办法 (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征求意见稿)

天涯实施监督 2022-07-28 17:30:38 732阅读
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人才奖评选管理办法
(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建设海南国际设计岛重要战略任务要求,培养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领军人才,激发广大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引导激励勘察设计人员勇于创新、积极探索,为我省提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俱佳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人才奖设置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青年建筑师和青年工程师等类别,其中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工程勘察设计人才奖评选管理工作,在本办法中明确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评选、发布等流程,委托省勘察设计协会具体承办。
省土木建筑学会参照本办法中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评选、发布等流程另行制定青年建筑师、青年工程师评选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次评选人数分别不超过5名。具体评选名额和分配根据相关领域科技进步水平、技术力量、产业规模和申报情况确定。当评选周期因故延长时,可适当增加评选名额。
第六条  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不向申报人及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过卓著成绩,在省内外享有较好声誉。
(二)凡工商注册地在海南,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的在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具备正高级技术职称,国家已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国内相应的(一级)执业注册资格。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工作(含相关专业研究生就读期间)20年以上(满足本办法第十条者可适当放宽)。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以评选当年12月31日为计算截止日期)。
(五)主持过至少2项本行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含境外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其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效益良好。
(六)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攻坚方面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
2.获得过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银奖(二等奖)及以上;
3.获得过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2项及以上;
4.获得过省级建设科技成果(重大成果)2项及以上。
(七)在工程勘察设计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有较高造诣,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领域出版过学术专著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过学术(技术)论文不少于2篇;
2.参加编制过国家级(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含标准设计),并已正式公布;
3.参加编制过省级工程建设标准(含标准设计)2项及以上并已正式公布。
第八条  申报人在本专业领域拥有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科技成果,并在工程项目中得到应用。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在申报评选中优先考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申报人主持完成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并且受到行政处罚;
(三)近3年内未参与勘察设计项目技术工作(以勘察设计成果签字为准);
(四)申报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条  凡连续2次申报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未入选的申报人,停止1次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符合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提出评价性的推荐意见后报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从第2次评选开始,需有一名本专业国家级或两名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推荐信。
每位推荐人每次最多可推荐2名申报人。
第十二条  申报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表(附件1);
(二)国家级或省级大师书面推荐意见(从第2次评选开始需要);
(三)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等复印件;
(四)有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果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和文件,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报告和作品)
(五)重要奖项获奖证书复印件;
(六)相关学术专著、论文、标准、标准设计、专利、专有技术等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复印件按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

第三章  评选与发布

第十三条  省勘察设计协会负责制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程序、量化评审标准、综合评选标准等内容,并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分为专业组初评和综合评选2个阶段。
第十五条  初评时,省勘察设计协会组织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初评组,负责初评工作,并指定初评组组长,初评组专家不少于5人。初评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序,推荐出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候选人员名单,候选人数不超过最终评选名额的120%。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省内外知名专家召开综合评选会议,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选,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得票数达到或者超过有效票数2/3且排在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前5位列入提名名单,若得票数达到有效票数2/3的候选人不足评选人数,不再补选。
第十七条  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及所在单位公示1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接受勘察设计行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审定提名名单。
第十九条  提名名单确定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授予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颁发证书。    

第四章  评选纪律

第二十条  评选工作应按照评选条件、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进行,评选全过程接受相关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不得有宴请、贿赂等有碍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违反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获得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人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申请。
(一)伪造事迹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三)申报人主持完成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本人受到行政处罚;
(四)因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不少于3位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联名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大师称号。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本人必须亲自参加评审工作,不得委派代表出席,不得出具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会代读。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六条  初评和综合评选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申报人的礼金、礼品。违反者将取消有关人员参与评选工作的资格,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享有对申报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人员的推荐权,并对推荐行为负责。
第二十八条  鼓励获奖人员承担重大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科技攻关项目和参与行业组织的学术交流,培养工程勘察设计人才,发挥引领作用,促进技术进步。  
第二十九条  申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人员,应从已获得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的人员中择优推荐。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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