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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微信用户3067法规政策 2022-07-11 15:47:07 453阅读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关于征求《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闽建办筑函〔2022〕2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厅在《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闽建〔2017〕8号)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组织修订并形成《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你们认真组织研究并于2022年7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省厅建筑业处电子邮箱(309674113@qq.com)。

附件: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


附件1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和《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建〔2020〕3号),结合我省实际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筑市场行为(含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下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按照省发改委等十部门《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闽发改法规〔2021〕385号)和省发改委等七部门《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方案》(闽发改法规〔2021〕424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其中,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双随机”系统(下称“‘双随机’系统”)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业务平台,由省住建厅负责维护、管理。“双随机”系统包含工程项目库、造价咨询成果库、检查人员库。
工程项目库与福建省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实时对接,获取全省在建工程项目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建设各方主体、项目管理人员、工程项目信息等。
造价咨询成果库与福建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登记系统实时对接。

第五条  省住建厅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原则上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同步开展。单独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检查的,由检查组从工程项目库或造价咨询成果库随机抽取检查项目或造价成果文件。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建筑市场检查次数和抽查项目数量,每年原则上不少于2次。省住建厅已检查的项目,同一年度内一般不作为本年度市、县级检查对象。

第六条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管理本级检查人员库,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  检查人员库由专家和执法人员组成。执法人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建设领域从业不少于10年;
(二)持有相应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
(三)身体健康,年龄55周岁以下,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熟悉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不谋私利、廉洁自律、热心协助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检查组由执法人员和专家组成,其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组成员原则上从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
被抽中的人员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或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检查的,可以递补抽取检查组成员。被抽中的执法人员,除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检查外,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参加检查工作。

第九条  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建设单位是否违规收取各类保证金,是否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否存在违法发包、拖欠工程款行为,是否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二) 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等违法行为;
(三) 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实施劳务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是否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四) 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上一年度以来已登记的造价在400万元及以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和施工图预算(编制);
(五) 建筑市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检查组依法对建筑市场行为检查时,应当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检查材料(详见附件1)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客观填写检查表(附件2),经检查组成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一条  检查组实施层级检查时,受检地住建部门和受检单位应当协助与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阅受检地住建部门的相关档案资料
(二)要求受检单位提供检查材料(详见附件1)等;
(三)要求受检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到场配合检查。
检查组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在作出检查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相关信息录入“双随机”检查系统,并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通报内容包括:检查对象信息、检查主体、检查类别、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检查处理意见等。

第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检查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相关线索、证据材料移交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立案调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机关应当在“双随机”检查系统予以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纳入相关企业或注册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闽建〔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闽建办筑函〔2022〕29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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