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法规政策 >

江西省耕地卫片监督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微信用户3123法规政策 2022-07-11 16:09:38 895阅读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西省耕地卫片监督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

现将《江西省耕地卫片监督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江西省耕地卫片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加强耕地保护和监督工作,促进耕地卫片监督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自然资源部《耕地卫片监督方案(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3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监督类型

耕地卫片监督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耕地上绿化造林情况;

(二)在耕地上建设绿色通道情况,含铁路、公路、河渠两侧和水库周边等植树情况;

(三)在耕地上种植果树、茶树,兴建坑塘水面等情况;

(四)在耕地上种植人工草皮情况;

(五)在耕地上挖湖造景情况,含人工湖、湖库塘拓宽等情况;

(六)在耕地上修建乡村道路,建设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等情况;

(七)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中监测发现但未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的其他耕地变化。

其中第(五)(六)项内容与土地卫片执法做好衔接。


二、疑似问题图斑认定

各地在疑似问题图斑下发后,应根据图斑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核实举证,对是否属于“重点监督类型”进行核实。

(一)疑似问题图斑“认可”情况

存在耕地卫片监督重点监督内容任一情况的,认定为“认可”问题图斑。

(二)疑似问题图斑“不认可”情况

1.属于合法新增建设用地的;

2.属于经合法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设施农用地的;

3.属于经国家批准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的;

4.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

5.属于图斑判读错误,现状为耕地的;

6.属于军事用地的图斑;

7.属于碎小图斑、狭长图斑;

8.属于符合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鱼、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情况的图斑;

9.属于实地未变化的图斑;

10.属于调查错误的图斑;

11.其他认为合理的情况。


三、填报和整改要求

(一)疑似问题图斑核实填报要求。各地在疑似问题图斑下发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疑似问题图斑的核实举证。

1.各地对于下发的疑似问题图斑,本单位“认可”的疑似问题图斑,应填报问题类型并上传实地照片。

2.对于认定为“不认可”的疑似问题图斑,应按要求填报问题类型并上传相应佐证材料。

(1)属于合法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按照《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可判定为合法新增建设用地。需上传相应土地农用转用审批文件、土地供应相关证明文件和能够证明用地位置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界址点坐标文本或者矢量套合图)。

(2)属于经合法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设施农用地的,其认定依据上图入库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备案文件文号、备案时间,以及矢量套合图,同时需上传现场证明其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照片。如果对现场核查时处于建设阶段,无法直接通过现场举证反映其农业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的证明材料。

(3)属于经国家批准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的,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生态退耕批准文件。

(4)属于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应当及时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提供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场状况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5)属于现状为耕地的,指通过举证照片,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分类》关于耕地的认定标准能够认定为耕地的地块。因轮作、休耕、短时间淹水等造成举证时耕地特征不明显的,应在种植阶段补充举证。

(6)属于军事用地的图斑,指通过外业确认为军事用地,在情况说明中填写“JS用地”。

(7)属于碎小图斑、狭长图斑。碎小图斑是指图斑面积≤100平方米,无实质性建设的图斑;狭长图斑是指面积≤200平方米,且无实质性建设的图斑,狭长图斑一般是在图斑划分时由影像偏移、地形高差等原因形成。上传图叠加影像资料的截图,通过填报清晰反映图斑情况。

(8)属于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鱼、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的,应当以不破坏耕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鱼综合种养通则技术规范标准,沟坑占比不超过10%,并提供关于稻渔综合种养的立项文件或设计方案。

(9)属于实地未变化的图斑,指因各种原因导致图斑耕地发生变化,但监测时段内土地的实际用途未发生改变或者改变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图斑或地块。具体类型如下:

①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及耕地的,一般以国土三调结果认定为准;确属与三调数据有冲突的,应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处置证明材料。

②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与农业简易棚(房)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即田间用于引、排、灌的渠道;用于农业生产的简易棚(房)。

③因轮作、休耕、地膜覆盖(大棚)、短时间淹水等原因产生的图斑或地块。

④地下管网(廊)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即铺设于地下的油气、燃气、电线、光缆、排水等各类地下管网管廊,建成后可恢复耕种的用地。

⑤边角耕地堆弃土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在项目用地范围外边角耕地上产生的零星堆弃土,已恢复成耕地的图斑或地块。

⑥紧急用地图斑或地块。即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先行使用土地,用后可以恢复耕种或通过工程措施恢复耕地原貌的图斑或地块。

⑦因监测技术问题错误提取的图斑或地块。

⑧其他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应判定耕地属性未变化的图斑或地块。

(10)属于历史调查错误图斑,是指二调(2018年)、三调(2019年)、变更(2020年)三年影像上均显示为非耕地,在三调(2019年)、变更(2020年)数据里错误调查为耕地的情况。上传历年影像与数据截图(2018年、2019年、2020年),影像应该能够清晰显示三年内均为非耕地,通过填报清晰反映图斑情况。

(二)认可问题图斑整改要求。各地应在问题图斑下发当年完成本年度上半年下发图斑的整改工作,次年7月份前完成上年年终下发图斑的整改工作。对各县(区、市)上报整改到位的图斑市、省级要组织实地复核,市级复核不少于图斑总量的30%,省级将视情进行复核抽查。

1.恢复耕种整改的。占永久基本农田的问题图斑必须复垦进行整改,对于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上通过原位置恢复耕种进行整改的,需满足《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分类》关于耕地的认定标准,其种植作物应满足要求。

问题图斑恢复耕种条件后需拍照举证上传,同时应附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认可整改到位意见。

2.通过落实“进出平衡”整改的。对于一般耕地上的问题图斑,原则上需要恢复耕种,确实难以恢复的,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即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用地恢复为耕地的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问题图斑落实“进出平衡”后,需在平台填报中整体标注整改前后有关图斑信息和矢量数据,并上传整改后照片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认可整改到位意见,不要求“进”“出”逐图斑对应,但“进”不得少于“出”。属于跨县域“进出平衡”的,应清楚注明有关情况。

具体而言,一般耕地改变耕地地类且需要开展耕地“进出平衡”的情形包括:

(1)拟实施的国土绿化工程(含绿化带)占用耕地的;

(2)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

(3)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

(4)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面涉及占用耕地的;

(5)在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之后,未经批准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且确实难以恢复的情形;

(6)其他应认定属于改变耕地地类、需纳入耕地“进出平衡”的情形。

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的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允许建设区的耕地不得纳入年度耕地“耕地转出”范围。

3.通过办理用地报批进行整改。对于已转为建设用地的问题图斑,但未取得相应审批文件的问题图斑需办理用地报批进行整改。需上传包括批文或证书文号、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的相关证明文件,并上传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供地以及经有审批权限的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同意的相关特殊政策批准文件,能够证明用地位置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认可整改到位意见。

4.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整改的。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每年至少种植一季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并上传整改后照片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认可整改到位意见。


四、其他要求

举证照片要求,要求在实地拍摄不少于6张照片,包括4张方向照片,1张全景照片,1张特征物照片;拍摄照片包含拍摄位置坐标、方位角、拍摄时间等信息。

“进出平衡”拟选地块应当优先将“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地类作为耕地“进出平衡”的耕地最大潜力来源。其中,对于林地、草地整治为耕地的,需经依法依规核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一)整改是否到位,以每年年度变更调查结果和各级审核认定情况,作为认定是否整改到位的依据。

(二)省级将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信息化技术持续对疑似问题图斑进行追踪,不定期开展实地抽查。

国家部局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登录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