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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微信用户3129法规政策 2022-07-05 10:41:30 553阅读
2022年7月4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7月19日。


浙江省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地质勘查和测绘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四条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对全省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的职能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当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测绘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从事地质勘查和测绘活动,应当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接受其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场所应为安全可靠的。
人员密度较大且面积超过一百平方米的内业作业场所应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并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通道、楼梯等,应设明显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作业场所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面积小于四十平方米的资料室、档案室、机房、库房、设备间等重点防火区域,也应配置灭火器具。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和安全装置的检查,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完善操作规程,做好粉尘、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特别是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电磁辐射风险的,要按规定配备防护装置,建立和完善危险报警系统。
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整体工作部署,并认真贯彻落实,做到安全生产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应建立健全项目承接评审、合同评审和技术设计评审同步评估安全生产风险的制度。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为勘查测绘无人机、测量船等高风险设备以及空中作业、水上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人员参加商业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其他用于勘查测绘的飞机和驾驶员应按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
第十四条 有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逐步淘汰落后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根据外业项目实际情况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应急食品、药品及通信、交通、定位、救援等装备,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携带和正确使用。
野外临时驻地选址应充分考虑防范暴雨、洪水、滑坡等自然灾害和饮水、动物侵袭等风险。
第十七条 进入军事要地、少数民族地区、林区、自然保护区或其他特殊防护地区作业时,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遵守当地风俗和安全管理要求。
在森林、海洋、沼泽、无人区等危险性较高的区域开展野外作业,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项安全教育和物资保障,应配备必要适用的应急通讯器材。鼓励聘用当地向导,禁止单人进行野外作业,首次在新区域开展野外作业人员应与有经验人员结队,野外工作期间,必须每日向本单位报送安全情况。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野外钻井钻探(槽探、硐探)设备安装、钻进、拆卸、搬迁等环节的风险防范措施,爆破作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指引,加强爆炸物品的保管,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备。进入地下空间作业,严防窒息、中毒、爆炸、触电及冒顶片帮等伤害事故发生。无人机作业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空域,起飞前应检查并紧固各设备附件,以防掉落伤人。作业船舶应安全可靠,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救护设施设备,并督促船上人员使用。
第十九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持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野外生存、安全生产知识,熟悉野外作业地区各类风险和防范措施,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建立危险源清单,针对不可接受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登记台账,对发现的隐患及问题进行整改、验证,实行闭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建立本单位应急管理体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三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开展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
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和规范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准确、全面做好事故信息统计并及时上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体系,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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