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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支持稳增长助力产业振兴政策措施》的通知

微信用户3032法规政策 2022-06-27 18:06:45 1003阅读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 《支持稳增长助力产业振兴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及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矿产局,厅直属其他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局)室:

《支持稳增长助力产业振兴政策措施》已经厅党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21日

支持稳增长助力产业振兴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我省“产业振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作用,促进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现就支持稳增长助力产业振兴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撑省级重大战略实施

1.推动重点产业规划落地。在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布局和结构调整中,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衔接,优先保障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产业4个规划落地,优先保障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规划用地。

2.灵活供应冰雪旅游产业用地。对需短期使用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的冰雪产业项目,允许采取短期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支持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等开展冰雪旅游活动,对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在5年内可按协议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3.优化新产业新业态供地方式。对利用划拨土地上的空闲工业厂房、仓库等兴办养老、物流、电子商务、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的,在5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对利用现有工业用地从事科技研发、生产性服务业的,在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二、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4.实施过渡期规划保障政策。在市、县中心城区划定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作为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划依据。市、县中心城区范围外的乡镇,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布局确实无法满足产业用地需求的,在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可由市(地)政府(行署)依法按程序批准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预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5.坚持用地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指标的依据,每年单列20%新增计划指标用于保障有效投资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对列入省“百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直接配置用地计划指标,批次项目用地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保障。安排每个脱贫县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

6.强化补充耕地指标保障。支持重大建设项目中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地区,在省域内有偿调剂使用指标。对工矿废弃地整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新增耕地,经验收核定后可优先用于跨区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7.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实行承诺制报批。市、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和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畜禽粪污垃圾处理、殡仪馆、烈士陵园、地震观测站、特殊监测站点、应急救援中心等重要民生保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没有纳入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的,由当地政府承诺将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后,可按单独选址项目进行用地报批。

三、增强产业用地供给活力

8.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方式。实行工业、物流等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等制度。对分期建设的项目根据每期的规划条件和企业投资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将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积极为开发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供应土地,企业可直接租用标准厂房。

9.降低产业用地成本。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补办出让或租赁手续,可以按原批准容积率条件评估并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

10.鼓励使用未利用地。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限价的15%(不低于实际成本费用之和)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限价的50%(不低于实际成本费用之和)执行。

11.推动产业用地混合利用。统筹安排混合产业用地的规模、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用途混合利用和建筑复合使用。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新产业新业态中工业用地、科教用地兼容相关用途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

12.盘活闲置国有土地资产。省属国有企业因改制需要,符合政策规定的可将划拨用地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存量闲置资产涉及划拨用地,且符合协议出让政策规定的,国有独资的政府平台公司可持土地资产划转批准文件,申请办理有偿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一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13.加快失效用地和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定期清查已经合法批准的用地,及时清理无效用地批准文件和部分批而未供闲置用地。对符合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相应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仍然有效。

四、优化自然资源营商环境

14.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推进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的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推进探矿权延续、保留等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落实容缺式受理、信用承诺制等优化服务机制。

15.提升审批服务效能。聚焦全省“百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等重点项目用地,建立动态推进台账,提前介入,逐个项目跟踪可研(核准、备案)、初设等用地报批前期手续办理,精准指导项目用地报批。优化工业项目用地规划审批,压缩办理时限,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依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6.积极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在有条件的各类园区中探索实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试点,完成区域评估、明确准入条件、构建控制指标体系,按照“标准地+承诺制”配置方式供应试点区域新增工业用地,建立“市场运作、政府守信、企业履约、过程监管、失信惩戒”的“标准地”出让制度。

17.提升不动产登记协同办理时效。探索推进新建商品房项目“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试点。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联合办理平台,实现全业务类型不动产登记“一次受理、自动分发、集成衔接、一网联办”。

请各市(地)、县(市)及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市级为单位,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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