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法规政策 >

江西省非国有企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

微信用户3123法规政策 2022-06-24 17:09:53 473阅读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社会发展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非国有企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非国有企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1日


江西省非国有企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除工业与民用建筑、道路、桥梁、水利、矿山等工程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与制造,医疗卫生及制药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专业之外,在非国有企业从事科研、生产技术及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名称和专业设置

非国有企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高级、中级,名称依次为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设置电子信息工程、机电工程、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环境工程、林业工程、装饰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给排水工程10个专业。

三、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爱岗敬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行业发展、科技创新研发、成果转化应用能力。

(三)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取得现职称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四、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理工类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且取得工程师(含非国有工程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获理工类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工程师(含非国有工程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理工类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取得工程师(含非国有工程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4.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详见附则,下同)。

(二)工作经历方面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2.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等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业绩;

4.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排名前4,下同),完成本专业技术领域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评审(以验收或评价证书为准);

2.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包括研发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科技成果推广等项目,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主导作用; 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3.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监理、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等工作,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并有竣工验收报告。对于周期长、分阶段实施的重大项目应有阶段性验收报告;

4.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项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其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或验收,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同类产品较高水平;

5.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下同),获得本专业领域新型实用专利3项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获专业技术类省(部)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研究成果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3.工作中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撰写的技术分析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4篇,须有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技术研发部门出具的明确为完成人的鉴定材料。

五、非国有企业工程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1.获理工类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受聘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获理工类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受聘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3.获理工类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受聘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4.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二)工作经历方面

1.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申报专业科研项目(课题),并已通过鉴定(验收);

2.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包括研发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科技成果推广等项目,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或验收,产品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3.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中型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工作,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并有竣工验收报告。对于周期长、分阶段实施的重大项目应有阶段性验收报告;

4.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其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或验收,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同类产品较高水平;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本专业新型实用专利1项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获专业技术类市(厅)级三等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研究成果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2.工作中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撰写的技术分析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2篇,须有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技术研发部门出具的明确为完成人的鉴定材料。

六、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破格条件

未具备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学历条件,但取得工程师(含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学历条件,且取得工程师(含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除符合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外,任现职以来,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

1.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2.专业技术类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附则

(一)本条件是江西省非国有企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条件,非评审通过条件,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

(二)本条件中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情形出现时起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因同一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最长延期申报年限计算,不重复计算。因不同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延期申报年限累计计算。

(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四)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且符合我省相应专业、相应层级职称申报条件中有关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研究成果等基本条件要求,可分别申报评审(认定)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

(五)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可以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或维普网等主流数据库网站上查询。

(六)中文核心期刊是指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被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

(七)论文是指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技术领域研究性学术文章。发表在刊物增刊、内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上的论文以及学位论文、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一般性综述、简介、问答、报导、教辅、通讯、讲话(报告)、总结等不在有效论文之列。

(八)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工程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非国有企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九)文中的“主持”为排名第一,“主要完成人”为排名前二,“技术骨干”为排名前四,“参与”不作排名位次要求。

(十)本条件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1年修订发布的《江西省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和《江西省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登录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