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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2022)

微信用户3076实施监督 2022-06-24 10:27:14 909阅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冀建城建函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2〕30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重要论述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深刻汲取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教训,全面提高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能力,我厅组织修订了《河北省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5日

附件:

河北省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城市排水防涝有关要求,及时防范和应急处置因强降雨造成城市大面积内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北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管辖范围内因强降雨引发城市严重内涝、市政基础设施出现重大隐患、险情和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村镇的排水防涝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明确应急机构职责,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做好强降雨期间城市排水排涝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内涝灾害,坚持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指挥体系

1.组织机构

1.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要求,设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厅应急指挥小组)。

组  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办公室、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住房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燃气热力方面工作的厅领导。

成  员:厅办公室主任、城市建设处处长、城市管理处处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处长、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处长、燃气热力管理处处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主任、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主任、燃气热力服务中心主任、城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主任。

厅应急指挥小组成员未在省内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处室或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1.2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1.3厅应急指挥小组根据需要,建立城市排水防涝应急专家库,作为应急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

2.工作职责

2.1厅应急指挥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排水防涝工作部署,及时了解全省强降雨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根据省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的暴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对应启动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内涝灾害后,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害进展情况,提出应急措施建议。根据灾害等级,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提出解决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2.2厅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城市建设处(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城市排水防涝日常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等部门的决策部署,对应暴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响应;指导各地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做好汛前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检查、汛期排水防涝应急除险;指导沿海城市做好市政公用设施防台风、防风暴潮准备工作;指导各地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协助各地做好因内涝、水渍造成的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污水等基础设施毁坏的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

办公室:应急响应期间,负责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传达省政府应急部门和厅应急指挥小组组长指令,配合城市建设处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等部门汇报应急处置和灾后重建工作进展。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及灾后重建的信息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城市管理处:负责指导各地做好汛前城市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检查和汛期应急除险工作;指导各地加强汛前户外广告牌检查,及时采取加固措施;协助各地做好因内涝、水渍造成的城市垃圾、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毁坏的应急抢复和恢复重建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建筑工程深基坑防汛准备工作;指导沿海城市做好在建高层建筑防台风、防风暴潮准备工作。灾后重建期间,负责指导和协助受灾市(县)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城市危旧房屋防坍塌等工作;指导沿海城市做好城市危旧房屋防台风、防风暴潮工作。负责指导各地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属地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排涝应急处置工作。

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导当地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区排涝应急处置工作。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导当地有关部门协调工程建材设备。

燃气热力管理处: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因内涝、水渍造成的城市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毁坏的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导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特别是临山临水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深基坑工程、各种沟槽工程、临时设施工程等应急排涝除险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负责灾后重建期间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燃气热力服务中心:应急响应期间,及时掌握全省各地燃气、供热基础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受灾情况;指导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受损城市燃气和供热管网、设备、设施的抢修恢复。

城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应急响应期间,视降雨情况及时关闭公园、动物园、游乐场等场所和游乐设施;及时掌握全省城市树木、绿地受灾情况;指导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受损树木加固和绿地的恢复重建工作。

2.3专家工作组职责。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厅应急指挥小组的指令和受灾地区应急支援要求,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及时赶赴受灾现场,研究分析灾害发生原因,参与事故调查,为当地决策部门提供技术咨询和解决方案。

(二)市(县)级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地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排水防涝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加强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监督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单位制定和完善行业应急预案,做好防汛备汛、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汛前预防措施

汛期来临前,各地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持续开展排水防涝安全检查,做到“汛期不过、检查不停、整改不止”。加强泵站、阀门等设施养护维修,清疏雨箅、检查井及排水管网,提高现有设施排涝能力;对城市具有排涝功能的河道进行整治、疏浚,做好与市政排水管网的水位协调调度,保障汛期排水畅通;对降雨时易发生快速汇流的下凹式立交桥、隧道、涵洞等城市低洼地带以及历史易涝点等重点区域,逐一制定除涝方案,通过建设雨水调蓄、新建或改造排涝泵站等方式解决内涝积水问题;针对地铁、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地下空间,制定专项应急预案,从挡水能力、排水系统、防涝物资设备、应急备用电源等方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各出入口放置足量防汛沙袋、配备挡水板等设施,防止雨水倒灌;对于在汛前难以消除的易涝点,要逐点位明确汛期管控责任人,备齐移动泵车、发电机等临时排水设备,设立醒目、易于辨识的警示标识,做好交通疏导、应急抢险等措施;组织做好沿海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在建高层建筑、城市危旧房屋等部位的防台风、防风暴潮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应急评估。

各地在进行管网维护、应急排水、阀室维修等有限空间作业时,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避免人员中毒、伤亡等安全事故发生。

(二)暴雨预警分级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气象部门将暴雨预警划分为四级,从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级别、防御指南等。

(三)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省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对应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的暴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设定排水防涝应急响应,分别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4个响应等级。

四、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根据暴雨预警和内涝气象风险等级预报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可能发生城市内涝灾害情况进行会商,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按照暴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相应级别的排水防涝应急响应,根据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一)Ⅳ级响应措施

厅应急指挥小组贯彻落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指令,指导各地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落实响应措施,做好排水防涝抢险准备。每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雨情涝情信息。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各地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组织检查下凹式立交桥、隧道、涵洞等城市低洼地带的积水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城市内涝风险提示信息。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要提前到达责任路段,做好排水管渠进水口、出水口特别是雨水收水口的清淤;对城市地铁、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地下空间区域内排水泵、集水井运行情况进行巡检。排水泵站工作人员应全部在岗在位,做好抽升设备的检修以便及时抽升。担负汛期排水功能的城市景观河道管理单位,在主汛期应降低河道水位,根据雨情,提前开启水位截止闸门,腾出河道容量,确保排水通畅。城市道路桥梁维护管理单位对城市道路、桥梁、窨井盖等设施进行巡查,随时修复水损部位,补齐丢失、破损的窨井盖,确保道路通畅和群众出行安全。城市公园、游乐场、水系等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引导游人前往地势高处,提前开启有关水体在暴雨时的排放通道,关停游乐设施。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启动汛期施工组织计划,做好应对降雨的施工组织工作。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合理安排工期,并对施工现场进行认真排查。

(二)Ⅲ级响应措施

厅应急指挥小组贯彻落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指令,参加会商,指导各地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落实响应措施,开展城市排水防涝除险。每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雨情涝情信息。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各地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提前检查应急强排设备、物资储备,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通知应急抢险队伍提前到达城市易积水区域和内涝风险区域,随时待命准备抢险。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下凹式立交桥、隧道、涵洞、地铁、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城市低洼地带和地下空间,城乡结合部的棚户区、危旧房、深基坑施工作业周边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城市排水、道桥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对城市下凹式立交桥、隧道、涵洞等低洼地带积水及时进行应急抽排。当积水深度超过30cm以上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及时设立警示断交标志,提醒车辆和行人绕行。城市公园、游乐场、水系等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检查城市公园、游乐场、水系内滞留的游人的安全情况,引导游人前往安全地点,检查有关水体在暴雨时水位情况,确保游人安全。供水、供气企业抢险抢修人员随时待命,做好应对暴雨灾害的准备工作。

(三)Ⅱ级响应措施

厅应急指挥小组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指挥小组成员全部到岗到位。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参加会商,派人进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联合值守,视情第一时间采取停工、停产、停业、停运等措施。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及时与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联系,确定是否需要省级部门支援。根据灾情和救援请求,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当地开展排涝除险和抢险救灾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各地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积极与水利部门沟通对接,科学合理做好河湖、水库、调蓄设施的预腾空或预降水位,确保雨水行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对地铁、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地下空间开展排捞除险,视情况及时采取停运措施;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采取停工措施,转移施工物资、设备,撤离施工人员。城市排水、道桥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及时打开道路收水井盖、井篦等,组织移动泵车、拖车式泵站、综合抢险车等做好应急排水工作;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对积水严重的城市下凹式立交桥、隧道、涵洞等低洼地带设置断交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守,配合疏导交通。城市公园、游乐场、水系等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要确保城市公园、动物园、游乐场、水系等场所停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对积水路段进行漏电检测,确保行人安全。城市供水和供气企业要加强对重要供水、供气设施的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防护加固。

(四)Ⅰ级响应措施

厅指挥小组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指挥小组成员全部到岗到位。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进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联合办公,参加会商,全面部署建设系统排水防涝应急工作,视情第一时间采取停工、停产、停业、停运等措施。根据地方救援请求,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当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抢险救灾具体情况;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各地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组织会商研判,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及时与水利部门对接,实施洪涝“联排联调”,提升雨水蓄排能力,防范外洪进入城区;发生人员伤亡、重大事故、严重财产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配合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及时对地铁、地下公共停车场等采取停运措施,紧急疏散撤离人员至安全地带,响应结束前禁止入内。城市排水、道桥、照明等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在确保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继续坚守岗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城市燃气企业备好物资,迅速调集抢险力量,投入抢修抢险,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和燃气正常供应。当城市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当地主管部门要紧急启动供水应急预案,供水企业要启动备用水源和应急供水措施,同时迅速调集抢险力量,开展供水抢修,尽早恢复供水正常运行。

五、应急保障

(一)应急预案保障。各地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强化应急管理,制定、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强化预案间衔接,明确预警等级、响应级别及处置程序,健全应急处置的技防、物防、人防等措施,落实停工、停产、停业、停运和转移避险等具体措施。

(二)应急队伍保障。各地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抢险与救灾队伍建设,组织各相关单位组建应急专业队伍,加强应急抢险演练,确保暴雨灾害发生时应急队伍及时到位。

(三)应急物资保障。各地城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救援物资,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动态数据库,明确各部门、单位储备抢险物资、器材、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建立相应的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应急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

(四)应急技术保障。各地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建立应急专家库,明确专家的专业、职务、职称及联系方式,为暴雨灾害应急处置、灾后评估提供科学指导。

(五)通信信息保障。各地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明确应急人员的通信方式、联系方式,确保应急通信畅通,信息传递无阻。各级排水防涝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城市内涝水渍灾情的发展,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六)部门协作保障。发生超过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降雨时,各地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和当地气象、水利、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七)应急经费保障。暴雨灾害发生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经费,保障应急状态和灾后重建时经费使用。

六、后期处理

(一)响应结束

县级及以上气象台解除暴雨灾害预警或县级及以上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发布暴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地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工作进展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部署,结束应急响应。

(二)信息报送

因城市内涝、外河行洪灾害导致城市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基础设施造成严重受损,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及时做出书面报告。

(三)恢复重建

暴雨灾害过后,各地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时清理现场,迅速修复或重建受损设施。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排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

七、附则

(一)本预案由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的通知》(冀建城建〔2021〕13号)同时废止。

八、附录

城市排水防涝信息报送要求。


附录

城市排水防涝信息报送要求

1.工作动态:各部门安排部署隐患排查的有关工作;启动应急响应情况,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具体点位开展的详细防范应对案例;预置**内涝抢险队伍、调度**台泵车。

2.城市内涝:*月*日*点,降雨情况,发生积水的城市隧道、桥涵、路段数量,初步原因,预计雨停*小时退水完成。

3.因灾受损:*月*日*点,城市供水水源情况、城市供水厂运行情况,供水管网受损程度,具体抢修行动,预计修复时间;城市污水厂运行情况,污水管网受损程度,具体抢修行动,预计修复情况;城镇燃气门站、设施、管网受损情况,具体抢修行动,预计修复时间;垃圾处理设施是否有渗滤泄露、是否溃坝、受损情况,具体抢修行动,预计修复时间;城市园林绿化受损情况,具体抢修行动,预计修复时间;城镇房屋及农房受损情况,应急处置方式。

4.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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