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实施监督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微信用户2882实施监督 2022-06-19 18:38:01 764阅读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切实提升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水平,我厅起草形成了《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380350477@qq.com
2.通信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4段36号510室;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5日


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强化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和消防验收衔接联动,形成监管闭环,切实提升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消防施工质量监管

消防施工质量是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完善建筑工程质量全过程监管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大力提升建筑工程整体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工作,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日常监管内容,推动消防施工与工程质量监管一体化融合,实行一体化监管。

二、严格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消防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相关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按要求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应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三、明确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工作内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从消防施工质量行为、消防施工实体质量两个方面开展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工作。

(一)消防施工质量行为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的消防施工质量行为实施监督。重点监督抽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施工资质证明、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

(二)消防施工实体质量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消防施工实体质量实施监督。重点监督抽查内容包括: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外墙及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爆、安全疏散、消防电梯、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泡沫灭火系统、隐蔽工程等。

上述监督抽查重点内容中,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等4项作为必检项目,必须纳入监督计划;其余检查项目可结合本地人员配置、技术力量、项目特点等实际情况确定抽查项目及抽查点位。

四、规范消防施工质量监管流程要求

(一)纳入监督计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编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计划》时,应将已确定的重点监督抽查消防施工项目,纳入原有监督计划中。

(二)明确交底要求。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消防设计交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交底《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计划》,明确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内容。

(三)强化过程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计划》,对涉及消防的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在监督检查消防产品以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时,主要核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第三方检查报告等相应证明材料,重点检查产品与质量证明文件的一致性。

(四)并入监督报告。消防查验及竣工验收合格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情况并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结构及功能监督重点部位抽测情况”栏后增加一栏“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无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内容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强化消防施工质量监管与消防验收衔接联动

(一)推动形成监管闭环。各地应健全完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与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衔接联动,加强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衔接,推动形成监管闭环。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工作中形成各类记录,可以作为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参考。

(二)重视隐蔽工程管控。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影像记录(含预留预埋线路管道、建筑外墙及屋面保温、建筑幕墙防火隔断及基层墙体间空腔的保温、建筑内部装修涉及的隐蔽工程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消防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监督检查,避免后期无法检查或难以整改。

(三)严格开展消防验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规则(试行)》和《四川省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要求,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及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工作。要合理调配人员,科学统筹协调,保障经费设备,切实加强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相关要求开展施工,对检查发现的涉及消防的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行为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形成闭环。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单位应加大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培训和宣贯力度,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技术和政策培训,全面提升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质量意识和技术能力。

(四)严格督导考核。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工作纳入部门重点工作任务考核,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开展消防施工质量专项检查,对消防施工质量监管不力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曝光。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登录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