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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

设计师法规政策 2020-08-09 07:05:45 2952阅读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

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提高审批效率,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审议,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改革的基础上,我厅就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规范规划用地审批事项

(一)对以下两类工程建设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是建(构)筑物类。不改变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外立面,不影响建筑安全的装饰装修、维修整治工程和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程;在原有用地红线范围内新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以及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围墙、布局地面停车设施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公厕、垃圾站等。

二是市政公共设施及设备类。在道路原有红线内多带带建设道

路附属设施(如:路灯、路牌、垃圾回收箱、小品等)、各种维修整治工程,零星的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宽8米以下的道路及步道建设工程;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安装、维修、加固以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翻新更换等不涉及道路原有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治安管理的监控设备、岗亭等公益性设施;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装设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等;面积较小的可移动保安亭、报刊亭等。

(二)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以下乡村建设项目,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较小的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等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种植类、养殖类设施农业项目及场地型设施农业项目。

(三)对附带详细设计方案供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鼓励各地自然资源部门探索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手续合并办理,统一核发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事项。建设工程验线属于行政检查,不得将其列为行政许可。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事项,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再行编制。


二、简化塔基类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程序和材料

进一步简化用地面积零星分散且单体用地面积小于400平方米的输电线或5G通讯塔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和申报材料。一是简化审批层级。建设单位由县、市、省逐级申请改为直接向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不跨行政区的项目报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二是简化申报材料,建设单位无需提交用地预审选址申请报告、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用地预审选址意见报告书等材料,只需提交输电线路或5G通讯塔基数量和用地面积汇总表、项目建设依据与有关图件及相关说明。


三、深入推进“多测合一、多验合一”

在贯彻落实联合测绘制度的基础上,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合理划分自然资源规划用地工作阶段所涉测绘,实行“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原则上将同一阶段的多个测绘事项整合,整合后一个测绘事项原则上由一家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并依法依规共享各阶段测绘成果,满足规划用地相关业务审批的需要。业务间标的物的界址、界线没有变化的,要直接沿用前阶段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进行补充测绘。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供地红线范围内地形数据(含地下管线数据)无偿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涉密数据按照保密规定办理),方便其开展方案设计、规划报建等工作。

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审查事项,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事项合并办理。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本《通知》基础上制定公布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清单。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行为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前提下,应按照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规范要求进行建设,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在减少审批事项同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化手段运用等多种措施,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力度,确保工程建设项目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三)鼓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继续探索规划用地审批改革,不断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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