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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资源管理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微信用户3484实施监督 2022-05-30 14:07:16 940阅读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资源管理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海洋资源管理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厅财务处和各用途专项资金主管处室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3月14日  

广东省海洋资源管理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海洋资源管理与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广东省财政安排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主管,用于广东省海洋资源管理与利用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科学分配、绩效优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该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包括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统筹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体计划,组织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监督指导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各用款单位承担下达的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任务。
第七条专项资金项目承接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及时开展并完成项目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责任主体负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责任。财务与资金运用处(以下简称财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各方面用途专项资金主管处(室)负责相关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部门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上每项“政策任务”的专项资金由一个牵头主管处(室)负责。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与财政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配合主管处(室)拟制各用途资金的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合规性审核、厅党组会议审定后统一办理专项资金申请及使用的申报事项、专项资金台账的登记、组织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督审处负责与审计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对厅本部和厅属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主管处(室)按照“谁申请、谁负责”原则,是该用途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具体工作, 对下达省级用款单位和市县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 任。包括: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项目库管理、预算申报, 目录清单、绩效目标、明细分配方案的制定,以及任务清单的制 订下达;负责主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拟制;对主管专项资金预 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安全、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管和监 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组织开展整改;负责主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考评和验收等。
第十一条厅属单位和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作为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的使用管理,并对申请专 项资金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 金使用安全和使用绩效负责,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的具体工作、项目竣工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工作等。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省自然资源厅统筹组织编报专项资金总预算,以省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审核报批。
第十三条省自然资源厅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
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审批权限,其中: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保留省本级审批权限专项资金明细分配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按集体决策相关要求,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省领导审批确定。
(二)下放地市审批权限部分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权限报批确定。省自然资源厅主要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分配因素包括: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工作任务量,工作完成质量,资金需求,往年项目完成情况、资金支出进度等情况。具体因素权重、标准、计算公式由省自然资源厅每年根据工作实际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权限报批。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各用款单位收到资金分配情况后,要积极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做好本级海洋资源管理与利用专项资金的分解下达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接单位。各用款单位要保障资金完成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重点工作。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广东省近海海底基础数据调查方面资金可用于以下范围:
1.开展近海海域海岛地形地貌调查;
2.开展近海海底管线位置、分布和埋深等核查;
3.开展近海水文、生态、环境、海底沉积类型等要素调查;
4.开展近海基础数据分析、评估、研究与应用;
5.其他近海基础调查相关工作。
(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方面资金可用于以下范围:
1.开展海洋高端产业集聚、海洋科技创新引领、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经济合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等四类示范区建设,具体建设内容由示范区申报指南或相关政策文件另行规定;
2.开展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相关政策研究;
3.其他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
(三)海洋综合管理方面资金可用于以下范围:
1.探索建立海洋协管员制度,对岸线进行巡查,强化违法用海用岛疑点疑区、海洋观监测设施动态监管;
2.开展自然岸线现状、生态恢复岸线情况、严格保护岸线变更情况调查,开展严格保护岸段及重点岸线标识建设与维护;
3.开展无居民海岛岸线勘测和海岛标志碑立碑现状调查与建设维护;
4.组织开展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用岛现状勘定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前期工作,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管理政策专题研究;
5.组织专家或委托技术单位开展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用岛项目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使用项目论证及用海用岛项目竣工验收评审;
6.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生态修复效果监测与评估,已批准尚未完成围填海项目生态评估报告及生态修复方案编制;
7.健全完善海域海岛动态监管体系,开展用海项目和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动态监管,保障人员、设备维护海域海岛动态监视监测系统运行,保障用海、使用岸线入库信息完整;
8.开展海洋经济数据调查统计与核算分析,编制海洋经济、海洋军民融合等规划和开展相关专题研究;
9.开展海洋观监测能力建设,提升海洋预警报能力,加强海洋减灾及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海洋生态系统监测与评估;
10.开展全省海洋数据采集服务及应用能力提升;
11.开展养殖用海招拍挂工作;
12.开展海岸带调查、研究,组织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
13其他涉海管理工作。

海砂开采挂牌出让前期工作方面资金可用于以下范围:
1.海砂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2.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3.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4.海域使用金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值评估工作;
5.海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6.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工作;
7.以上工作涉及的专家论证、评审等;
8.其他支撑海砂挂牌出让的工作。

海洋监测预警方面资金可以用于以下范围:
1.建设全省海洋观测标准化设施,推进海洋观测标准化运行,建设省级海洋观测网,提升海洋观测预报与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2.开展大湾区精细化风暴潮数值预报业务化系统建设、大湾区风暴潮观测设施建设与升级、大湾区风暴潮应急决策辅助系统开发应用等;
3.开展全省重点区域海洋生态系统调查,摸清典型生态系统状况,提升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能力;
4.重点围绕珊瑚礁、海草床、海藻场、砂质海岸、泥质海岸、牡蛎礁、海湾等典型生态系统进行调查与评价,查清近岸海域生态类型分布和典型生态系统现状,基本摸清近岸海域生态家底,掌握近海生态基本状况及变化趋势,形成海洋生态“一张图”;
5.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服务;
6.其他海洋监测预警能力提升相关工作。

海洋灾害普查经费方面资金可以用于以下范围:
1.组织开展广东省海洋灾害风险普查,摸清海洋灾害隐患底数,获取广东省海洋灾害主要致灾孕灾信息、主要承灾体信息、历史灾害信息,掌握重点隐患信息;
2.以调查为基础、评估为支撑,客观研判当前广东省沿海地区致灾风险水平、承灾体脆弱性水平、综合风险水平,形成广东省海洋灾害防治区划;
3.其他海洋灾害风险普查应用与开发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省自然资源厅建立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厅本级处室、厅属事业单位的项目,在收到下达资金10日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和备案。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清单、实施目标、实施内容、经费预算、实施监督、验收计划和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二十条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下达资金20日内,组织或参与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清单、实施目标、实施内容、经费预算、实施监督、验收计划和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的依据,一经备案,有关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等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接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推进项目实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符合要求,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厅本级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和地级以上市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资金可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项目承接单位的绩效目标表作为项目实施跟踪监管、绩效评价和验收考评的依据。审批权限下放地级以上市的项目,省下达的绩效目标表作为项目实施跟踪监管、绩效评价和验收考评的依据。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制定方案、谁补充”的原则,在地级以上市项目管理系统补充录入省财政厅资金下达文号和当年实际安排省级财政资金金额。因申请金额和实际安排金额不一致,需修改信息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系本级财政部门修改完善。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完毕后,厅本级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和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部门及时将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部门及时告知项目承接单位限期整改,项目承接单位再次按程序申请验收。
第二十六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自然资源厅将不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对预算执行较差用款单位进行通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开。下达地市的专项资金,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开。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公开内容和公开方式按照粤府〔2018〕120号文执行。第二十九条厅机关纪委依权限对有关处室和单位专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对涉嫌违规违纪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厅本级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地市自然资源部门,由省自然资源厅进行约谈。
(二)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他违规情况,依照粤府〔2018〕120号文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各地市实际的具体细则,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省厅本级处室承担项目实施工作,参照厅属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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