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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升补充耕地质量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2〕521号

微信用户3129法规政策 2022-05-09 16:16:01 868阅读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坚持“造一块好地”,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是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改进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占优补优”的关键和根本。为进一步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切实提升补充耕地质量,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保障资金投入。要按照“造一块好地”的要求,加大垦造耕地投入,从资金上保障项目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政府投资的项目,各地要调整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实行项目预算制、决算制、审计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项目资金。工程建设资金要按照招投标价格、审计决算价格结算支付,不允许克扣工程资金;政策处理费要据实支付,注重公平合理,不能损害群众利益;对乡(镇)、街道可以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实施;要留足项目后期管护费用,专项用于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和地力培肥,防止出现耕地“非粮化”。鼓励和支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垦造耕地。

2.规范项目选址。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依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规范垦造耕地项目选址。要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禁止在《办法》规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内、高山远山上等六种情形内选址,坚决纠正“不顾立地条件片面追求指标”、“零星布点造地”等突出问题。要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国土空间治理工程,科学开发宜耕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因地制宜开展提质改造提升耕地质量。强化垦造耕地项目选址论证,项目立项前必须经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同意并出具相关意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项目选址立项实地踏勘,严把项目立项选址关。省厅加强对项目立项备案材料内业审查。2022年6月1日起,新立项项目,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需提供反映项目区实施前全貌的航空影像,作为立项报备内业审查的基础材料。

3.严格设计标准。项目规划设计要围绕满足机械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的要求,严格按照土地整治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国家设计标准、建设规范,以及修订的《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浙江省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做好垦造耕地项目规划设计工作。规划设计应当引入生态化造地技术、工艺和材料,垦造为水田的要优先采用优质耕作层土壤覆盖工艺,项目所在地优质耕作层土壤确实匮乏的,应当制定土壤地力提升计划。项目耕地质量等别应当按照不高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同类型耕地的最高等别进行预设。规划设计成果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立项。不得擅自降低项目规划设计标准,对发现降低设计标准而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不予立项报备。

4.强化实施监管。垦造耕地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和管理要求,执行招投标、公告、监理、审计等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预算组织施工,加强施工安全、进度和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定期开展现场检查督导。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规划设计。

5.严格验收复核。项目竣工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6〕48号)要求,先行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严禁采取突击施肥、临时改变土壤有机质成分、人为设置评定数值等虚假手段提高耕地质量等别。垦造的旱地应种植农作物,水田应保证每年种植一季以上水稻等水生作物。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验收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内容、工程标准等组织验收,对垦造为水田的项目,应当对优质耕作层土壤覆盖实施情况、土壤地力提升计划实施情况进行重点验收。加大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报备复核力度,实行省市联合实地复核验收。2022年6月1日起验收报备的项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提供反映项目区实施后全貌的航空影像,作为项目验收报备内业审查的基础材料。

6.加强后期管护。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后期管护力度,确保新增耕地符合耕地用途管制要求,防止“非粮化”、“非农化”。要加大土地流转力度,适度集中经营权,引入现代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主体统一经营。垦造耕地项目后期管护情况,纳入省域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2.0“耕地智保”场景,实行定期跟踪监管。

7.强化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数量、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保障建设项目落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调配机制,采取统筹、调剂、借用等方式,统筹保障全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符合申请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市局负责督促县(市、区)足额申请使用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

8.加强省级统筹。省厅加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优先保障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紧张地区;及时安排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优先支持急需开工建设的省级基础设施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积极申请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着力保障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继续实施省统筹补充耕地奖励政策,对省统筹收缴的补充耕地指标,按15%(三类指标分别给予5%)奖励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9.落实责任追究。自本通知下发以后,省厅建立补充耕地纠错与责任追究联动机制,对被部、省通报批评的补充耕地重大质量问题,启动问责机制。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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