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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微信用户3129法规政策 2022-05-09 08:04:58 1195阅读

《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近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作出一系列指示批示,多次强调“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针对当前耕地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建设,规范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确保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双到位。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构建最严格的垦造耕地长效监管机制坚决制止毁林造地行为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7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起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抽查复核、项目报备、后续管护、档案管理、追究责任和附则十方面内容。

(一)总则。本办法基于国家、省级相关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适用于全省土地开发项目、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程等产生补充耕地指标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项目立项。垦造耕地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垦造耕地)规划等相关规划,涉及的土地权属应明晰、无争议,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禁止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因依法进行工程建设、采矿等原因已经改变地形地貌的,实地已在坡度25度以下的除外),生态保护红线、高山远山顶部山脊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生态保护敏感区、重点区域,城镇开发边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林地(不包括标注恢复属性的林地),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内选址。

立项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实地、内业相结合的项目选址审查,编制并组织论证勘测定界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三)项目实施。政府投资的垦造耕地项目,执行招投标、公告、监理、审计等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垦造耕地项目实施工作监督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组织施工,督促项目监理单位全面监理工程进度和质量。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四)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校核规划设计实施结果、核实新增耕地面积、评定耕地质量等别等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和项目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验收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下达项目验收批复。

(五)抽查复核。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立项情况进行内业全面核查,出具立项核查意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利用省级耕地保护监管平台对项目立项材料进行内业审查。省、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比例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复核。省级抽查复核在市级抽查复核工作完成后进行。

(六)项目报备。项目实行立项、验收二次报备制度,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级耕地保护监管平台报备立项、验收基本信息和批复文件、地类对照表、相关部门意见、照片、矢量数据等,并要对报备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未进行立项报备的或立项信息未经市级核查、省级备案审查通过而实施的项目,不予验收报备。垦造耕地项目通过备案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通过备案的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后续管护。项目管护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管护期以项目验收信息通过备案时间算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督促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后续管护和种植利用工作,落实管护资金和耕种利用单位或个人,签订管护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书,严格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进行种植利用,发展农业生产,不得改变耕地用途。管护期限到期后,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纳入日常耕地管理。

(八)档案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集、整理项目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项目档案资料。

(九)责任追究。垦造耕地项目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附则。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订垦造耕地项目具体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沈国明

电话:0574-88877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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