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法规政策 >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等五部门: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加快推进农村供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闽自然资发〔2022〕30号)

微信用户3067法规政策 2022-05-06 13:05:44 623阅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加快推进农村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支撑。各地要因地制宜编制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在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均可作为用地审批的依据。对在村庄规划中无法明确农村供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以下简称设施项目)位置和规模的,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统筹保障。

二、科学选址布局。设施项目选址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尽可能利用农村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严控新增建设用地。对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改造,按照国家相关管控要求执行。对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根据工程总体布置方案,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严控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分类报批用地。设施项目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市、县或乡(镇)整体提出用地申请,按照“成熟一批、立项一批、上报一批”原则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以批次方式“打包”报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比照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确需分期建设的,立项时应明确分期计划和内容,分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支持灵活供地。农村供水设施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公用设施用地-供水用地(供水设施用地),污水处理设施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公用设施用地-排水用地(污水处理设施用地)。设施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五、核发规划许可。设施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依据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在乡、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依据乡、村庄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在乡、村庄规划未获批的区域,专项规划可作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

六、优化审批流程。各地要按照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农村设施项目建设只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统筹落实;涉及土地征收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七、加快项目前期。设施项目属《福建省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明确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可将项目审批流程简化为列入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实施计划、项目库,以下统称规划)和设计阶段两个环节。凡列入规划的,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入设计阶段;未列入规划的,由项目业主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入设计阶段。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登录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