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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政策解读

微信用户3032法规政策 2022-05-04 15:10:07 664阅读

2021年3月1日,《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其中针对没有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无法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和行使权利问题,设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由其作为临时机构,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实现自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指导和规范本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加快推进业主自治组织建设,省住建厅出台了《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适用范围、职责、人员组成、人员资格、组建条件及流程、解散情形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一、《办法》出台的目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在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情形下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将弥补业主组织的缺失,形成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补位。同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后,将在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物业项目参照执行。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承担十三项具体职责。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占成员总人数半数以上,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五、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的资格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的业主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依法交纳物业费用和维修资金;

(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六)未有《条例》规定的物业使用和维护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七)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六、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四)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七、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流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为符合组建条件的,发布公告,按照“公告-推荐人选-确定人选-公示-备案刻章”,五步即可完成。

八、物业管理委员会什么情形下解散。具体有三种情形:一是已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二是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无法存续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三是3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选举。

附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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