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人简报

2026年第30期

聚焦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

最新政策、标准规范、规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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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58

2026年8月8日
国务院令第843号修订

地下水管理条例

本条例修订后继续以地下水全生命周期管理为主线,覆盖调查规划、节约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五类活动,确立总量与水位双控制、储备与回补并举的基本框架,并以分级罚款和刑事责任兜底。

总量控制与节约保护

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指标按行政层级逐级下达。取水工程须同步安装计量设施,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须安装在线计量并实时传输数据。水资源税实行差别税率,地下水标准高于地表水,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未试点征收地区亦须维持同样的水资源费梯度。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仅限应急供水、无替代水源地区生活用水及监测勘探少量取水三类例外。地下工程建设应防止对补给、径流、排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达到规定深度或排水规模的须开工前备案。

超采治理与污染防治

发生严重地面沉降、海咸水入侵等生态损害的区域,以及公共供水管网已覆盖的超采区,应划为禁止开采区;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或可能引发生态损害的区域,划为限制开采区。超采治理方案须明确治理目标与措施,通过节水、替代水源、河湖回补等逐步实现采补平衡。污染防治端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废弃矿坑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污或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化工园区、尾矿库、加油站等重点单位须落实防渗漏和监测井措施。多层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分层开采,已造成串层污染的须限期封填并治理修复。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国家建立统一的地下水监测站网和信息共享机制,监测设施禁止侵占、毁坏或擅自移动,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报废矿井、钻井及取水工程由所有权人负责封井或回填,无法确定权属的由地方政府兜底。地热能项目须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安装在线计量;矿产开采和地下工程疏干排水达到规模的应申请取水许可并定期报送排水量。法律责任设置分级罚款:未安装计量设施、地下工程造成不利影响、未封井回填等行为处10万至50万元罚款;利用废弃矿坑贮存危险废物最高可处100万元,贮存污泥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500万元,并对直接责任人并处5万至50万元罚款。

2026年8月8日
国务院令第843号修订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本条例规范南水北调东线、中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确立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原则,以水量调度、水质保障、用水管控和工程设施保护为主要抓手,贯穿全程管理、权责明晰的制度逻辑。

水量调度与交易机制

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省市分配指标为依据,东线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至次年9月,中线为每年11月至次年10月。流域管理机构按固定节点提出年度可调水量,受水区省市据此报送用水计划建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调度计划,管理单位再细化为月调度方案。供水实行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受水区须签订供水合同,年度分配水量可依法转让,转让协议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相应调整调度方案。针对重大洪涝、干旱、生态破坏、水污染和工程安全事故,预案授权可临时限制取用水、统一调度水工程、征用治污供水设施乃至封闭通航河道。

水质保障的区域管制

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目标责任制。东线调水沿线和中线水源地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线水源地禁止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东线干线和中线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丹江口水库库区及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湖区须逐步拆除网箱围网养殖,湖区禁止餐饮经营。东线干线通航河道和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要求船舶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船舶不得进入。在东线干线或中线总干渠设置排污口、排污超总量指标等情形,将触发暂停审批该区域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水区用水与地下水压采

受水区须统筹配置外调水与当地水资源,逐步替代超采地下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受水区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取用水量,具备替代条件的超采区划定为禁采区,并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省市人民政府须将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确定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压采目标逐级分解到市县,编制限制开采方案和年度计划。地方还需以工程供水替代不适宜饮用的当地水源,逐步退还因缺水挤占的农业和生态用水,同时推广节水技术、调整种植结构,并制定禁止、限制类建设项目名录以淘汰高耗水高污染项目。

工程设施管理与法律责任

工程须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东线明渠保护范围从护堤地边线外延50米以内,中线明渠从管理范围边线外延200米以内,地下输水工程为设施上方地面及边线外延50米以内。管理范围内土地不得转作他用,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矿、采砂等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穿跨邻接工程建设须在审批核准阶段征求管理单位意见,施工检修不得影响工程安全。法律责任覆盖行政机关和管理单位失职行为,擅自取用工程水资源、危害设施安全等行为依照水法处理,违法进入通航河道的危险品船舶由海事渔业主管部门扣押并强制卸载。

2026年7月30日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

2026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技术方案

本方案为2026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提供统一技术规范,明确遥感影像收集与正射处理、资料收集与利用、监测内容采集、成果制作与质量控制、数据汇交等全流程技术要求,旨在保障监测成果的规范性、可比性与可用性,支撑城市用地精细化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及城市更新等工作。

监测内容与范围

监测工作以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在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地类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地类,确定监测要素的空间位置、占地范围、面积及相关属性。监测要素分为两类:第1至12项采用细化采集方式,在变更调查二级类下细分三级地类;第13至17项采用补充采集方式,作为独立要素直接采集。监测范围分全域范围和城区监测范围两类,全域范围采集高等院校、自来水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水电站、河渠结构线、各级道路中心线及高速公路出入口;其余要素在城区监测范围内采集。国批城市的城区监测范围还需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取并集。

遥感影像与资料利用

国家统一共享2026年上半年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正射影像,并推送优于1米或2米分辨率的补充影像;各地可自行收集其他卫星、无人机、倾斜摄影影像,选择时相较新、分辨率更优的数据制作正射影像图。正射处理涵盖影像纠正、融合、镶嵌与裁切,明确配准精度、接边要求和元数据格式。专题资料收集涉及教育、民政、住建、交通、水利等十余个行业,结合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供地数据及城市基础测绘成果,作为确定监测对象空间位置和属性的参考;资料存在矛盾时按权威部门优先、时效优先原则处理。

数据采集与更新规则

2026年保持数据总体稳定,除新建、拆除、废弃、用途变化等重大变化及新增监测要素外,非重大变化可不更新。空间信息细化与补充须遵循底图数据套合、影像判读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有独立用地的要素采集范围线构面,非独立用地按“优势采面、其他采点”原则处理。单体房屋建筑采集占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建筑物,属性获取优先利用不动产登记数据。商业服务业设施、水域网络、交通网络、地下空间、产业空间均有专项采集规则,其中水域面状要素不再更新,仅更新河渠结构线。变化情况提取分四种类型标记,变化前后均不属于监测要素的无需标注。

质量控制与汇交要求

质量控制实行“两级把控、一级验收”制度,监测作业单位负责两级把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加强过程监管,国家负责省级汇交成果质量控制。质量指标明确细化采集对象错漏率不超过2%,补充采集对象不超过5%,城镇住宅用地面层与城区房屋建筑面层分别按图斑面积单独计算。成果汇交涵盖正射影像(分幅、整景、县域三类,不得重复提交)、监测数据、生产元数据、实地照片、外业调查文件及技术文档,文件命名、目录结构、数据格式均有统一规定;生产元数据须在生产过程中同步采集,不宜事后汇编。

2026年8月21日
应急管理部调查评估和统计司

应急管理统计调查制度(征求意见稿)

本制度为应急管理领域统计调查工作的基础性规范,覆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资源及机构人员管理五大业务板块,共设41张调查表式。制度依据《统计法》及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防汛抗旱等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统计对象涵盖各级议事协调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及所有涉应急管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与自然人,按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和即时报送五种频率组织实施,采用全面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统计范围与组织实施

统计范围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涉及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资源等业务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包括各级安委会办公室、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应急管理部门。本制度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管理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要求各级填报单位遵循"谁报送、谁负责"原则,对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据的行为依法追责。地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监督指导职责,组织统计培训与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与时效。

安全生产类报表

安全生产板块为核心内容,共18张表,涵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含伤亡人员、调查处理附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管对象、检查情况、年度情况)、重大事故隐患自查、安责险情况、举报统计、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调度、中央考核巡查问题整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信息、危化品及油气建设项目"三同时"信息以及工贸、陆上/海洋采油气企业基础信息等。事故调查表通过"直报系统"填报,接报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录入,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4日内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执法检查数据分别通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与"互联网+执法"系统报送。

防灾减灾救灾报表

设政府灾害管理能力、保险与再保险企业减灾能力、社会组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乡镇(街道)及村(社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5张调查表,另有防汛抗旱责任人名单与渔船跨省紧急避风对口联系表。政府灾害管理能力调查表指标最为丰富,涵盖规划文件、议事协调、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站点、应急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资金投入(按决算功能科目分类统计)等60余项,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配合填报,每年11月30日前通过业务系统报送。乡镇、村两级报表侧重基层人员配置、叫应终端、应急预案、避难场所及物资装备等实用性指标。

应急救援与应急资源报表

应急救援板块含避难场所基本情况、救援力量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救援力量现场投入4张表。避难场所调查由运维单位通过"全国应急避难场所辅助调度系统"即时报送,涉及场所功能区划、有效避难面积、可容纳人数、服务半径等技术指标;救援力量建设统计不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每半年核对更新一次。应急资源板块含应急指挥部建设、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队伍、通信装备资源、"三断"高风险区域及低空经济态势分析6张表,其中通信装备资源统计细化到370MHz集群设备、卫星通信、无人机等具体类别,按季度报送。

统计规则与数据管理

制度附有六项统计业务规则:相对指标计算方法涵盖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人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及千人伤亡率;事故统计一般规则明确了预备性活动、违规生产经营、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等23种纳入情形;统计核销采用"先行填报、调查认定、统计核销、信息公开"流程,一般事故核销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较大以上事故由应急管理部审核,核销信息须公开不少于1年。统计数据修正区分及时修正、核定修正与有责修正三种方式,有责修正须经省级复核、部级审定后实施并发布更正说明。年度综合数据经审核报批后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应急管理年鉴》公布,汇总数据在最终审定后10个工作日依托应急管理部大数据应用平台共享。

2026年8月18日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个部门

关于进一步激发下沉市场活力 活跃县域消费的意见

该意见围绕激发下沉市场活力、活跃县域消费提出系统举措,以“渠道升级—业态创新—供给优化—流通现代化—消费保障—要素集成”为主线,分类施策推动县域商业提质扩容。文件共提出十八项具体任务,覆盖商业设施更新、品牌下沉、商品供给、物流网络、就业创业、财税金融与用地保障等关键环节,并明确商务部门按年度分解任务、加强督促指导。

支持县域消费渠道升级

针对存量商业设施,推动传统百货、老旧购物中心改造,深化“千集万店”提升工程,标准化建设便利店和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优化商业网点布局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推动核心商圈、特色街区等载体建设,引进品牌开设区域首店。完善商业配套方面,支持邮政、供销企业向偏远地区延伸,建设与本地产业结合的专业市场。盘活闲置资源方面,利用存量房产发展养老、托育等产业可享受5年过渡期政策,支持腾退办公楼改建便民商业网点,鼓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推动业态创新与品牌打造

简化连锁企业下沉审批流程,在符合条件的县域推行“一照多址”,禁止设置跨区域经营障碍。支持老字号、国货潮品下沉,培育承载地方文化的作坊式品牌,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鼓励发展虚拟现实、沉浸式体验、“人工智能+消费”等新业态,推广二手交易和绿色消费模式。

优化商品与服务供给

扩大优质商品县域供应,促进城乡“同质同享”,支持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产品下乡并扩大充电设施覆盖。完善“一老一小”服务,实施县域养老服务提升计划,统筹建设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和县城托育设施。推动商农文旅体融合,发展“康养+、文旅+、农业+”等特色消费场景,支持相邻县域连片打造跨区域消费路线。

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

推进邮快合作和农村客货邮融合,支持产地仓、集采集配中心、冷链设施建设,推广标准化托盘和周转箱。深化农村电商工程,加强电商供应链建设,引导平台合理降低县域商户佣金费用。统筹电商公共服务资源,建设“村播学院”并开展公益培训。

增强消费保障与要素支撑

支持企业在县域布局经营网点拓展就业,加力实施以工代赈,推广“共富工坊”经验并培育“新匠人”群体。强化财政金融保障,统筹中央和地方资金支持县域服务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用地方面,县域物流仓储冷链用地可参考工业用地地价出让,工业用地可兼容不超过计容建筑面积15%的配套生活服务设施。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建设消费维权站点,督促平台完善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2026年7月5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治理的通知

针对近期山东招远金矿坠罐、湖南浏阳花炮爆炸等事故暴露出的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人员挂靠、资质审批把关不严等问题,本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以《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令第20号为依据,集中清理不符合从业条件的机构,严厉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全面规范行业秩序。

治理重点

专项治理聚焦八类问题:资质过期或不再具备条件仍从事相关业务、超出资质认可范围执业、挂靠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转包分包项目、擅自更改或简化评价检测程序、2023年以来出具的各类型报告存在虚假失实情形(含重大及较大事故所涉报告),以及监管环节有案不移、有案难立、以罚代刑等问题。

工作安排

治理分三阶段推进:2026年7至9月,各省级应急管理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分级属地原则开展执法检查;10至11月,应急管理部对部分省份法定报告进行抽查,重点核查重大及典型较大事故所涉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对治理不力的地区组织专家帮扶;12月为总结提升阶段,各省级部门需在12月20日前报送书面总结,系统梳理问题、剖析原因并研究标本兼治举措。

执行要求

本通知要求各地区压实责任、集中力量推进治理,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弄虚作假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处罚,对利用虚假报告取得许可、验收、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相应审批部门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要求加大宣传与典型案例曝光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并落实举报奖励;将专项治理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统筹推进,借此健全监管制度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2026年8月17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旨在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阶段划分、重点核查内容、分级分类监管方式及市区与部门职责分工,并通过“三监联动”、非现场检查与数据研判提升监管效能。原《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10号)同步废止。

事中监管要点

事中监管覆盖环评审批或备案后至正式投产前的建设期与调试期,重点核查信息报送、合规建设、环保“三同时”落实、污染防治与排放及自行监测等五类内容。建设内容重大变动须重新报批环评,开工超5年须完成重新审核,调试前须申领排污许可或辐射安全许可。

事后监管要点

事后监管聚焦运营期的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合规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及备案项目合规性。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基础资料不实等严重问题的,不得通过;生态影响类项目须落实降噪减震、生态补偿、跟踪监测与生态修复等措施。

分级分类监管方式

重点项目实行全覆盖现场检查,包括报告书项目、部批项目及“两高”项目,每年至少检查1次;其他项目纳入“双随机”抽查,报告表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20%,备案登记表项目不低于10%。生态影响类项目投运后按不低于20%比例抽查,污染影响类项目纳入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管。

职责分工与保障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部批项目、化工区项目及跨区重大项目监管,区级部门落实属地责任。审批部门在批复后三个月内首次调度,执法部门制定专项执法方案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依托在线监测、无人机巡查及多源数据研判实施智慧监管,各单位每年11月底前报送年度监管情况。

2026年7月2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城市更新和住房发展“十五五”规划

本规划是上海“十五五”时期城市更新与住房发展的总体蓝图,围绕人居环境、存量资源、公共服务、风貌保护、生态系统、安全韧性六大维度设定目标,并明确投融资、机制创新与组织实施等保障路径。规划将城市更新作为推动城市内涵式发展、改善民生福祉的核心抓手,强调存量提质增效与多方协同参与。

住房供应与保障

规划明确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强化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和项目开发全过程管理。住房供应体系将综合考虑人口结构与家庭规模变动趋势,增加多子女家庭等多样化改善性住房供给,深化房地联动并优化主城区优质住宅用地供应。住房保障方面,公共租赁住房做到应保尽保,持续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强新时代城市建设者管理者之家筹措,对青年群体实施普惠性安居专项支持,对急需紧缺人才实施“房补联动”,并有序推进住房保障轮候库建设。

城市更新重点任务

城中村改造将用足用好专项借款与地方政府专项债,推进房票等多元化安置;旧住房成套改造以拆除重建、功能置换等方式推进,力争全面完成小梁薄板房屋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按照“先体检、后改造”原则,实现公房、售后公房类小区全覆盖修缮。商业商办方面,推进小陆家嘴、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重点商务单元更新,推动南京路、徐家汇等商圈能级提升。产业空间盘活聚焦低效用地处置,综合采用政府收储、自主更新、联合更新等方式。外滩第二立面、吴淞创新城等重点片区将实施不少于规定数量的更新项目。

“好房子”与社区治理

规划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聚焦隔声降噪、防水防反味、保温隔热等突出问题,全链条提升住房设计、建造与运维水平,推动老房子改造为“好房子”。完整社区建设将统筹嵌入式服务设施与“15分钟社区生活圈”,主城区和五个新城完整社区覆盖率设定明确目标。物业治理层面,健全党建引领下的协调运行机制,推广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鼓励物业服务向居家养老、健康管理等个性化服务延伸。

安全韧性支撑

房屋安全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房屋安全体检、安全管理资金和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市政基础设施更新重点实施老旧燃气、供排水、电力管网改造,推进架空线入地工程,构建完善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投融资方面,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投融资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并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用足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与专项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并拓展覆盖面。

2026年7月28日
上海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文旅局

上海市历史文化名镇申报办法(试行)

本办法规范上海市历史文化名镇的申报、论证、认定及动态管理,以《上海市历史文化名镇评价指标体系》(暂行)为核心工具,从价值特色与保护措施两大维度量化评估,明确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及身份撤销机制,自2026年8月10日起施行。

申报条件与评价标准

申报镇须具备历史文化价值、地域风貌特色、实物保存完好程度及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等条件。历史文化价值涵盖推动区域发展、体现特定历史时期成就、关联历史名人或重大事件、承载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五类情形。镇内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群须基本原貌保存或按原貌整修恢复,或"骨架"尚存可整体修复。评价指标体系含价值特色和保护措施2大项、12小项,总分100分。此外,申报镇近3年不得发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或违法事件。

申报程序与材料

申报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准备材料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该部门会同规划资源、文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依据指标体系论证并实地查看,经综合评议形成入围建议名单,连同专家评审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公示后核准公布。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经批准的保护规划或保护工作报告、申报表及基础数据表、能反映风貌特色并与指标体系对应的照片及汇报材料。汇报材料须涵盖镇概况、历史沿革、历史文化价值与资源特色、保护规划简介等内容。

动态管理与身份撤销

已获评名镇实行动态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并评估保护状况。对保护不力致使历史文化价值受严重影响的镇,报市人民政府列入濒危名单并责成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有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要求的,取消其上海市历史文化名镇身份。

2026年7月30日
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天津市长城保护条例

本条例是天津市首部长城保护专项地方性法规,将长城保护、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条例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为方针,重点构建市、区、镇三级责任体系,明确保护机构与保护员队伍建设要求,并对长城点段的认定、建档、标志设立、保护范围划定、工程建设避让规则、参观游览区开辟条件及禁止性行为作出系统规定。同时,条例专章推动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天津段)建设,鼓励科技研发、文化展示、文旅融合,强化京津冀协同保护与跨部门联合执法、监测预警。

保护体制与基础制度

市和蓟州区人民政府承担领导责任,将长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全市协调指导,蓟州区文旅部门承担属地监管。条例要求开展长城资源调查、完善档案,依法在沿线设立保护标志,编制市级保护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明确管控措施。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设计方案须依法报批,不得破坏长城历史风貌;保护范围内禁止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

原状保护与工程管控

工程建设应优先绕行长城,无法绕行的须采用地下通道方式穿越,或架设桥梁等其他更有利于保护的方案,严禁拆除、穿越、迁移长城。实施保护工程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突发严重危险时可采取可逆性临时抢险加固措施。已损毁的城段实行遗址保护,禁止原址重建。条例还要求蓟州区加强周边山体、水体、植被保护,防范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并在洪水风险地段设置防洪设施。

禁止行为与日常管护

条例明确长城上禁止取土取砖(石)、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无关设施设备、驾驶或利用交通工具跨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以及有组织地在未开放城段举行活动。保护机构负责日常巡查、养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隐患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报告。蓟州区须加强保护员队伍建设,落实岗前及日常业务培训,保护员定期报告保护状况,及时上报人为破坏或自然损毁情况。

开放利用与协同发展

将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须满足安全、保护机构、保护标志及规划衔接等条件,开放前开展保存现状和承载量专项评估,并合理确定开放时间与游客容量。游览区运营单位须科学设置游览路线、制定应急预案;经营性收入优先用于长城保护。本市鼓励博物馆展示、数字化体验、文创开发及文艺创作,依托传统节日举办民俗活动,整合沿线资源打造主题旅游线路。条例同时要求建立京津冀协同保护机制,加强规划衔接、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并利用遥感卫星、监控设施及跨部门数据共享构建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2026年7月31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关于加快推进探矿权“圈而不探”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针对探矿权“圈而不探”问题部署专项整治收尾工作,以“三个清单”形成为主线,按8月至11月分阶段明确排查、核查、处置与报告时限,同时压实州(市)责任、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确保分类处置与长效监管衔接。

时间节点与阶段任务

通知逐月倒排整治任务:8月10日前完成探矿权履行义务告知函送达并明确到期不予续期条件;8月底前结合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及电子、实物资料开展实物工作量排查;9月15日前初步形成“圈而不探”清单、有效期内整改清单和过期处置清单;9月底前完成实物工作量核查,必要时实地核查;10月底前将三个清单报省厅,对过期无正当理由或认定为“圈而不探”的依法不予续期并注销;11月20日前州(市)局报送整治工作报告和三个清单。

督导帮扶与责任压实

自8月起,省厅相关处室分组对问题较多、进度滞后的州(市)和县市现场帮扶,并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矿种分类督导;定期调度进展,对未按时限完成的提醒,对严重滞后的通报、约谈。州(市)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明确专人,县级材料一一核实,形成扎实工作台账。

长效机制与协同处置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圈而不探”整治与过期矿业权分类处置协同推进,确保三个清单相互关联、同步更新。探矿权续期时严格核查是否存在“圈而不探”,符合续期条件的核减20%以上面积,不符合的坚决不予续期。同时强化与发改、应急、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联动,以战略性矿产资源为重点加大区块出让力度;主动服务企业实现探转采,加快完善采矿权后续手续,促进资源经济落地。

2026年8月13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全面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促进土地资源提质增效政策工具箱

本政策工具箱面向全省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工作,系统集成规划调整、收储供应、增存挂钩等各类支持政策,旨在破解存量用地低效闲置难题,推动土地资源向高效产业和民生领域流动。文件明确了适用范围、盘活路径和配套保障措施,为各地精准施策提供统一依据和操作指引。

适用范围与对象界定

本工具箱适用于全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的存量建设用地,重点覆盖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低效用地以及历史遗留工矿仓储用地等四类对象。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工具箱框架内细化实施标准,明确具体盘活时序和年度目标。

规划与供应政策工具

在规划调整方面,允许对存量用地用途兼容、容积率调整等情形实行差别化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可简化控规修改程序。供应方式上,支持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模式,鼓励采用带条件出让、定向挂牌等方式引入产业项目;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改造的,允许依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增存挂钩与考核激励

建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存量盘活规模相挂钩机制,对盘活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计划指标奖励,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不力的地区相应核减新增指标。同时明确将存量用地盘活纳入地方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用地审批、试点申报等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配套保障与监管要求

强化基础数据支撑,要求各地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动态更新存量建设用地数据库,实行清单化管理。盘活项目须严格执行用途管制和规划管控要求,严禁借盘活之名违规建设。涉及权属调整或收益分配的,应依法保障原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盘活过程公开透明、程序规范。

2026年8月13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低效用地认定办法(试行)

本办法旨在为云南省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供统一认定依据,通过明确认定标准、豁免情形和操作程序,推动存量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核心抓手是将认定结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管,并与增存配比机制挂钩,形成倒逼盘活的工作闭环。

认定范围与标准

认定对象限定为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存量建设用地,须满足权属清晰、主体明确且违法违规建设已查处完毕。排除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标准分六类情形:布局散乱用途不合理、利用粗放效益低下、不符合产业环保导向、建筑质量存在安全隐患、长期停产空置废弃及其他特殊情形。各情形均设量化阈值,如产业用地容积率参照自然资发〔2023〕72号文分行业标准,工业“标准地”亩均税收低于约定值70%即触发认定。

认定主体与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为认定主体,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信、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开展。成果经县级同意后逐级报送,州(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完整性和真实性。产权主体享有复核申诉权,复核后可维持、调整或撤销原认定。

执行要求

各地按“应调尽调、应认尽认”原则全面调查,逐级报送认定和盘活情况并纳入“一张图”监管。细化标准时产业用地容积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不得低于本办法基准值;商业服务业用地可探索以营业额、空置率等指标认定。弄虚作假行为将双倍扣减盘活数量并追责。本办法自2026年8月13日起施行。

2026年8月19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本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城市建成区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为适用范围,系统规范市容管理与环境卫生两大领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财政预算。核心抓手是责任区制度、许可管理与分类处罚。

责任区与责任人制度

管理以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为基础,按道路、居住区、公共场所、工地、宗教场所、铁路沿线、河道等分类划定责任主体。物业管理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或社区组织专人负责;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缓建、停建工地由建设单位兜底。责任人须保证责任区符合容貌与环境卫生标准,对损害行为予以劝阻或报请主管部门处理。

市容管理的重点规范

市容管理覆盖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外立面、临时搭建、户外宣传品、牌匾广告、互联网租赁车辆停放、景观照明及施工现场等。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禁止任意刻画涂写。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互联网租赁运营企业须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停放并回收废弃车辆。施工现场须封闭围挡、防尘除尘,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

环境卫生管理与许可制度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及处理,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均须取得许可,环境卫生作业项目须通过招标确定承揽单位且不得转让。本条例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建筑垃圾运输须随车携带核准文件,运输散体流体车辆须全覆盖或密闭。明确禁止随地吐痰、焚烧废弃物、抛撒冥纸等行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宠物粪便由饲养人立即清除。

设施建设与法律责任

环卫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不得擅自占用或拆除;因建设需要拆除的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公共厕所不得收费。法律责任部分按行为设定差异化罚款标准:擅自搭建对个人处一千至三千元、对单位处五千至二万元罚款;采用难以清除方式广告宣传的组织者最高可处五万元;单位擅自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026年8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工作手册(2026年版)

本手册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旨在统一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技术尺度,解决审验实践中的疑难争议问题。手册以《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及住建部令第58号等为上位依据,按“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违反带‘严禁’‘必须’‘应’等要求的非强条”为修编原则,整合更新了符合新规范及上位法的条款,供全区消防审验工作参考执行。手册共七章,涵盖术语释义、建筑与场所分类定性、总平面布局与灭火救援、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建筑构造、消防设施及附加说明,并附有实施反馈渠道。

适用范围与建筑分类定性

手册对29类建筑和场所的消防设计定性作出明确,是实务中分歧最多的部分。典型包括:电竞酒店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建筑面积大于500㎡按“网吧”办理特殊工程审验;利用城市商业用房经营的“民宿”实际按旅馆建筑处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按“宾馆”办理;月子中心无治疗功能时按旅馆设计但疏散距离须按医疗建筑病房执行,有治疗功能则整体按医疗建筑处理。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型业态按公共娱乐场所设计,如提供点歌、游戏服务则升格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锂电池生产厂房按《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附录B确定火灾危险性;无明确设计用途的标准化厂房、通用库房不得直接按丁、戊类设计,应按不低于丙类执行。

关键防火技术措施

手册对各专业疑难问题给出量化规定。总平面方面,两座建筑相邻外墙夹角小于90°时,最近门窗洞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相应防火间距;大于等于90°且小于180°时不应小于6m。消防车道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一类高层建筑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18m。安全疏散方面,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房间门即为安全出口时,房间内任一点至出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8m,设自喷可增25%;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梯段踏步前缘至室外出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消防设施方面,高层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建筑总高度和分类分别计算取大值;首层前室设有直通室外疏散门时不应采用与上部楼层合用的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特殊情形与执行口径

手册对规范未明确或存在争议的情形补充了执行口径。住宅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且仅一个安全出口时,可利用通向相邻汽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规模小于100㎡的附属小型儿童游戏区可不定义为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高度计算方面,局部高出屋面的外墙无门窗洞口且小于屋面面积1/4时,该高度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住宅建筑可按屋面结构面计算高度。消防水泵接合器在满足保护距离时可多栋建筑共用,总数按单栋最大系统设计流量确定。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防火卷帘,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仅限直线型、单樘长度不宜大于25m,且应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关闭的功能。

2026年8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消防验收疑难问题工作手册(2026年版)

本手册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修编,以《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及住建部第58号令等为依据,统一全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技术尺度。手册共分十章,覆盖建筑高度、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建筑构造、灭火救援、特殊场所、给排水、防排烟及消防电气等专业,不涉及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市政基础设施、既有建筑改造及250m以上超高层建筑。

建筑分类与高度认定

手册对坡屋面、不同高程地坪建筑的消防高度起算作出细化:坡屋面按檐口与屋脊平均值和最高使用夹层楼面高度取较大值;不同地坪建筑可分别计算高度,但须与消防车道及登高场地设置对应。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依高度起算基准按地下室或地上部分设计,进深大于30m或不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的空间须按地下室处理,防火墙上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

工业建筑与特殊场所

丙类厂房可借相邻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疏散但不允许借用疏散宽度;标准化厂房、招商用途未定工业建筑不得直接按丁、戊类设计,应按不低于丙类执行。城市综合体、有顶步行街、商业服务网点、歌舞娱乐场所等均有专项条款:步行街长度不超300m、楼板开口最窄处不小于9m;建筑面积大于300㎡的足疗店按歌舞娱乐场所要求设计;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与托幼、老年人照料设施贴邻,分组停放每组不超20辆。

给排水与消防设施

局部设集中空调的多层教学楼、办公楼,设空调区域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000㎡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核磁、CT室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但须配适用灭火器,血液病房、手术室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地下车库充电设施防火单元最大建筑面积为内燃机汽车防火分区面积的50%,预留的防火分隔及消防设施应在验收前全部安装完成。

防排烟与消防电气

前室(合用前室)送风系统服务楼层不超3层时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设余压传感器或余压阀调节装置。住宅建筑应设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特定公共建筑的非消防负荷应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控制,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线路共用电缆井时应分别布置两侧且消防线路采用矿物绝缘类电缆。

2026年8月20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面向安徽省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按工程类别实行差异化管理:特殊建设工程以审查许可为施工前置条件,其他建设工程则通过分类备案、抽查和告知承诺制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同时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质量责任,并将审验业务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程网办。

适用范围与职责划分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和抽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不适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审验职责,并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审验业务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省市两级建立专家库,主管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检查和违法线索移送等协同机制。

各方责任与义务

建设单位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负主体责任,从业人员承担个人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消防工程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建设单位须组织消防查验,查验不合格不得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强制性条文,并对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须对消防施工质量签章负责;监理单位须核查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承担监理责任。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所服务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存在隶属或利害关系。

特殊建设工程的审查与验收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施工;具有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房建市政工程依托省级施工图审查系统实行联合审查,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并联出具意见;其他专业工程实行设计单位互审。涉及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消防设施配置等重大变更的,须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禁止投入使用。主管部门可应申请在验收前开展提前技术服务或预评定;含多个单体的工程在满足防火分隔完整、安全疏散独立、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等条件时可申请分期验收;鼓励实行多事项联合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的分类备案与抽查

其他建设工程申请施工许可时须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按建筑规模、功能、耐火等级、疏散能力和消防设施配置等因素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包括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影剧院、医院门诊楼、学校教学楼、养老院、歌舞娱乐场所,以及二类高层住宅、丙类厂房仓库、地下或半地下场所等11类情形;一般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备案,但改变使用功能、提高火灾危险等级或涉及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除外。重点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30%至50%,一般项目不低于5%;分期消防备案、未依法申报被处罚、告知承诺弄虚作假重新申请的三类情形抽查比例为100%。抽查不合格须停止使用,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监督检查与执行衔接

各级主管部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管理,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施工过程监管,依托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开展消防产品质量追溯和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处罚权已集中的,审验部门应与城管执法部门建立执法衔接机制。审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消防产品、服务机构或施工单位,不得将法定审验职责交由技术服务机构代行。既有建筑改造原则上执行现行标准,不改变使用功能且执行确有困难的,不得低于原建造时标准;改变使用功能受客观条件限制的替代方案,不得低于现行标准要求的消防安全水平。新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前已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2026年8月19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发挥详细规划引领作用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本措施聚焦详细规划如何支撑城市更新行动,以“评估先行、动态维护、差别管控、公益激励”为主线,从规划传导、存量更新、民生保障、空间复合利用四个维度提出十一条具体举措,核心抓手是建立分类管理、弹性留白与容积率激励机制,推动规划从静态管控转向动态适配。

夯实规划衔接与实施评估基础

明确更新区域详细规划实施评估先行原则,评估结论作为规划动态维护或修改依据,已有评估成果三年内可沿用。强化与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协同联动,建立同步编制、联合审查机制,并明确禁止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探索详细规划与资产配置方案双向反馈机制,资产配置中的规划调整建议可纳入动态维护。

分类管理动态维护与差异化更新

按“技术修正、优化调整、规划修改”三类实施动态维护:技术修正可免于审批,优化调整符合正面清单的可简化审批,其余按原程序修改。针对老旧小区、厂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等不同类型空间制定差异化管控规则,对因历史原因无法满足现行标准的情形,以不低于现状为底线进行适应性更新,保护区域须严格落实历史文化保护强制性内容。

容积率激励与存量空间激活

为安全、环保、无障碍等增设的必要附属设施及充电、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新增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保障民生的市政、公共安全设施不受容积率指标制约。探索容积率跨更新单元转移,按“总量平衡、价值对等”原则在同一行政区实施主体项目间统筹;对多保留历史建筑、无偿移交公益空间等贡献给予建筑规模奖励。支持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管。

微更新简化许可与弹性用地机制

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小区内增设停车、充电、加装电梯等微更新项目可免于许可。采用“正面清单+通则式管理”支持用地混合兼容,明确允许、有条件允许和禁止类型及兼容比例。引入规划用地留白机制,单元层面设置留白用地,地块层面明确弹性用途,优先保障公益性项目与产业升级需求。

2026年6月22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关于住宅公共空间防护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通知针对住宅楼梯间、电梯厅、外廊等公共空间的防护安全隐患,依据《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 等国家标准,对临空外窗、防护栏杆的构造与净高提出强制性技术要求,并明确新建、在建及既有住宅的分阶段执行安排。

临空外窗防护要求

住宅共用部分临空外窗,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低于 0.90m 时应贴窗设置防护设施,高度自楼地面起算不低于 0.90m;防护设施设于窗外侧时,可开启窗扇下口距楼地面不应小于 0.70m。防护设施底面存在高度小于 0.70m 的可登踏面时,净高自该面顶面起算。防护构造须防少年儿童攀爬,除顶部扶手外不设可攀爬构件;确有构件时,其距顶部扶手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0.90m。窗台、窗框及防护设施附近不得设置可借力攀爬的突出物或附着物。

临空防护栏杆要求

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室外楼梯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防护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20m。栏杆底面附近有高度小于 0.70m 的可登踏面时,净高自该面顶面起算不低于 1.20m。栏杆构造同样须防儿童攀爬,除顶部扶手外不设可攀爬构件;确有构件时,其距顶部扶手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1.20m。

执行时段与监管责任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住宅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须落实上述要求;已进入施工阶段的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整改;已投入使用住宅发现隐患的,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各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严肃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防护设施巡查维护。

2026年8月18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工作指引

本指引针对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所涉规划确认、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备案)等审批环节,建立分类管理机制,以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为核心抓手,明确两类清单各自的适用情形、办理路径与时限要求,并授权各市在法定前提下细化增补。指引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产权证明或经认定合法合规的存量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筑、涉密特殊建筑及自建房按既有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指引。

正面清单与简易路径

清单内六类情形——商业办公建筑内部业态调整互换、政府权属公共服务设施内部增配商业服务、闲置房屋改造为养老及医养服务设施、旅游景区配套用房增设游客商业设施、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补充社区公共服务与小型商业设施、微更新增设停车及消防等配套设施——在不增加容积率和高度、不涉及土地用途变化的前提下,产权人可直接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备案),无需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但须同时满足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管理要求。

会商办理机制

正面清单之外且不属于负面清单的项目,可纳入会商办理范围。一是“变更函询”方式: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就功能调整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二是“部门联审”方式:在县级以上政府组织下联合审查,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后,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

负面清单管控

以下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使用功能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相关许可申请:将非住宅改为住宅(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或危废存储等功能;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改作他用;调整后不满足荷载、结构和消防等安全条件;影响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严重损害城市规划与周边环境的情形。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增设正负面清单情形,细化“变更函询”和“部门联审”流程。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6年8月18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工作指引

本指引针对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涉及的规划确认、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备案)等审批事项,建立分类管理机制。核心思路是以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划定改造利用的边界:符合正面清单条件的项目简化审批流程,负面清单情形则从严管控。同时明确部门协同方式,为城市更新中存量建筑功能转换提供可操作的审批路径。

适用情形与排除范围

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合格、已依法取得产权证明,或依据法律法规认定为合法合规的存量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及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建筑,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的特殊建筑,以及自建房屋,不适用本指引,按法律法规另行执行。

正面清单与简化流程

六类情形在不增加容积率和高度、不涉及土地用途变化的前提下,无需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产权人可直接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涵盖商业及商务金融建筑内部业态调整互换、政府权属的公共服务设施内部增设商业配套、闲置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建筑改造为养老及医养设施、旅游景区配套用房增设商业设施、老旧小区及完整社区补建公共服务与小型商业设施,以及微更新项目增设立体停车、消防水源、垃圾分类等配套设施。上述范围外且不属于负面清单的项目,可采取“变更函询”或“部门联审”方式办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或办结手续。

负面清单与管控要求

五类情形不予受理相关审批: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按政策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及危废存储等功能;地下车库和交通通道改作他用;调整后不满足荷载、结构和消防等安全条件;影响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严重损害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同时要求申请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管理要求。

地方细化与施行安排

各市可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因地制宜增设正负面清单情形,并细化函询和联审流程机制。本指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别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6年8月12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现代煤化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为山东省现代煤化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统一技术规范,适用于煤制合成气、煤制液体燃料生产及参照执行的合成氨、尿素等煤基化学品项目。指南以二氧化碳为管控对象,围绕政策符合性分析、核算边界确定、排放节点识别与核算、协同减污降碳措施论证、排放管理与监测计划等环节,构建了从环评编制到结论建议的全流程评价框架,并将单位产品排放绩效作为核心评价指标。

核算边界与排放源分类

企业核算边界以法人或视同法人项目范围为界,覆盖主要生产系统(备煤、气化、变换、净化、合成)、辅助及附属生产系统;新建项目以项目范围为边界,改扩建及异地搬迁项目须纳入现有工程边界,涉及产能置换的单独划分被置换项目核算边界。排放源分为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含原料消耗与碳酸盐使用)、净购入电力和热力对应排放三类,回收且外供的二氧化碳可从总量中扣除。

核算方法与绩效评价

二氧化碳排放量按燃料燃烧、生产过程、净购入电力和热力分别核算后加总,并扣减外供回收量;活动数据以结算凭证、计量表计或设计资料为准,排放因子优先采用实测值,也可参考附录推荐值。评价以单位产品排放绩效为指标,优先对标国家或省级发布水平;在公开数据缺失时,新建项目对照附录3的Ⅰ级参考值,改扩建项目现有工序对照Ⅱ级参考值,且改扩建后绩效原则上不得高于现有工程,超出须说明理由。

减污降碳措施与管理要求

环评须从源头控碳、过程减碳、末端降碳、回收利用四方面论证降碳措施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鼓励采用清洁运输、绿氢绿电、工艺优化及CCUS,并优先选用国家和山东省发布的节能降碳技术目录中的成熟技术。污染治理设施比选应兼顾污染物达标与二氧化碳排放最小化。新建项目须建立排放台账,改扩建项目完善台账;被列入“两高”范围的项目须落实二氧化碳排放减量替代政策,鼓励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监测记录至少保存5年。

2026年8月20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为主线,将自动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及监控平台纳入统一监管框架,构建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监管模式。办法明确自动监控数据可作为执法、税收、排污许可等管理依据,并对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质量管理及违法情形认定作出全链条规定,同时强化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与信用惩戒。

建设与运行要求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须在取得许可证2个月内完成设备安装联网。排污单位承担设备维护、校准、故障修复及数据标记等职责,故障需5个工作日内恢复,超24小时不能修复的应委托手工监测并上传结果。季度自查报告、运行记录保存3年、比对监测数据保存5年等时限要求同步明确。

关键设备变动管理

主要设备或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变动前须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废气设备更换后直接进行72小时调试检测,并在168小时内完成调试和验收;废水设备更换后进行72小时调试检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更换须24小时内完成调试。废气设备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比对监测,废水设备至少每月一次。

监督管理与违法认定

省、市两级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分工,省级负责制度制定、平台建设和信用评价,市级承担日常监管与现场检查。办法列出十种“未保证正常运行”情形和八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形,后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技术服务机构须向省级备案,至少每7天巡检一次,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禁业。

2026年8月20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对广东省新建、改扩建交通建设项目(含公路、水运及省管铁路)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及监督管理作出全流程规范,核心是确立项目法人负责制与“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并将档案工作与建设管理同步推进。办法以归档、验收、移交三个关键环节为控制点,以信息化系统为贯通手段,以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为约束机制。

职责分工与归档要求

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层级行使管理监督职责,省级档案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统筹制定归档范围、全流程规程并审核参建单位移交档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合同编制归档清单并完成收集移交,监理单位同步审核竣工图及所辖合同段档案。归档原则上要求原件,竣工图须逐张加盖竣工图章并由责任人亲笔签署,案卷构成与格式执行 GB/T 11822。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应在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

档案专项验收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须在竣工验收或正式验收前完成,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验收申请条件包括完成登记、自检报告编制、整理归档、参建单位移交、交工验收备案及竣工图归档等七项。验收组由档案、基建、规划、质量、造价等部门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单数,采用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方式,抽查卷数不少于案卷总数的5%。结果评定分等级制(优秀≥95、良好85—90、合格75—85)与合格判定两种方式,由建设单位申请时确定,不合格须整改后重新申报。

移交与信息化建设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意见印发后三个月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交立项审批文件和交竣工验收文件类档案数字化副本。省级部门推动建设统一标准的项目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设—养护—运营”全周期档案贯通;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数字化副本执行 DA/T 31 规范。系统须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检测能力,建设单位应对系统数据异地备份并定期检测载体完好程度和可读性。

保管利用与监督检查

建设、接收单位应配置符合规定的库房,制定电子档案长期保存方案,定期鉴定保管期限届满档案并按规定处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通过日常指导、实地巡查、线索核查、限期整改、联合督查、数字监管、考核验收等方式,对制度执行、人员配备、文件形成、信息化应用及安全保管等全流程实施检查,发现问题形成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复核。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体系,验收优秀等级通报表扬,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力依法追责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养护工程、安全韧性提升工程等其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2026年7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10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26年版)

本清单覆盖广西30个县(市),其中29个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1个为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靖西市)。管控类型分限制类与禁止类,核心是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与各县主体功能定位、资源禀赋叠加判断,对现有产业及5年内规划发展产业设定严于国家目录的准入条件。

禁止类的三类触发情形

禁止类严禁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须在规定期限内停产或关闭。触发条件有三:一是列入国家目录淘汰类的产业;二是国家目录限制类中与所处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不相符的产业;三是国家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中,在本行政区不具备资源要素禀赋且与功能定位不符的产业。后两类除禁止新建、改扩建外,还须对现有企业提出关闭时限。

限制类的两类覆盖范围与改造要求

限制类包括国家目录中的全部限制类产业,以及具有区域资源禀赋但与功能定位不符的鼓励类、允许类产业。对现有企业,管控指向生产工艺与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清洁生产水平提升;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则从规模、工艺、布局及清洁生产水平四个维度设限,布局须进入完成生态型改造的产业园区,清洁生产须达国内先进水平。

清单边界与执行规则

管控聚焦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及第三产业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水利管理业、健身休闲活动、游览景区管理。核力发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工程等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不纳入清单。清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主体功能定位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乡镇执行,城市化地区乡镇不再执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管控。

2026年7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本条例以“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为原则,构建覆盖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的全链条城镇生活垃圾管理体系。条例明确四类垃圾分类标准,确立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并对规划建设、设施运营、收费机制及法律责任作出系统规定。

源头减量与规划建设

条例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减量工作机制,对过度包装实施监督管理,推行净菜上市,限制一次性用品主动提供,并要求政府采购优先选择可循环利用产品。非居民厨余垃圾实行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规划方面,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须明确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配套分类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验收、投入使用。

分类投放与责任体系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州、市(地)可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目录。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住宅小区、公共场所、施工现场等分别确定责任人,承担建立管理制度、设置收集容器、引导监督分类等职责。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按专门要求分类处理,厨余垃圾产生者须建立管理台账。

收集运输处理规范

从事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须取得相应许可。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密闭防渗漏,禁止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垃圾,并建立台账定期报送信息。处理单位须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并向社会公开数据,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厨余垃圾采用堆肥、厌氧产沼等方式处理,有害垃圾按危险废物规定处理。

监督与保障机制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并与自治区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对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跨县级行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移出方按转移处理量向接收方补偿,建立跨区域处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26年7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本条例为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提供法律依据,明确监管体制与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协同,兵团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能。全文以矿山生态修复、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为三大核心,配套失信惩戒、损害赔偿、举报奖励等制度,并强化建设、勘查、开采等活动的全过程义务。

监管体制与基础性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评价、监测网建设、资料汇总与风险应对;监测机构须具备相应能力,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单位与个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并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建立地质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生态修复义务

探矿权人勘查结束后须清理现场,回填封堵废弃钻孔巷道,恢复植被,消除危岩等安全隐患。采矿权人须编制含尾矿库专项措施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经批准后实施;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合理划分修复单元、安排时序,不能的须在闭坑前或闭坑后两年内完成。修复完成后申请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后重新申请。采矿权人按年度提取修复费用计入成本,该费用不得被查封、冻结或划拨。

地质遗迹保护

对有科研、观赏等价值的地质构造、古生物化石分布区、奇特地质地貌景观、典型矿产产地、温泉矿泉、地质灾害遗迹等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可设立地质遗迹保护区或地质公园。禁止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等破坏行为,保护区内参观、科研、标本采集等活动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其他保障与责任条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建立举报处理机制。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地质环境损害的,应赔尽赔。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6年7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

本条例为自治区高速公路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法治依据,覆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运营服务、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各环节,明确政府、经营者、使用者三方权责边界,并以“一路多方”联动、数字化监测、差异化收费、失信惩戒等机制作为主要治理工具,同时衔接亚欧黄金通道建设与交通强国战略需求,推动高速公路向智能、绿色、融合方向发展。

规划建设与投资运营机制

条例确立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对经营性项目以资本金注入为主,辅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附属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投入使用,已通车路段需完善设施时优先综合利用现有资源。国土空间规划须统筹高速公路发展需求,保障建设用地,并严格执行耕地保护与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投资方可依法享有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收益主要用于债务偿还、养护和运营服务。

运营服务与收费管理

全区实行联网收费,通行费统一结算和清分。对一年内累计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达三次或单次千元以上,伪造通行证件,骗领电子不停车收费装置,以及混装假冒鲜活农产品等失信行为,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通行费减免。经营者可申请分时段、分路段、分车型差异化收费以均衡路网流量;对缺乏平行国省道替代的路段沿线居民须给予通行优惠。服务区应昼夜提供停车、公厕、供电、饮水、加油、充电、维修等基本服务,其中停车场、公厕、饮水免费开放,并鼓励打造地域主题特色服务区、拓展低空经济等新业态融合。

路政管理与安全管控

建筑控制区按国家高速用地外缘起五十米、其他高速三十米、立交桥及匝道一百米划定,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超限治理方面,入口须设置检测设备,出口按货车通行量合理布设抽查复核设备,检测数据经检定可作为执法依据。交通安全上,主线按每二公里至少一对视频监测设备标准布设,事故高发、特长隧道、特大型桥梁等重点区域加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须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恶劣气象和重要节假日可临时限行。高速公路经营者须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法律责任与实施衔接

针对勘察设计违规、养护不达标、非法破坏隔离栅进出高速、隧道安全保护区作业等行为,设置三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吊销资质。条例要求建立跨区域协作联动和省际超限治理联合执法机制,统一执法标准。在国家和自治区高速公路网规划线位上的一级公路参照本条例执行,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6年7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本条例为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提供全面法律依据,覆盖规划建设、供热保障、用热服务、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全链条。以民生优先、安全稳定、绿色低碳为原则,明确政府统筹职责与供热单位义务,通过经营许可、温度标准、停热退费、应急接管等制度,平衡供热用热双方权益,推动节能降碳与智慧供热发展。

规划与建设

公共管网敷设范围内禁止重复建设,鼓励管网纳入地下综合管廊。新建工程须同步设计、施工、验收配套供热设施,验收合格方可并网。建设单位承担不少于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起算。施工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须制定防护方案;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修复费用。

供热保障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有效期五年,申请须满足热源、资金、人员、制度等九项条件。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的须提前一百二十日申请并完成交接。居民室温在室外温度不低于设计温度、围护结构达标条件下全天不低于20℃。供热设施故障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按日折算标准热价两倍退费。共用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用热服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成本监审与公众参与程序并重。逐步推行分户计量按热量收费,暂不具备条件的按面积计收。热用户可申请暂停供热,须交纳基本热费。室温不达标时供热单位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测温,测温点位于房间中心距地1.4至1.5米处;低于20℃但高于18℃(含)退费50%,低于18℃全额退费。因热源单位原因致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后追偿。

监督与责任

供热主管部门建立监管信息平台实施在线监测,定期公布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发生重大安全隐患、擅自中断供热超十二小时等情形,可启动应急接管,接管费用由被接管单位承担。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热用户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对个人处二百元至一千元、对单位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2026年7月31日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江苏省防洪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境内一切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围绕防治洪水、减轻洪涝灾害展开,确立政府统一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常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分工协作的体制,并以流域性防洪规划、河道分级管理和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要抓手。

规划编制与重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长江、淮河、沂沭泗、太湖、洪泽湖、滁河、青弋水阳江等流域性干河及省际边界河道的具体防洪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确定的重点防洪城市报省政府批准。规划重点包括加固海堤与流域性堤防、疏浚河道、整治河口、扩大入江入海行洪通道、完善非工程措施。沿江沿海地区须将防御风暴潮纳入规划,易涝地区制定除涝治涝规划。

治理防护与行洪区管控

河道、湖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采砂取土须依法批准并按批准范围、时间、地点和作业方式开采。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滩涂必须符合防洪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禁止围湖造地、圈圩养殖;已圈圩的须按规划退地、平圩还湖。本省在防洪区内另设行洪区,即河道两岸主堤防之间遇较大洪水时作为泄洪通道的滩地区域,禁止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障碍物及高秆作物,已建设施有计划拆除,居民有计划外迁。

防汛抗洪与保障措施

防汛抗洪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职责涵盖清障、调度、人员转移、经费物资保障和灾后救助等七项。长江流域、太湖流域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淮河流域为6月1日至9月30日,省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提前或延长;水情接近设计洪水位或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防汛物资实行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使用、统筹调度。防洪经费按各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原则筹集,省及市县政府应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筹集防洪保安资金,专项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维护。

2026年7月31日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本条例管的是江苏境内一切与防洪有关的活动,核心在于压实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防洪体制,并通过规划管控、工程治理、防洪区管理和防汛抗洪指挥体系,实现防减洪涝灾害、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总则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防洪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住建等部门分工负责排涝工作;防洪经费按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筹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防洪规划与治理防护的硬性约束

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流域性干河、省际边界河道湖泊等具体规划并报省政府批准,城市防洪规划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重点锁定海堤和主要流域堤防加固、河道疏浚、河口整治、扩大行洪通道及完善非工程措施。治理层面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采砂取土和滩涂开发利用均须经批准或审查同意,严禁在长江水域非法采砂,禁止围湖造地、圈圩养殖,已圈圩须按规划退地、平圩还湖。防洪工程建设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招标投标,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防洪区划与工程设施管理要求

本省防洪区分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洪泛区,范围经批准后公告。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须经洪水影响评价审查批准;行洪区内禁建有碍行洪的建筑物、障碍物,禁止种植高秆作物,已有碍洪设施须限期拆除,居民有计划外迁。城市防洪方面,城市建设须按防洪规划控制竖向标高,房地产开发须同步采取防洪排涝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压、填埋、穿凿或危害城市防洪排涝设施。

2026年7月31日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围绕名录管理、保护规划、水域管控和生态修复构建全链条约束。条例适用于列入省保护名录的湖泊,明确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城市市区内及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应纳入名录并公布,以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为原则。

管理权限与规划约束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湖泊主管机关,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微山湖等主要湖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行政区域湖泊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列入名录的湖泊须编制保护规划,内容涵盖保护范围、禁采区、防洪除涝、水质保护目标、养殖面积控制、退田退圩还湖及清淤措施等。规划是开发保护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从事水产养殖、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活动。

保护范围与开发利用限制

湖泊保护范围以设计洪水位以下区域为界,包括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堤及涵闸泵站等设施,应划定并设立标志。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市区湖泊禁止新建与防洪、水环境及景观无关的建筑物;工程项目不得缩小湖泊面积、影响行水蓄水能力或破坏水质生态,跨湖穿堤设施须依法报批。市区湖泊应建设环湖截污管网,禁止排放未达标废水、倾倒填埋废弃物。

水域管控与退圩还湖

湖泊水量调度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基本生态用水和粮食安全用水,水位降至死水位以下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禁采区由水行政等部门科学划定并公告,区内禁止采砂、取土、采石。禁止圈圩养殖和围湖造地,不得将湖滩、湖荡作为耕地占补平衡用地;已围垦或圈圩养殖的,按防洪规划和生态恢复要求制定退田退圩还湖计划,安置补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上级政府给予财政支持。

生态修复与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湖泊清淤,人为致淤由致淤单位或个人负责,改善水环境的清淤应选用环保型机械设施;同时有计划种植净化水体的植物、放养底栖动物和鱼类。批准保护规划的政府应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机关违反规划批准开发项目、对围湖造地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处分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026年7月31日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

本条例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主线,对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内的规划管控、资源利用、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及法律责任作出系统性规定。适用范围涵盖淮安、宿迁两市相关县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承担网格化管理的协调、指导与考核。

保护范围与禁止行为

条例以洪泽湖保护规划为刚性依据,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并设置界桩标识。保护范围内禁止围湖造地、圈圩养殖、设置住家船餐饮船、新建扩建宾馆饭店及房地产等行为;已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应依法逐步退出,已列入退圩还湖规划的圈圩在退出前不得转作他用。跨湖跨堤工程建设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权限批准。

水资源配置与采砂管控

水资源调度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生态修复及航运需要,并建立生态水位监测预警机制,水位接近生态水位时实施补水或限制取水。采砂实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禁采区、禁采期依法确定并公告,同时推动疏浚砂综合利用。

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

集水汇水区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主要入湖河道执行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未达标须限期整改。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均纳入规范治理,无证船舶和住家船餐饮船不得进入保护范围,禁止倾倒填埋固体废物。水生态修复以退圩还湖、岸线修复、清淤疏浚、水系连通和入湖河道综合治理为主要任务,并划定水生态涵养区,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市场化相结合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法律责任与执法机制

条例对弃置废弃船只、擅自弃置清淤弃土、设置住家船餐饮船等行为设定了清除、罚款及代履行等处罚标准,明确政府及工作人员渎职追责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地方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经批准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保护工作不力的地区,省有关部门可约谈相关负责人。

2026年7月31日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本条例面向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确立县级以上水利部门主管、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体制。条例以划定管理范围、明确禁止行为、建立分级管理和清障责任为主要抓手,并配套有偿供水与处罚条款。

管理范围按工程类型逐项划定

条例以列举方式固定各类工程的管理边界。有堤防河道以两堤之间水域、滩地、行洪区及护堤地为界,无堤防河道按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湖泊管理范围含水域、蓄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流域性主要河湖逐一明确,如洪泽湖背水坡无顺堤河时堤脚外五十米,长江背水坡无顺堤河时为十至十五米,海堤迎水坡堤脚外一百至二百米。大中型涵闸、抽水站按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至一千米、左右侧各五十至三百米控制,大中型水库以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至二百米为界。其余工程及幅度由市、县规定。

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与禁止行为并置

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由管理单位使用,已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使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须服从安全监督。条例列明九项禁止行为,包括损坏建筑物及机电、水文、通讯、供电、观测设施,在堤坝取土、垦种、放牧,在水域炸鱼毒鱼电鱼,设置行水障碍,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擅自在管理范围内盖房、堆料、埋设管线,擅自在行洪区圈圩打坝,以及雨后机动车在堤坝泥泞路面行驶、平毁或变卖农田水利设施等。

分级管理与跨部门责任分工

受益和影响范围跨两个市以上的流域性工程由省水利部门管理,跨县由市管理,跨乡由县管理,一乡范围内由乡水利站或村委会管理,可委托下级或承包给专业队、专业户。部门自建工程由兴建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及路肩归交通运输部门,涵闸公路桥大修由水利与交通共同承担;行洪排涝兼通航河道的护坡由两部门共同维修。确需在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的,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须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审查批准。

清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防汛抗洪清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流域性主要河道水情调度方案、警戒保证水位及大中型水库控制运用方案由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阻挠执行。行洪排涝河道中的圈堤、坝埂、矿渣、芦苇等障碍物按“谁设障、谁清除”原则限期拆除,逾期由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费用。超过警戒水位期间船舶、车辆及施工活动须服从防汛部门统一指挥。

2026年8月4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文件人工智能辅助合规性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依托江西省政府采购智慧监管综合平台,自2026年8月15日起在省本级预算单位及九江市各级预算单位启用采购文件人工智能辅助合规性审查功能。系统在代理机构提交采购文件、采购人确认环节自动触发智能分析预警,覆盖资格条件设置、技术商务要求指向性、评审标准公平性、政策功能落实等八类合规风险点,旨在以数智化手段提升采购文件编制质量。

处置规则

采购人收到预警后须逐项研判,采纳意见的退回代理机构修改后重新确认;不采纳的应形成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上传系统,全程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研判与处置记录在平台留痕形成电子档案,禁止线下规避。财政部门结合留痕信息与投诉举报情况,对预警集中、修改率低或投诉频发的项目组织重点抽查。

责任边界

采购人对采购文件合法性、合规性及完整性承担最终主体责任,人工智能辅助审查仅提供参考,不替代采购人实质审核职责,采购人不得以已通过智能审查为由免除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等违规责任。系统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由试点地区财政部门汇总反馈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配套安排

平台技术支撑单位定期评估预警准确率与处置时效,持续优化模型。操作手册经江西省政府网下载中心发布,技术问题拨打服务专线400-118-6677。非试点地区可提前熟悉系统功能,试点成熟后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全省推广。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预警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

2026年8月19日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用水节水统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以名录库管理、调查表填报审核、区域用水量核算和监督管理为主线,规范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外取用水户及管网达标用水户的用水节水统计活动。统计遵循在地原则,数据来源以计量设施、水资源费税或水费为依据,取用水户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名录库建设与管理

名录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方参与、信息共享,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建设维护。省级对市县审核后的名录汇总审定,形成全省名录库。名录库须与统计、市场监管、税务、农业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确保应纳尽纳、动态更新、不重不漏。基础信息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其他部门确需使用的,须经同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批准,且不得用于统计调查以外目的。名录库调查对象范围明确为大中型灌区、重点供水企业、自备水源工业和服务业单位、河湖补水工程及节水相关法人等。

调查表填报与审核流程

取用水调查表分为基层定报表、基层年报表和综合年报表三类。基层定报表按季度填报,季后15日前上报,季后30日前完成审核;基层年报表次年1月15日前上报,1月31日前完成审核;综合年报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次年1月31日前上报,2月底前完成审核并报送水利部及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审核主体按报表类型和取水许可监管权限分别确定,综合年报表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

区域用水量核算

区域用水量按农业、工业、生活、人工生态环境补水四类分别核算。农业灌溉用水量须与遥感监测成果及统计年鉴数据相协调,具备计量条件的以监测计量水量为准,“以电折水”区域以折算水量为准;工业和生活用水量中,已计量部分以监测数据为准,未计量部分以用水台账为准;人工生态环境补水量中,河湖生态补水的非常规水量须与计量水量一致,城乡环境用水量须与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及用水定额协调。核算成果经上级技术审查后逐级报送,并建立定期会审会商机制。

监督管理与数据应用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抽查核查,现场核查涵盖组织实施、取水计量、台账建立和数据来源唯一性等情况。统计成果作为编制水资源公报、节约用水报告及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市县组织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成效考核。各级部门须遵守统计法和数据安全法规定,按“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处理。

2026年8月13日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编制规范

本规范为浙江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的编制提供统一技术标准,覆盖调查范围确认、现地调查、专项调查、成果编制全流程,核心抓手是统一数据底板、统一坐标系统和统一成果格式,旨在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使用林地提供依据。规范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4年9月19日。

调查技术框架

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林草湿监测调查成果为参考底板,叠加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管理范围,通过地类、植被覆盖、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类别、事权等级等因子校验确定林地报批范围。统一采用CGCS2000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面积保留4位小数(公顷)、蓄积保留1位小数(立方米)。

使用林地分类与现地调查

按用途和期限分长期使用、临时使用和林业直服设施三类,各类下细分项目类型。现地调查要求充分应用无人机等低空感知设备,开展正射影像采集(航向重叠率不低于70%、旁向不低于60%),并逐图斑记载林地地类、权属、林分因子、管理属性等要素。管理属性因子原则上依据林草湿监测调查成果确定,不一致时应作比较分析并按变更程序处理。

专项调查与费用测算

专项调查覆盖重点生态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古树名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松材线虫病疫木,涉及保护对象的需提出保护措施或处置方案。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地类分档计征:郁闭度0.2以上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10元,其他林地5元;公益林林地、城市规划区内林地、经营性项目占用征收分别按2倍征收。

成果编制要求

报告成果包括正文、附表、附图和照片。正文须涵盖项目概况、使用林地现状、与林草湿监测调查成果不一致说明、重点生态区域环境影响分析及保障措施等。图件按项目类型和面积确定比例尺(0.1公顷以下不低于1:500,20公顷以上不低于1:10000),长期、临时、直服设施用地分别以红、蓝、黄色实线标注范围,并统一图廓整饰规范。

2026年8月18日
海南省林业局

海南省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规范海南省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时的补划行为,确保林地面积不低于保有量指标、生态功能不降低。制度以生态优先、政府主导、占一补一、占优补优、持续利用为原则,分本地占补与异地占补两类,原则上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实施。

补划林地条件与来源

补划林地须与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衔接,原则上从林草补充空间中选取,优先纳入生态敏感脆弱区域和集中连片地块。暂不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须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鼓励市县结合年度预计占用林地情况先补后占;国家权限永久占用林地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补,省级权限可一事一补或统筹编制方案。

办理程序与异地占补

程序包括现场核实、公示确认、编制方案、批准实施和落地上图。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异地占补原则上实行有偿占补,费用由相关市县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解决;方案须附双方市县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指标调整说明。

储备、考核与约束措施

市县应结合国土绿化计划逐步恢复不符合条件地块,并挖掘退建还林建设用地、25度以上坡耕地、退塘还林养殖塘、废弃工矿村庄等作为储备。省级部门每年评估实施情况,林地保有量、森林蓄积量等纳入林长制考核;未及时完成占补平衡导致林地面积低于指标的市县,在补足前暂停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国防军事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市县政府须加强监督管理,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处理。

2026年8月20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规范湖南省地方铁路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的造价活动,将管理链条从投资估算批复后延伸至竣工决算,覆盖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价差调整、清理概算、工程结算等各环节。核心思路是以建设单位为控制责任主体,依托概算刚性约束和全过程动态管控,实现造价不突破批复投资的目标。

适用范围与职责分工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铁路建设项目,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新建、改扩建工程。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造价监督管理,其所属造价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铁路建设投融资主体负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是造价控制的责任主体,负责全过程造价管理和投资动态管控;勘察设计单位负设计控制责任;施工、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和标准开展造价活动,监理单位重点加强验工计价和费用审核;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须依法依规从业,关键岗位鼓励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

概算约束与变更控制

设计概算原则上应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批复的投资估算以内。概算超估算但未超10%的,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超10%的,须按程序向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报告并重新报送。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批复概算,超出的按程序报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批。初步设计批复后因增设车站、扩大规模、调整线路敷设方式等引起变更的,新增费用按“谁提出、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由提出单位全额承担。实施阶段的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出批复概算,变更增加费用依次在暂列金额、招标结余费、基本预备费中列支。

概算调整与竣工决算

建设期内因征地拆迁变化、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应申请调整概算;超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须先调整投资估算,再审查调整设计概算。竣工决算费用原则上控制在批复或调整概算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合格后清理总费用,编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与设计概算的对比分析,按程序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造价标准与信息管理

造价标准执行国家铁路局发布的标准,国家未涵盖的特殊施工条件,省交通运输部门可编制地方补充性造价标准和计价依据。省级建立造价信息管理制度和信息平台,本省造价信息优先采用,本省未发布的行业信息可参照使用。造价软件须符合标准化、信息化管理要求。

监督检查

省交通运输部门将造价监管纳入建设市场监管,监督内容涵盖标准执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与报批、台账管理、信息报送、制度体系建设和履约情况等,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与国铁集团联合批准的铁路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6年8月20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将湖南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统一纳入竣工验收监管,按静态、动态、初步、正式四个阶段递进把关,并明确省、市两级交通运输部门的分级监督职责,接受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指导。

四阶段验收与组织分工

竣工验收分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正式验收。前三个阶段由建设单位牵头会同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必要时成立验收专家组;正式验收由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组织实施。改建扩建或简单小型工程可合并简化阶段,分段建设项目可按批准方案分段验收。验收依据包括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合同协议及技术标准,并须检查路外安全环境整治和遗留问题整治情况。初步验收合格后由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安全评估,通过后方可开通初期运营;正式验收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节点控制与遗留工程处理

静态验收检查工程和设备安装质量,动态验收在静态验收合格后检查列车运行状态下的质量,两者均须编制验收报告。高速铁路动态验收中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时间不得低于行业规定的最短时间。初步验收在动态验收合格后进行,编制报告并明确遗留工程完成计划。正式验收须在开通初期运营一年以上进行。遗留工程须明确范围和完成计划,并在正式验收前完成,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和运营。

监督备案与违规处置

建设单位应在各阶段验收开始5日前向负责监督的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送时间、地点、验收机构和程序等信息,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备案验收报告。交通运输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查看资料、监督验收会议等方式实施监管,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初步验收结束后,验收组织情况须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发现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验收。

2026年8月20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将湖南省地方铁路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统一纳入质量监督体系,按“省管地方铁路、市州管专用线”划分监管层级,并以指定或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工作。全篇以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和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两条线展开,建立从开工前监督手续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管理闭环。

监督范围与职责分工

适用范围锁定为省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地方铁路质量监督管理,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专用铁路及专用线监督,国家铁路监督机构对全省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监督指导。联合批准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负全面管理责任,开工前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降低质量标准,并组织材料设备检查和竣工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须保证勘察成果真实准确,按标准设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施工单位须按图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测,隐蔽工程须经监理签认,并履行保修义务。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不得与施工方或供应方存在利害关系,未经监理签认的材料不得使用、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检测机构的独立性约束

检测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与被检测工程参建各方无隶属关系。同一铁路项目不得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多方委托,但未接受建设或监理委托的检测机构可同时接受多家施工单位委托。工地试验室须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检测,结果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签认归档。

监督程序与处置措施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符合规定后,监督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监督手续,并在30日内制定监督计划、召开首次监督会议。监督方式包括抽查、随机巡查和驻地监督,重点检查法规执行、责任落实、材料及实体质量。发现问题可当场提出意见、下发整改通知或书面通报;对重复发生且造成危害后果的问题,向相关企业通报。质量事故须按规定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迟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并予以记录公告。

2026年8月20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规范湖南省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变更设计活动,覆盖施工图备案审查合格后至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的设计修改。制度以“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为原则,将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分别设定审批权限与流程,并明确费用分担和参建单位职责。

分类标准与划分规则

Ⅰ类变更设计针对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调整,或变更初步设计主要设计原则、总工期调整超过一年,以及国家行业规范重大调整等情形;其余归入Ⅱ类。变更设计以原因或工点划分,同一原因或工点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合并为一个变更设计,严禁合并或拆分。

Ⅰ类、Ⅱ类程序要点

Ⅰ类变更设计依次经过提出建议、会审、编制文件、初审、批准、审核下发施工图等环节,由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复;危及安全时可先行应急处理,事后补办程序。Ⅱ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会审批准,但变更增减金额超过500万元且涉及可调整合同价的,须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施工图阶段调整初步设计重大内容或总预算超概算的,参照Ⅰ类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费用编制与激励

Ⅰ类变更设计概算按初步设计批复原则编制报批,Ⅱ类费用由建设单位按批准权限执行。责任原因引起的变更由责任单位承担费用;非责任原因按合同约定及基本预备费、招标节余费或暂列金额等渠道处理。鼓励提出调减合同价的合理变更,建设单位可在合同中约定按不高于节省费用10%予以奖励。未经批准的变更设计不得实施,费用不得纳入项目概算。

管理职责与特殊适用

建设单位承担变更设计主体责任,建立管理台账并每半年报送省交通运输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核单位各负其责。变更设计资料按Ⅰ类、Ⅱ类分别归档,实行“一个变更、一个档案”。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变更设计程序,费用按总承包合同办理。磁浮制式项目参照执行,联合批准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6年8月20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规范湖南省地方铁路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建设管理活动,覆盖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实施、质量安全、投资控制与竣工验收全链条。管理重心落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的统一监管与市级部门对专用铁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招投标监管的分级分工上,并以标准化、信息化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为主要推进方式。

适用范围与管理职责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造价、质量安全、市场秩序监管及设计审查;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承担属地安全生产监督和专用铁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招投标监管;投融资主体对资金筹措负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负责,委托代建不免除各方法定职责。

建设程序与招标投标

项目按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三阶段推进。初步设计由省交通运输部门审批,施工图须经审查并备案,重大设计修改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地方铁路具备开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并报备,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须取得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施工许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和机器管招投标,招标人须在公告发布前7个工作日、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完成备案,并强化合同履约考核与信用评价联动。

实施管理与投资控制

从业单位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质量监督、保修制度和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事故报告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建设单位负责质量安全目标管控和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勘察设计单位须设现场代表机构,施工单位遵守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投资管理方面,概算原则上控制在可研估算之内,超出10%须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变更设计实行“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新增费用按“谁提出、谁受益、谁出资”原则承担;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超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专门保障要求。

竣工验收与施行

竣工验收包括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四个阶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改建、扩建及小型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阶段。与国铁集团联合批准的项目从其专门规定。

2026年8月7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关于规范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正向优化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针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正向优化作出全流程规范,核心是在保护任务不突破的前提下,以“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为原则,严控占用与调整,规范补划程序,并强化数据更新与质量建设。管理重心落在县域统筹、年度集中调整与部门协同监管上。

严格划定占用边界与调补规则

通知明确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调整中擅自变动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严禁挖湖造景、绿化装饰等占用行为。非农建设除《管理办法》允许情形外一律不得占用;允许占用的项目须充分论证、落实踏勘和补划。点状杆塔建设须编制铺设方案并踏勘论证备案,占用部分在年度评估中统筹补划。调入耕地原则上从储备区落实,调入面积不低于调出面积,平均质量不低于调出质量,图斑平均面积不缩小,且须与现状集中连片;涉及调出高标准农田的,由县级政府统筹补建。

明确调整程序与数据更新要求

优化调整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编制补划方案,市级审查并实地踏勘,省级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数据库。储备区实行动态调整,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和补充耕地项目新增优质稳定耕地。调整结果须与国土变更调查衔接,更新数据纳入“一张图”,确保现势性。

统筹解决历史遗留与质量建设

对《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实施的农田基础设施少量占用问题,可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集体经济组织配套建设、年度评估等情形中统筹调整。质量建设方面,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或储备区内选址高标准农田项目,同步建立质量监测网络和档案,按年度调查、评价并发布质量信息。

落实责任与监督时序

自然资源部门主抓划定与优化调整监督,农业农村部门主抓质量监测评价,双方按季度交互数据。以市州为单位,年度调整原则上集中一次,于每年11月上报省级审核;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即时纠错情形可即报即调。省级通过遥感抽查和实地踏勘对上年调出调入地块进行复核,对问题突出地区通报并限期整改,违法违规占用依法查处。

2026年7月30日
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西藏自治区拉萨南北山绿化条例

西藏自治区以地方立法形式确立拉萨南北山绿化制度框架,覆盖拉萨、山南两市规划确定区域的绿化建设、管护及相关活动。条例确立生态优先、规划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要求两级政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并将建管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同时规定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规划与技术支撑

自治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报政府批准。绿化须因地制宜、以水定绿,优先乡土树种草种,擅自引进外来物种须经检疫、试验和评估。自治区统筹建设智慧化管理平台,运用卫星遥感、图像识别等技术对林分生长、火险、有害生物动态监测,并鼓励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

建管责任与封育禁牧

两市政府依法设立的国有林场负责统一经营管理,承包建管须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南北山区域实行封育禁牧制度,自治区落实配套补助政策,两市发布封育禁牧令界定范围期限,县乡政府巡查违法放牧或破坏围栏行为。

配套保障与利用机制

政府统筹建设供水供电通讯设施,国有林场负责日常维护。自治区将区域内林地林木纳入公益林管理,在造林补助、金融信贷、碳汇交易给予支持。在不影响生态功能前提下,允许发展藏药材种植、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林下经济,并建立碳汇计量监测体系支持碳排放权交易。条例同时明确禁止取土挖砂、野外用火、悬挂经幡等行为,由县区政府组织联合执法查处。

2026年8月19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实物工作量最低投入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针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煤层气、煤炭、非煤固体矿产、地热及矿泉水资源的探矿权人,规定各勘查阶段每五年勘查周期应达到的实物工作量最低投入,以整治“圈而不探”行为,为矿业权管理提供量化监督依据。标准按矿种和勘查阶段分别设定地质钻探、水文地质钻探、物探等工作的最低指标,并明确了工作量折算规则及例外情形。

适用范围与基本规则

标准覆盖煤层气、煤炭、油页岩、非煤固体矿产、地热和矿泉水六类资源,勘查阶段划分依据国家及行业规范执行(固体矿产分普查、详查、勘探;煤层气分预探、评价、开发;地热分预可行性、可行性、开采)。最低勘查投入以探矿权面积乘以实质性勘查投入工作量计算,经专家评审已完成相应阶段勘查目的的探矿权除外。连接词“和/或”明确了并列与选择关系的判定规则。

固体矿产钻探工作量指标

煤炭资源按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分别要求地质钻探不低于50、100、100 m/km²,普查阶段单孔须达目标层,各阶段测井率≥90%,详查及勘探阶段须施工不少于1个水文地质孔。油页岩各阶段钻探标准更高,普查不低于200 m/km²,详查与勘探均不低于300 m/km²。非煤固体矿产普查阶段地质钻探不少于150 m/km²,详查与勘探阶段不少于200 m/km²;同一勘查周期内,1m地质钻探可折算5m³槽探、0.8m浅井或0.6m坑探,水文地质孔施工在特定地质条件下可豁免。

地热与矿泉水勘查要求

地热区分带状与层状热储设置梯度指标:预可行性阶段分别要求不低于1:50000比例尺区域调查或不少于2条物探剖面;可行性阶段开展不低于1:25000地质调查并施工钻探验证揭露目标热储层;开采阶段须进行生产性抽水及回灌试验,资料齐全的地热井可免施工水文地质钻探。矿泉水勘查区在水文地质资料不齐全时须施工水文地质钻探并开展抽水试验。

2026年8月20日
陕西省水利厅办公室

陕西省水利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针对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中各方主体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明确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视为串通的情形、电子招标特有异常关联规则,以及查处程序、处罚措施和监督管理职责。办法覆盖招标人(代理机构)、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营维护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四类主体,并确立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属地查处分工。

串通投标的认定情形

办法按主体分列认定标准: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开标前泄露投标信息、泄露标底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授意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发现文件混装未依法否决等九种情形,认定为与投标人串通;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营及维护机构泄露潜在投标人信息、干预评标、协助串通、篡改招投标数据等六种情形亦属违法;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财物、发表倾向性言论、组建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等,认定为串通评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的判断规则

投标人协商报价、约定中标人、约定放弃投标、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等联合行动,属于相互串通。此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客观情形,直接视为相互串通。采用电子招标的,还列举了文件由同一台计算机编制、制作机器码一致、创建标识码一致、计价软件序列号一致、同一IP地址操作等视为串通的具体规则,为电子取证提供明确依据。

查处程序与处理措施

评标委员会发现串通情形应否决投标并记录于评标报告;招标人可核查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将串通投标列入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发现行为后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其启动调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经认定的处理包括:中标无效、取消中标资格、合同无效、依法处罚并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监管手段与主体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运用电子招投标系统、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投标文件雷同和投标活动异常关联进行监测分析;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重点核查的异常情形,加强评标报告审查与中标候选人核验。同时建立社会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串通投标行为。

2026年8月20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指引(2026年版)

本指引面向青海省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防范化解生态环境合规风险为核心,按照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关停退出全生命周期划分框架,聚焦行政审批与环评管理两大核心事项,系统梳理水、大气、土壤、固(危)废、噪声、自行监测、核与辐射、碳排放等领域的高发违法违规行为,逐条列明法律条文依据、法律后果及针对性合规管理举措。指引系通用性指导文件,盐湖化工等环境风险重点行业企业还须参照专项合规管理要求执行,并附通用及专项两份合规责任清单。

合规管理的基本框架

指引所规范的“生态环境保护合规”,要求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各项活动严格符合国家、本省及行业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范及本单位内部制度。合规管理以全部经营管理行为为管控对象,涵盖制度体系构建、风险排查识别、合规前置审查、隐患处置应对、违规责任追究、绩效考核评价、合规教育培训等全流程工作,并坚持合法合规、预防优先、全面管控、持续完善四项原则。

三类法律责任的界定

指引分别梳理了民事、行政、刑事三类责任。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法定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提起公益诉讼。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三类,其中行政处罚细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资格罚和人身罚。刑事责任适用《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条款,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入罪标准依照两高司法解释认定。

效力与实施要求

本指引未囊括全部环境风险情形,属通用性指导文件,仅供内部管理参考,未尽事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执行。各生产经营主体应结合自身行业类型、生产工艺、排污节点和环境风险等级,因地制宜搭建合规管理体系,精准落实各项管理举措。指引由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年8月18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针对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活动设定管理规则,明确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置为辅,并围绕工艺技术、环境保护、运行管理和台账报送建立全流程要求。废弃食用油脂不适用本办法。

适用范围与责任划分

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包括两类情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在责任区范围内单独或联合处置,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厨余垃圾就近集中处置。市、区城管部门分别承担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职责,镇街负责日常管理。责任主体为分类管理责任人、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可委托企业运维或购买服务,但不因此免除管理责任。

工艺与环境底线

鼓励采用资源化利用工艺,技术须符合标准规范。采用生化处理机的,设备应具备出厂合格证;制有机肥产物的,须满足《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38400)。环境保护方面,须办理环保、排水手续,严禁将厨余垃圾粉碎后直排公共排水管网;废水排入城镇管网前须预处理,排入自然水体须符合《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同时须安装臭气净化装置并确保其他污染物达标排放。

运行管理与台账要求

责任主体须建立应急、安全生产、设施管理等制度,操作人员培训上岗;场地保持整洁并落实病媒生物防制,车辆外观整洁、车箱密闭;处理产物堆放整齐不积存,厨余垃圾当日处理,残余物无害化处理或交合规收运单位。农村地区鼓励采用制沼或与农业有机废弃物联合处理。责任主体须建立台账,记录处置类别、数量、产物数量及去向,按月报送区城管部门,区城管部门于每月十日前报送市城管部门。

停止处置与监督

停止自行处置的,须联系收运单位上门收集或按规定投放,确保厨余垃圾及时妥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2345热线或向城管部门投诉举报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应做好资金保障。

2026年8月20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关于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审批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意见面向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且完成实施方案编制的项目,以“前置联合审查—差异化审批—政策保障”为主线,构建适配杭州城市更新特点的审批支持机制。到2026年底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2028年建成流程精简、协同顺畅的审批体系,重点解决更新项目在土地配置、规划管控、标准适用与审批落地中的堵点。

前置联合审查机制

实施主体按审批权限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包含现状调查、权利人意见征求、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等内容在内的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规划资源、发改、园林文物等部门按职责分别审查规划符合性、用地保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报市级联合审查或市政府批准。审查通过后出具《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意见》,明确差异化审批路径与支持政策,各部门对已审查内容直接采信,不再重复审查。

差异化审批路径

不涉及主体结构变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改善类项目,以及为增设社区养老、托育等公益性配套适度增加面积的项目,适用简易审验路径: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免于立项审批,符合豁免规定或持合法权属证明的免办规划与用地许可,取消施工图审查及质量抽查,联审阶段明确的审批要求不再逐项办理,竣工验收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集成验收。涉及拆除重建、主体结构变动或规划条件调整的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但优化部分审批要求,包括规划与更新衔接、经论证后适当调整建筑间距与日照等指标、零星用地纳入更新范围并允许协议出让、开工“一件事”合并审批、鼓励联合验收等。

不动产登记与保障措施

无需或免办规划许可且主体结构、建筑面积、用途不变的项目,原不动产权证可继续沿用;用途改变的按联合审查结果办理变更或首次登记。历史遗留权属清晰的社区配套用房经区政府同意后按现状认定并办理登记。市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政策清单动态集成机制,按“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动态评估调整分类审批流程与支持政策。

2026年8月17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将《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框架性要求细化为覆盖规划、建设、运维、信息与应急全流程的操作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军事专用及人防工程专用管线除外。核心思路是以权属单位终身责任制为锚点,用规划核实、年度计划、覆土前测量、档案移交等硬性节点卡住质量关口,并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贯通各环节数据。

规划端的刚性约束

管线敷设实行避让、合并、优先入廊的排序规则,埋深与间距须执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等国家标准。覆土前竣工测量被设为不可跳过的前置程序,未测量严禁覆土;规划核实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从源头阻断"带病入地"。

建设环节的时序与保护规则

工程纳入年度计划后方可办理道路挖掘和施工许可,新建及改扩建道路交付五年内、大修道路竣工三年内原则上不得开挖。施工前必须探明既有管线并编制保护方案,对重要管线采取围挡、加固、悬吊等措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大型机械开挖;监理单位对沟槽开挖、管线敷设、回填压实等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理。竣工后三个月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纸质及电子档案,逾期按规定处罚。

数据报送与系统核验

权属单位须在工程完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建设、变更、废弃信息;竣工测量数据须经信息管理部门核验合格并出具证明后,档案部门方可接收竣工档案。系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查询,不收取查询费用。

运维与应急的责任边界

权属单位须建立巡护台账,留存不少于两年,对老化、破损管线限期整改。废弃管线应在废弃前15个工作日备案,有隐患的须在备案后30日内拆除或采用惰性材料封填。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挖、堆放危险物品、占压管线等八类行为。突发事件按半小时口头报告、一小时书面报告执行,应急抢修可先施工、24小时内补办手续;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违规建设、损坏管线、失职等行为依法处罚,情节严重者纳入失信名单或追究刑事责任。

2026年7月30日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关于推动城区地下综合管廊有序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本意见旨在规范福州市中心城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核心抓手是“前端论证、中端管控、末端协同”。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前期方案论证、严格管廊上部道路管线审批管控,确保管线入廊需求与管廊建设匹配,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集约利用地下空间。

建设决策与前期论证

市住建局会同发改、通信部门及供电、供水、通信三类管线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掌握管线建设需求,据此优化管廊建设计划。新建管廊项目可在可研阶段申请方案论证,由市住建局组织多部门及行业专家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在设计环节须邀请三类管线单位参加图纸审查,确保容量、管位及进出线预留合理。

管廊上部道路管线管控

已投用管廊上部道路红线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电力、通信、给水三类管线通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许可环节将管线方案推送至建设主管部门,后者须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城市管理部门的占掘路联席协调会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已建管廊;房建项目管线综合方案同步推送审查,重点核查地块外接入管线是否具备入廊条件。

管线建设方案审核

针对部分管线项目规避规划、破路、管综审批的情形,管线单位在审批管线建设方案时须严格把关路径,并征求市住建局意见,市住建局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本意见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6年8月21日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郑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地价计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针对郑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中的地价计收规则作出系统安排,明确适用范围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及中原、二七、金水、管城回族、惠济七区已完成认定并上图入库的项目,确立规划统筹、利益共享、分类指导三项原则,按用途变更、容积率调整、地下空间开发、续期与分期缴纳等情形设定差别化计收标准。

保障性住房与民生设施免收价款

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或部分变更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土地可保留划拨方式;符合条件的闲置低效非居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进行土地处置、不补缴价款。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无障碍设施、养老托育设施等,不增收土地价款。

存量工业仓储与新型产业用地规则

存量工业、仓储、公用设施用地及非经营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划拨方式取得的低效工业仓储用地提高容积率用于增加同类建筑面积的,暂不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转型升级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地价按工业用地确定,弹性年期按年期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比值修正。

用途变更与自持物业地价核算

改变土地用途不再收回的,须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自持物业类项目按商业商务市场价与自持系数核算,自持50%系数为0.7,每增10%系数衰减0.04,最低0.5;高端酒店项目按评估价不小于0.5的修正系数确定。老旧院落、批发市场整体改造用于文化产业,采用“地随房走”方式,不改变权属条件的免于处置,改变规划条件的完成产权交易后补缴价款。

地下空间、续期与分期缴纳

地下空间经营性用途按地表楼面地价分层计收,地下一层20%、二层10%、三层及以下免收;工业仓储及公共用地地下停车设施免收。允许土地使用权提前续期,补缴价款为续期后评估价减现状评估价;已到期续期的以原到期日为基准日全额补缴。土地价款可分期缴纳,首付不低于50%,余款24个月内付清并按一年期LPR计分期利息。各县(市)、上街区参照执行。

2026年8月19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郑州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本意见全面规范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覆盖征收决策、调查登记、补偿方案、评估鉴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全流程,并明确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分工。核心机制包括:征收计划前置管控、预补偿协议签约比例制度、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双轨并行、房票安置引导,以及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量化上限。

征收程序管控

房屋征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未列入计划不得实施。征收范围确定后即暂停新建扩建、改变用途、变更权属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涉及被征收人100户以上或存在较大风险的项目须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补偿方案须公示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市辖各区方案须经市房屋征收部门7日内审核。旧城区改造项目推行附生效条件的预补偿协议,签约比例由常务会议决定且不得低于总户数的80%。

补偿标准与方式

补偿坚持先补偿后搬迁,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可任选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也可优先通过房票购买商品房安置。搬迁补偿含家电拆装费及设施设备拆装调试费,期房安置搬迁费计两次;临时安置最长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货币或现房安置一次性支付6个月费用。装饰装修补偿协商确定且控制在房屋补偿价值的2%以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6个月,费用控制在补偿价值的4%以内,须同时满足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因征收所致三个条件。各类奖励总额住宅不超过补偿价值的10%、非住宅不超过1%,房票全额兑付时可另行按20%(住宅)或1%(非住宅)发放购房补贴。

特殊情形处置

未经登记建筑由多部门联合调查认定,认定意见书公示不少于10日,处理范围含在建、停建、缓建等未竣工房屋。共有、抵押、查封房屋先协商,协商不成则提存监管补偿费用或安置房。直管公房货币补偿时60%支付承租人;党政机关及财政投资建设的房屋原则上按国有资产核销处理。单独收回土地使用权按证载用途、剩余年期及合同约定规划条件评估补偿。征收范围内人防工程须经人防部门批准,1年内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评估与风险防控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通过多数决定或摇号、抽签确定并公证,跨区项目可多家机构共同承担但须统一技术标准。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10日内申请复核,仍有异议可申请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本级政府负主体责任,报告须明确风险等级及可实施、暂缓、不可实施建议,暂缓或不可实施的项目在转化前一律不得实施,报告出具后20日内报维稳、信访部门备案。

2026年8月21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重构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覆盖项目储备、年度计划、审批管理、投资控制、建设实施、事权划分、资金拨付及监督问责等环节。核心抓手是以项目库动态管理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投资控制链条为主线,同时明确市、区两级事权与支出责任,强化全过程造价约束和超概算惩戒。

项目储备与年度计划

建立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分库由湘江新区、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及行业主管部门按区域或领域建立,投资主管部门商财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汇总形成全市库。年度计划分计划内与储备目录两类,计划内项目须已完成可研批复或概算核定并取得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储备目录项目可待可研批复后动态转入计划内。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并报市委审定后下达,原则不予调整,新增项目按投资规模分级审批:1000万元以下小额项目经分管副市长批准,1000万元及以上须报市政府同意。

审批管理与简化通道

审批流程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全程依托在线平台并执行“一项一码”。针对小额项目、技术简单项目及抢险救灾工程设置专门简化通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合并可研与项目建议书报批,400万元及以下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由主管部门自行审批;二级以下公路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抢险救灾工程可先行处险、事后补办手续,临时用地灾后恢复原状,永久性建筑须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用地审批。

投资控制与概算管理

概算一经核定即作为控制总投资依据,初步设计概算超可研估算10%以内的由概算审批部门批复,超过10%或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或调减规模标准。工程变更严格遵循“先批准、后变更”,未经批准自行变更不予支付费用;因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变化等不可抗力导致超概的,须在竣工且完善变更手续后提交调整申请,超概100%以上或金额超1亿元的项目须经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并追责后报市政府集体讨论。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概算,办理情况纳入项目建设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事权划分与资金管理

按照“两级政府、两级建设”原则,市级承担轨道交通、跨区城市主干道及快速路等重大项目,区县(市)负责辖区内市政道路、公园、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园区建设项目原则上自行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统由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市级投资项目的地费原则上由属地承担、市级视情补助。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但不超批复概算,超比例支付须报常务副市长批准。超概资金筹措区分责任:因违规行为超概的先行追责并扣减部门预算或由国企自担,因客观原因超概的按原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2026年8月5日
中共南阳市委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南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26版)

本规定为南阳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提供统一技术依据,适用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的规划编制、管理与各项开发建设活动。本次修订聚焦建设用地功能复合利用、住宅容积率分区管控、居住建筑高度弹性管控、停车配建标准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优化及适用范围明确等方向,对2024版207条条文调整23条(废止2条、新增8条),最终形成全文213条。

建设用地管控

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容积率实行分区管控:四镇镇区及独山片区原则上不大于1.5,新城区不大于1.8,一般区域不大于2.5,保障房及城市更新项目最高不超过3.1。用地功能复合利用按辅助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占比划分混合用地(≥15%)与兼容用地(<15%),并设置正负面清单引导。工业、仓储用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不得超过实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比不超过15%。

建设工程与配套设施

住宅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可酌情降低至1小时。建筑退让、间距及高度管控细化至不同边界类型与道路等级。新建住宅小区须按每百户20㎡配建党建社区用房、每户1㎡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设施须同步规划、建设、竣工、交付。居住用地建筑高度可局部上浮一档(如36米可至54米),上浮单元水平投影面积占比不超过25%。

道路交通与市政设施

新建住宅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10%同步建成;新建住宅按每户不少于1个充电车位标准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新建道路五年内原则上禁止破路施工,城市道路应同步规划公交专用道与港湾式停靠站。中心城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不低于75%,对应设计降雨量25mm/d。

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鼓励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城市更新项目因实施困难无法达到本规定指标时,在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并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后,可按不低于现状标准审批。已建居住用地通过利用闲置空间逐步完善配套设施。

2026年8月20日
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秦皇岛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立足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既有框架,对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材料清单、核验内容、误差标准及办理时限作出统一规定,核心目的是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复核职责嵌入联合验收流程,确保竣工项目与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保持一致。细则同时明确了分期核实、特殊政策项目及测绘成果责任等操作边界,为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及审批部门提供了可执行的工作依据。

适用范围与申请条件

细则适用于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范围内的非市政项目,各县可参照执行。建设单位申请核实须满足六项前置条件,包括规划许可内容全部竣工、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条款履行完毕、场地清理拆除到位、测绘成果齐备、分期项目本期配建设施竣工以及完成规划批后监督管理。

核实标准与误差容忍

土地核验侧重土地面积、界址及用途的履约情况;规划核实则围绕总平面布局、建筑单体、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展开。细则对施工图深化、消防审查等引起的内部调整设置了豁免条款,并明确无障碍设施、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等非规划审查内容按“谁要求、谁审查、谁验收”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核实误差容忍度具体量化:建筑长宽位置误差0.5米以下,正负零高度0.15米以下,低多层建筑总高度0.5米以下,高层1米以下,超高层2米以下,总建筑面积误差不超过3%且不超过500平方米。

办理流程与分期核实

建设单位经数据政务部门发起联合验收后,资源规划部门通过图件核验和现场抽查(须2人以上并全过程记录)同步开展核实,符合要求的自启动联合验收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整改及违法处理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限。同一规划许可证项目原则上“一次申请、统一核验”,确需分期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居住类项目的幼儿园、垃圾转运站等配套设施须纳入首期核实,最后一期须核算各期合计指标;工业厂房、仓库可按单体工程核实。

责任约束与特殊情形

测绘单位对成果真实性负责,成果须符合“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弄虚作假造成核实结论错误的依法担责。申请材料可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不得要求重复提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实意见书的,依法撤销规划许可并追责。经上级政府批准的特殊政策项目(如房地产历史遗留“办证难”、培疗机构改革、部队安置住房办证等)按有关政策执行。本细则由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6年7月28日
诸暨市人民政府

诸暨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本通知针对临时用地管理中范围泛化、选址随意、复垦责任虚化等突出问题,在国家和省级规范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市级操作规则。全文以“严格使用范围—严控选址与规模—规范审批—压实复垦—强化监管—数字管理”为主线,核心抓手是明确审批层级分工、预存复垦费用、建立联合审查与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推动临时用地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适用范围与选址刚性约束

临时用地限定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使用、可恢复原地类的土地,与项目无关或复垦不可达标的用地一律不得批准。选址坚持节约集约,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设施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满足自然资规〔2019〕1号文规定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及复垦验收要求。地类认定以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地类为准,不追溯历史地类。

使用期限、规模与审批流程

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最长不超过四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续期,总期限不超过四年,复垦期满前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接续使用。一般项目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批准面积的30%,单块不超过50亩,超限须开展节地论证,建(构)筑物原则上不超过2层。

审批实行分级负责:不涉及耕地的由诸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绍兴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流程包括空间适配、用地预审、联合审查、资金保障、批准书发放和备案公示六个环节。申请主体原则上为项目业主,线性工程可由业主委托施工单位申请。复垦费用按耕地25万元/亩、其他农用地10万元/亩、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5万元/亩预存,可采取银行独立保函替代,费用专项用于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复垦责任与验收

临时用地申请人为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期满后须在最长一年内恢复原地类或可供利用状态。超期一年不复垦或验收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属地镇乡(街道)代为组织复垦,费用从预存保证金中支取或向担保银行索取。复垦验收由诸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现场踏勘,验收结果公告后出具合格意见书,凭此办理退还预存费用或解除保函。

监管与数字化

临时用地监管实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属地镇乡(街道)联合监管,重点检查超面积占地、改变用途、到期继续使用或未复垦等行为。占用耕地的纳入“耕地智保”和“田长制”监管,违法行为移交土地执法监察处理。本通知推进“浙地智用”临时用地全链智治子场景建设,选址、审批、监管均在线上实施,实现全生命周期监测管控。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诸土资〔2015〕13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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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26

2026年8月18日
自然资源部

《南极航空摄影测量资料整编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面向南极航空摄影测量资料的整编工作,规定了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含倾斜与垂直摄影)和机载激光雷达两类资料在整编内容、数据格式、整编流程、质量检查及报告清单编制方面的统一要求。规范将整编过程划分为资料收集、初检、处理、成果编制、质量检查、元数据提取和报告编制七个环节,并针对南极特殊环境在坐标系统、高程基准与精度评估上作出适应性安排。

适用范围与总体要求

规范适用于南极低空(相对航高1500米以下)、中空(1500~4500米)和高空(4500~6000米)三类数字航空摄影测量资料及机载激光雷达资料的整编。整编遵循保密性、唯一性、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最优性、可读性七项基本原则。坐标系统采用WGS84,高程基准在南极考察站站区附近采用验潮站平均海平面、其他区域采用WGS84椭球高;纬度小于71°地区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纬度大于等于71°地区采用极立方立体投影。资料存储要求纸质资料数字化,电子文件以光盘或硬盘存储并规范目录分级与命名。

数字航空摄影测量资料整编

原始资料涵盖原始影像、导航定位、姿态、仪器检校、基站记录、控制点等数据;编辑资料包括空三、影像调色、航迹解算等处理工程文件;成果资料含航迹矢量、正射像片/影像、三维模型、网格化地形数据、成果图件及文档。正射像片与航线均采用9~12位流水编号规则,补飞航线以"+"替换下划线标识。精度评估根据检查点有无及影像/数据重叠情况分三种情形执行,无检查点且无重叠区时经主管单位同意可豁免计算并注明原由。

机载激光雷达资料整编

整编内容分为原始采集数据、编辑处理数据(点云配准、分类工程文件等)、成果数据(LAS格式点云、DSM/DEM地形数据、航迹及图件)和任务记录文档四类。处理流程包括坐标基准转换、数据分块、噪声去除、点云分类(区分冰雪、水体、裸岩、建筑物)、网格化输出及航迹提取。高程精度评估按CH/T 3023-2019执行,地形数据精度按CH/T 8023-2011执行,评估策略同样依据检查点与重叠区条件灵活选择。

整编报告与清单编制

整编报告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写,内容须涵盖任务基本情况、外业数据采集与质量检查、内业数据处理与质量检查、成果总结、结论与建议等,并附必要的图表。报告应在任务书或合同规定时限内完成。资料清单须与实体文件名称一一对应,同时提供纸质与电子版本。

2026年8月19日
自然资源部

《地质灾害隐患综合遥感识别野外核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规程针对综合遥感识别出的疑似地质灾害隐患,规范野外核查的全流程技术动作。文件将核查工作划分为常规核查与详细核查两个层次,围绕孕灾条件、变形迹象、承灾体及风险等级评估四项核心内容,建立从资料研判、方案制定到成果提交的闭环技术路径,旨在统一各地核查标准,提升隐患识别的准确率与防治部署的针对性。

核查分级与工作部署

根据隐患风险等级与威胁对象差异,将核查分为常规核查与详细核查。常规核查以隐患属性核实为主,底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0;详细核查针对高风险、强形变及威胁人口聚集区的隐患,底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核查范围向周边扩展。总体核查比例不低于疑似隐患总数的20%,新增隐患核查率宜不低于40%,高风险隐患实行全量核查。

室内研判与现场核查要点

核查前须完成资料收集、数据整理与室内研判,对形变显著、解译标志清晰的隐患列为详细核查对象,并区分人类工程活动引起的假形变异常。现场核查遵循由点及面原则,优先核查InSAR形变集中区。孕灾条件核查涵盖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及触发动力条件;变形迹象按载体分地表岩土体、建(构)筑物、植被微地貌三类,依据变形空间分布划分单一、局部、连片变形,依据新鲜程度划分新、较新、陈旧变形,并针对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分别明确专项核查重点。

承灾体核查与风险定级

承灾体核查以现场踏勘与图面核实为主,不开展入户调查与资产估值,按人员聚集场所、交通线路、工程设施、土地资源分类核实。风险等级评估基于遥感形变等级、现场变形发育等级、承灾体受威胁等级三项要素,采用矩阵叠加方法综合判定,划分为极高、高、中、低四级;威胁人员密集场所或高位远程隐患宜上调等级。

质量控制与成果认定

实行自检、互检、组检三级质量检查机制,组检抽样比例参照DZ/T 0261执行,按结构化、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分类核验。综合认定结果分为核实、校正、剔除、待复核四类隐患;对极高风险且变形活动性强的隐患须及时向防灾主管部门反馈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成果以空间数据集、专题图件与报告形式提交,参照DZ/T 0273汇交。

2026年8月19日
自然资源部

《提溴后浓海水中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针对海水提溴后产生的高腐蚀性浓海水母液,规定了中和处理的总体要求、系统配置、工艺方法、出水检测与应急措施,适用于相关工艺设计。其核心抓手是提供碱法、两镁法及联合中和三条工艺路线,并强化资源化消纳与排放管控。

系统配置要求

中和系统需配置反应主体设备、药剂与浓海水输送管网及在线监测自控单元。构筑物分设前端调节池与后端中和缓冲池,前者用于均质均量、兼作事故储水,后者保障反应完全;管道、阀门须按 GB 50726 进行耐氯离子防腐设计,加压管道试压压力为工作压力的 1.25 倍。加药箱选用耐蚀材质,关键运行参数需具备就地显示、远程上传及超限报警功能。

工艺方法与投加计算

本规范给出三种工艺路线:碱法(氢氧化钠) 稀释比 1:3~1:5,静态混合器停留 1~3 min;两镁法包括轻烧粉与氢氧化镁两种药剂,稀释比 1:5~1:7,停留 30~60 min;轻烧粉-氢氧化钠联合法采用两级流程,一级粗调投加质量分数 12.5%~16.67% 的轻烧粉悬浊液,二级精调投加 20%~25% 氢氧化钠溶液。各路线均提供以初始 pH、目标 pH 和药剂摩尔质量为核心的投加量计算公式。

中和后检测与应急

中和出水在缓冲池排放管道设固定取样口,采用在线连续与人工抽检结合,人工检测每日不少于 2 次,在线 pH 仪表每 7 天校准一次。应急方面,前端调节池兼作事故储水设施;药剂泄漏废液回流重新处理;自控系统设置出水 pH 超限联锁逻辑,极端故障时自动切断进水。中和达标浓海水应优先供给盐场、盐化工企业作卤水原料,无消纳渠道时出水须符合 GB 3097 限值;产生的镁系沉淀物按一般工业固废管理。

2026年8月2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城市绿地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将原8章扩展为10章,新增“专项设计”章节,并在内容上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1等强制性规范相衔接。修订回应了“城市更新”“开放共享”“全龄友好”“海绵城市”“低碳韧性”等政策导向,对雨水径流控制、植物配置、无障碍设计、电气安全等提出更具体、可量化的技术指标。新增强制性要求包括:广场绿地率不低于35%,绿地内雨水停留时间不超过48小时,厕所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5m等。

分类设计规定

按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五类分章规定。公园绿地按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分别提出功能布局、道路分级、无障碍、种植设计要求,其中儿童活动区须远离车行道、水域及高压设施。防护绿地按卫生隔离、道路铁路、高压走廊、公用设施四类明确植物选配与隔离宽度要求。附属绿地新增开放共享设计要求,明确临街布局、开放标识、视觉通透等条件。区域绿地强调近自然植物群落与本地植被保育。

专项设计

新增章节,按生态、社会、景观、经济四类功能分别规定。生态功能涵盖水文调节、空气净化、微气候改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减碳增汇六个方面,给出了防护林带宽度不小于5m、植被缓冲带2m~5m、下沉式绿地10cm~30cm等量化指标。社会功能涵盖全龄友好、开放共享、健康疗愈、防灾避险,明确了单位附属绿地分时分区开放模式与独立出入口设置要求。

要素设计

对竖向地形、土壤、水体、植物、道路、建(构)筑物、配套设施、给水排水、电气分别规定。道路方面明确主路纵坡宜控制在8%以内,台阶踏步宽度不小于0.30m、高度不大于0.15m。给水排水实行雨污分流,规定生活用水量、灌溉用水量计算方法,含融雪剂的融雪水不得排入绿地。电气部分对供配电、照明、防雷接地、智能化系统作出规定,明确安全用电、应急照明不低于二级负荷,2.5m以下可触及灯具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2026年8月2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修订版针对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的技术体系进行系统性更新,核心在于与《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等全文强制性规范配套衔接,并着力解决间接检测方法不确定性突出的行业痛点。修订围绕检测分类(工程质量检测与结构性能检测)展开,在抽样方案、推定方法、结果表述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新增装配式结构连接缺陷检测与加固工程检测两章,并将耐久性评价纳入基于可靠指标的框架。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中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不适用于轻骨料及特种混凝土结构。

检测方法与推定体系

针对间接检测方法普遍存在的不确定性,本标准明确要求优先采用直接法与间接法相结合的综合检测方案;单独采用间接法时须按附录A进行检测结果可接受性验证。推定方法方面,除常规统计推定外,引入基于点估计的分位数推定(附录B)及融合既有信息和样本数据的推定方法(附录C),后者为检测条件受限或样本量不足时的结果判定提供了技术路径。混凝土抗压强度批量推定时,以推定区间上限与下限差值不大于5.0MPa和0.1倍区间均值中较大值为控制条件,不满足时须补充检测、细分检验批或调整推定方法。

抽样与检验批划分

检验批划分规则按资料完备程度和结构现状分级:设计施工资料齐全时可按验收规范划分;具有有效图纸且现状良好的,可将不多于3个连续楼层同类构件合并;图纸不全或损伤严重区域则逐层划分。抽样检测明确区分计数抽样与计量抽样,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分别采用不同合格判定数表。约定抽样因不满足随机原则,明确不宜进行批评价和批推定,以控制判定风险。

检测项目技术更新

力学性能检测中,抗压强度修正优先采用总体修正量法,芯样样本须按附录D进行异常值判别;劈裂抗拉强度新增结合面与施工缝粘结性能检测方法,包含跨缝取样对比及新老混凝土粘结强度制备流程。耐久性能检测方面,抗冻性能将取样慢冻法与快冻法并列,快冻法按芯样高径比分标准试件(高径比≥4)与非标准试件分别规定停试判定指标;抗渗性能保留逐级加压法和渗水高度法,给出推定抗渗等级的计算式。有害物质检验新增取样检验氧化镁危害性,采用试件测长法与薄片压蒸法并行判定。

耐久性与结构性能评定

耐久性剩余工作年数推定按一般大气环境、氯盐侵蚀、冻融和硫酸盐侵蚀四类环境分别规定。一般环境下可采用扩展保护层厚度法或基于可靠指标的方法,碳化系数优先由不少于20个测位的实测碳化深度直接推定。氯盐环境采用Fick第二定律反算氯离子扩散系数,以表面氯离子含量与临界浓度比较判断推定路径。承载能力评定提供基于良好服役表现、基于计算分析和基于直接检验三条技术路线,计算分析可按设计规范、调整抗力分项系数或调整混凝土材料分项系数实施,材料分项系数调整幅度限值为10%。

专项检测拓展

新增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连接缺陷检测章,覆盖套筒灌浆与浆锚搭接两类连接,检测项目包括灌浆饱满度和钢筋插入长度,给出了钻孔内窥法和X射线成像法的适用条件、钻孔深度限值计算及饱满度判定准则。加固工程检测区分直接加固、间接加固及其他加固技术,按加固材料类别(混凝土类、钢材类、结构胶粘剂类、植筋锚栓类)分别规定检测项目,喷射混凝土层厚度检测点每面不少于3个并给出偏差允许值,缺少施工验收资料时须进行锚固承载力试验或正拉粘结强度试验。

2026年8月2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针对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从原材料、配合比、生产施工到质量检验构建全过程控制链条,修订重点在于扩充高强与特种混凝土性能要求、细化各类原材料的进场检验指标及批次规则,并将纤维纳入原材料管理体系。

原材料质量控制

按水泥、粗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水、纤维六类分别规定选型与进场控制指标。新增纤维质量控制项,明确钢纤维、合成纤维、玄武岩纤维和耐碱玻璃纤维的检验项目。同时强化骨料碱活性检验,对海砂使用提出氯离子含量限值及净化要求,并明确钢渣不得用作骨料。

混凝土性能与配合比

混凝土强度等级扩展至C115,拌合物按坍落度、维勃稠度或扩展度分级控制,并设定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限值。配合比设计衔接专门技术规程,首次使用须进行开盘鉴定,间断生产超过三个月或原材料显著变化时应重新验证或设计。

生产控制与施工质量控制

生产控制水平以强度标准差(σ)和实测强度达标百分率(P)表征,P不应小于95%。施工环节新增浇筑与养护的具体条文,包括入模温度限额、分层浇筑厚度、蒸汽养护阶段控制及大体积混凝土内外温差限制。

质量检验

按原材料、拌合物、硬化混凝土分层规定检验频率与项目。各类原材料设定明确检验批量(如散装水泥每500t一批、骨料每2000t一批),具备认证或来源稳定时可扩大批量。拌合物性能在搅拌地点和交货地点分别抽样,强度取样原则上在浇筑地点进行。

2026年8月2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重型工程结构和设备整体提升技术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面向采用计算机控制液压整体提升工艺的重型工程结构与设备安装,覆盖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适用于建筑、桥梁、石油、化工、港口、电力等行业。修订在 GB 51162-2016 基础上,新增基本规定、设计原则与作用规定、提升实施及安全环保专章,并将适用对象扩展至重型设备整体提升。

设计原则与作用规定

提升支承结构及其连接安全等级定为一级,采用极限状态设计法,明确结构体系转换时的整体计算模型与施工工况验算要求。作用取值按支承结构安装、提升施工、应急加固、拆除四个阶段分别确定,给出重力、风荷载、预紧与提升不同步、吊点水平偏差附加力等作用的标准取值方法及组合系数,并规定抗倾覆验算的安全系数(无风 1.5、工作风 1.3、极限风 1.2)及变形控制指标。

结构系统设计

分别规定重型工程结构与重型设备两类被提升对象的吊点选择、连接构造及附加抗力系数(1.2)。提升支承结构宜优先利用永久结构,每个吊点水平荷载不小于竖向提升力的 5%,缆风绳预拉力取抗拉强度设计值的 1/3。基础设计给出沉降控制值(加载后静置 12 小时单个临时基础沉降不大于 40mm;门式支承结构基础间不均匀沉降小于间距的 1/3000 且不大于 5mm)。

计算机控制液压提升系统

规定系统总体提升能力配置:单台油缸提升荷载不大于额定值 80%,总体能力不宜大于总荷载标准值 3.0 倍。钢绞线采用 1x7 结构、公称抗拉强度 1860MPa,配置安全系数不小于 3.0、使用时不小于 2.5,重复使用不超过 20 次。控制策略按相邻吊点相对刚度选择荷载均衡或位移同步为主,并对油缸工作压力、泵站清洁度、锚具动作时间等给出量化指标。

施工实施与安全管理

提升施工执行分级加载试提升(50%、75%、90%、离地 100~200mm),悬停不小于 12 小时,油缸 1 小时压降不超过 5%。正式提升加速度不大于 0.01m/s²,速度 3~10m/h,6 级以上风停止作业。合龙按先非吊点处、后吊点处顺序进行。施工监控设置三级预警机制,并明确应急预案按外界因素、提升工况、设备故障、重大故障四类分别处置。

2026年8月2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钢—混凝土组合桥梁技术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为GB 50917-2026《钢—混凝土组合桥梁技术标准》的修订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公路、市政道路和轨道交通中钢—混凝土组合桥梁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本次修订在原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框架基础上,重点补充了超高性能混凝土(UHPC)组合梁桥面板的设计方法、耐久性设计、倾覆稳定计算及施工验收要求,并调整了抗剪连接件的承载能力和抗剪刚度计算规则。标准明确设计基准期为100年,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疲劳计算除外)。

材料体系扩展

本版修订将超高性能混凝土纳入组合梁的材料体系,规定UHPC水胶比不宜大于0.20,钢纤维体积率宜为2.0%~3.5%,并给出了纤维取向系数取值(整体计算取1.25,局部验算取1.75)及附录A的试验测定方法。普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40,钢材可采用Q235、Q355、Q390和Q420,设计工作年限为100年的桥梁宜采用桥梁用结构钢。同时补充了UHPC收缩徐变参数取值规则和湿接缝用UHPC的技术指标要求。

承载力与正常使用计算

本版补充了组合梁抗弯的弹性设计方法,与塑性设计方法形成完整体系;增加了组合梁倾覆稳定计算,要求抗倾覆稳定系数不小于2.5,并规定了汽车荷载集中荷载乘以1.2系数、多车道效应不折减等加载规则;完善了疲劳计算,涵盖钢结构、混凝土桥面板、UHPC桥面板和抗剪连接件四类构件的疲劳验算方法。正常使用阶段,混凝土桥面板最大压应力不大于0.50fck,钢结构应力不大于0.75倍强度设计值;负弯矩区裂缝宽度按频遇组合并考虑长期效应验算。

抗剪连接件与构造要求

抗剪连接件可采用电弧螺栓焊抗剪螺柱、开孔板或钢榫连接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单个连接件承担的剪力设计值不应超过其抗剪承载力设计值的0.75倍。本版修改了连接件抗剪承载力和抗剪刚度的计算公式,对电弧螺栓焊抗剪螺柱引入埋深比影响系数和群柱效应折减系数;负弯矩区段连接件承载力乘以0.9(中间支座两侧)或0.8(悬臂部分)的折减系数。构造方面补充了混凝土桥面板、UHPC矮肋板/华夫板和钢—混凝土组合桥面板的尺寸及配筋要求,钢—混凝土组合桥面板跨度不宜大于6m,悬臂长度不宜大于2.5m。

施工与验收

本版新增了钢—混凝土组合桥梁的施工和验收要求。施工环节覆盖钢梁制造运输、安装、桥面板浇筑及UHPC桥面板的振捣养护,要求组合梁施工采用标准化、工业化、智能化和绿色施工技术。验收环节按钢梁、连接件、桥面板、湿接缝和安装五个部分分别规定主控项目与一般项目,裂缝宽度设计未规定时不应超过0.2mm,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验值不应小于0.45,钢梁安装允许偏差为±5mm、相邻板错开量小于3mm。

2026年8月17日
农业农村部

《土壤普查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规定土壤普查核心过程的质量管理基本要求,覆盖样品采集、风干、制备、保存、流转、检测及数据审核等全流程,通过内部质量保证与外部质量监督检查双重机制,保障普查数据准确可靠。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等相关项目可参照执行。

质量控制总体架构

普查遵循全面性、科学性与专业性相结合原则,坚持全程控制、源头控制、前端控制和同步控制。实施主体负责内部质控,责任主体组织专家组或质量控制实验室开展外部监督检查,并鼓励采用"制检分离"方式,确保各环节质控要求落实到位。各级别责任主体的外部检查可与任务量挂钩合理设定。

样品采集与流转环节

采样队须配备具备土壤学背景的技术领队和质量检查员,依托电子围栏进行点位核查与确认,替代点须提交调整原因及现场照片。采样信息须经质量检查员100%检查后上传平台;外部资料检查按任务量不低于2‰比例抽查,现场检查每个采样队至少1名专家全程跟踪,原则上不低于1‰。发现问题样点须重新采集。

样品制备与保存管理

样品风干室和制备室须通风良好、分区明确、配备在线监控设备,制备过程全程摄像并保存记录不少于1年。样品须全部过筛,损失率不高于10%,细磨严禁套筛。风干过程中编码始终保持一致,砾石集中称重记录后弃去。表层样品流转前由质量控制实验室加入密码平行样品和质控样品并转码;拒收情形包括无编号、编号混乱或重号、运输破损沾污、状态或数量不符等。

2026年8月19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长三角区域《公路边坡自动化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规程面向长三角区域公路边坡自动化监测工程,统一新建及在役边坡在施工期与运营期的监测技术要求,涵盖方案设计、设备安装、软件开发、系统验收与运维全流程。文件以“应测—宜测—选测”三级划分监测内容,按边坡监测等级控制点位密度与预警指标,并强调与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形成互补机制,作为区域性标准供四省市协同执行。

适用范围与总体框架

规程适用于公路路堤、路堑边坡的自动化监测项目,明确监测对象包括边坡岩土体、地下水、支护结构(挡土墙、抗滑桩、锚杆索)及周边环境。监测活动分为施工期与运营期两个阶段,施工期布设应兼顾运营期延续使用,结束后须完成系统移交并纳入交工验收资料。实施步骤自现场踏勘、方案编制起,经设备安装、软件联调、试运行、验收直至运维与总结报告,形成闭环管理。

监测方法与点位布设

表面变形可采用机器视觉、GNSS、毫米波雷达、地基SAR、分布式光纤等方法,深部变形以测斜仪、多点位移计为主;降雨量、地下水位、支护结构内力与变形各有对应监测手段,设备精度要求监测中误差小于预警值的1/10。点位布设强调主控监测剖面的控制作用,剖面间距及表面变形测点间距宜为20~50m,主控剖面测点不少于3个,深部变形孔须穿过滑动面不小于5m;预应力锚索拉力监测点不少于锚索总数的5%且不少于3根。

预警指标与分级响应

变形监测设置累积变形量和变形速率两项预警指标,累积变形预警值结合有限元计算与当地经验综合确定,无经验值时参照规程给定表值。支护结构应力预警按结构类型区别设定:挡土墙、抗滑桩为荷载设计值的60%~70%,预应力锚杆索按预加力或锁定值的90%~110%控制。预警等级分三级,以黄、橙、红标识,分别对应初步变形趋势、显著变形但点位零散、整体失稳风险,预警记录及处置结果须备案。

系统验收与运维要求

监测软件交付前应进行不低于30天试运行,且覆盖至少一次有效降雨或人工触发加密采集事件;软件验收前测点数据完好率不宜低于95%,验收不合格须在1个月内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未通过不得交付。运维阶段汛期每月巡检、非汛期每季度一次,设备更换或维修后须说明新老设备测值关系;监测成果按阶段报告、总结报告与特殊事件专项报告分类编制,极端天气或垮塌前兆须补充专项报告并留存永久数据。

自2026年8月27日起实施

安徽省《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34/T 5057-2026

本规程立足于安徽省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全流程技术管理,系统构建了从节能诊断、改造判定、设计施工到验收评估的完整技术体系。本规程适用于已建成验收和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民用建筑,涵盖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供暖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智能化系统以及可再生能源与余热废热利用等多个专业领域。本规程以提升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环境为核心目标,通过明确单项改造与综合改造的界定标准,提出了科学严谨的节能诊断方法和量化判定指标,为改造工程提供了可操作的技术依据。在改造设计方面,本规程针对外墙、屋面、外门窗、透光幕墙及各类机电系统分别制定了具体性能要求与措施选项;在施工与验收环节,强调了过程质量控制与系统调适的重要性,并设置了后评估机制以验证改造效果。

节能诊断与改造判定

本规程建立了覆盖外围护结构、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气、智能化及可再生能源等系统的全面节能诊断框架,明确了各系统诊断的具体内容、方法和报告要求。在此基础上,本规程设定了明确的改造判定准则,例如公共建筑外门窗传热系数大于规定值时应进行改造,冷水机组性能系数低于标准且投资回收期合理时宜进行更换,各项指标均以数据为依据,确保改造决策的经济性与科学性。

改造设计与施工要求

本规程针对不同建筑部位和用能系统提出了差异化的改造设计策略。外围护结构方面,规定了外墙、屋面保温及外门窗、幕墙节能改造的多种可选措施与性能底线。机电系统方面,对冷热源能效、输配系统变频调节、末端新风控制及监测管理系统功能均提出了升级要求。施工环节则按专业分别规范了作业要点,特别强调保温层防脱落、数据采集准确性和控制逻辑可靠性等关键细节。

验收调适与后评估

本规程将节能改造验收与机电系统调适作为质量闭环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对外围护结构、各类机电系统及可再生能源工程进行分项验收,并核查施工记录与隐蔽工程文件。照明场所须检测照度与功率密度值,确保满足设计要求。本规程还确立了机电系统节能调适制度,旨在通过检查、测试与优化使系统达到高效运行状态,最终通过后评估对改造效果进行检测、分析与验证。

自2026年8月27日起实施

安徽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DB34/T 5000-2026

本标准作为安徽省住宅物业服务领域的地方性技术规范,系统界定了物业服务中客户服务、房屋共用部位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服务、绿化养护及垃圾分类管理等核心环节的技术要求与管理准则。本规范在承接查验、制度建设、应急预案、档案管理及服务质量风险控制等方面确立了量化指标与操作流程,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的职责边界,强调全周期服务管控与安全保障,覆盖从设施维护到居住区友好场景建设的完整链条。

服务保障与制度建设

本规范要求物业服务人建立涵盖质量内控、档案管理、标识管理及文化建设在内的制度体系,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检查与评价。在应急管理方面,须预先编制针对设备、场所与环境的应急预案,并建立消防组织,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清晰的组织架构保障管理有序。

设施设备与安全管控

本规范对电梯、消防、给排水、供配电、弱电、防雷等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提出具体标准。特别强调了安全底线,如电梯困人须立即组织施救,电动车辆停放处须配备消防器材并建立巡查制度,视频监控、门禁等弱电系统需定期清洁维护,确保功能可靠。

环境秩序与生活垃圾分类

本规范将环境卫生服务、绿化养护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机整合。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将分类服务延伸至家庭,同时对有害生物预防控制、装饰装修垃圾清运及道路设施维护制定了标准化要求,旨在营造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

2026年8月18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既有建筑加固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为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划内城镇既有建筑改造过程中的检测、鉴定、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确立"先检测鉴定、后设计施工验收"的工作程序,以安全性鉴定与抗震鉴定为前置条件,将后续工作年限划分为A、B、C三类建筑并据此确定鉴定与加固标准,覆盖砌体、混凝土、钢结构及地基基础四大类结构的加固技术,是山西省既有建筑改造与抗震加固的工程技术依据。

鉴定体系与工作年限

标准明确七种应进行鉴定的情形,包括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继续使用、改建扩建或用途改变、抗震设防要求提高、遭受灾害事故、质量缺陷等。鉴定按构件—子系统—鉴定系统三个层次、四个安全等级逐级评定。后续工作年限由委托方与设计单位商定且不低于剩余工作年限:30年以内为A类建筑,30~40年为B类建筑,40~50年为C类建筑。A、B类可采用折减地震作用验算,但不应低于原建造时抗震规范要求;C类按现行标准执行,确有困难时可调低后续工作年限并按B类从严处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位于高烈度区或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经论证宜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加固设计与方法选择

加固设计应依据鉴定结果确定方案,防止局部加强导致平面或竖向不规则。直接加固法中,砌体结构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外包型钢、高延性混凝土面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等;混凝土结构可采用增大截面、置换混凝土、外包型钢、粘贴钢板、粘贴纤维复合材、体外预应力、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高强钢丝布—聚合物砂浆等;钢结构可采用增大截面、粘贴钢板、外包或内填混凝土组合截面、预应力加固。间接加固法包括改变传力路径、增设支点、增设耗能支撑或抗震墙等。关键构造要求包括:增大截面法新增混凝土强度等级比原构件提高一级且不低于C25,粘钢与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后正截面受弯承载力提高幅度均不超过40%,结构胶粘剂严禁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与醇酸树脂。

施工、验收与维护运营

施工阶段强调加固改造安全施工与绿色施工,涉及危大工程应编制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施工过程中应对可能出现的倾斜、失稳、坍塌预先采取安全措施。验收分材料进场、工序交接、隐蔽工程、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五个阶段,结构胶粘剂须见证取样复验钢—钢拉伸抗剪强度、钢—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耐湿热老化性能及不挥发物含量。验收合格后进入维护运营环节,责任主体应建立运维档案,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前1~2年应委托专业机构全面鉴定;出现明显裂缝、大面积脱粘、灾害致加固体系受损等紧急情况时,应在72小时内完成安全性快速鉴定并确定修复或拆除方案。

自2026年8月17日起实施

广东省《铁路主导型综合客运枢纽设计指南》GDJT/TL 102-2026

本指南面向广东省新建、改扩建铁路主导型综合客运枢纽的设计工作,以一体化、集约化、人文化、复合化为导向,构建了从分类分级、总体设计、客流预测到交通接驳、建筑环境、土建结构、信息系统及区域开发的完整技术框架。文件将枢纽按发送量分为四级,明确了换乘设施规模计算方法、接驳系统配置标准及绿色低碳约束指标,并针对岭南地区高温高湿、强台风等气候条件提出了专项设计要求。

分类分级与总体设计

枢纽分级依据年度日均枢纽总发送量或对外运输方式发送量确定,站房规模与分级对应。总体设计强调各类运输方式场站布局以缩短换乘距离为核心,优先采用同站换乘、立体换乘,并明确近邻式、紧临式、一体式三种枢纽布局类型及穿越式、线侧式、线端式三种站房形式。铁路桥下空间严禁设置易燃易爆仓储及明火作业区。

客流预测与规模控制

客流预测覆盖铁路车站客运量、枢纽换乘客运量及服务区域客运量三个层次,设计年度按初期第5年、近期第10年、远期第20年设定。换乘中心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m²,一、二级枢纽不小于2.5m²;高峰小时通过时间按客流规模分档取值(4~6分钟)。公交首末站面积最小1200m²,非机动车泊位按1.5~2.2m²/个计算。

接驳系统配置

接驳设施分为铁路换乘、轨道交通、市政道路、机动交通及慢行集散五类。轨道交通换乘应预留"单向或双向安检互认"的物理隔离空间;出租车与社会车辆、网约车应分别设置独立上客区;网约车场按"快进快出、多点布置、停蓄分离"原则设计,并鼓励电子围栏、无感支付等智慧化管理。一、二级枢纽进出站通道应分离。

绿色低碳与安全防灾

一级枢纽单位建筑面积年综合能耗不应超过50kWh/m²,宜构建"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能源系统。台风地区屋面设计风压按100年一遇取值。枢纽地下结构工作年限100年,抗震设防为重点设防类;消防设施按不同管理主体分别设置,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系统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距敏感建筑50m范围内有轨道线路时应开展振动噪声测量评估。

自2026年7月30日起实施

河北省《受污染及存在污染风险的农用地监测技术规范》DB13/T 6335-2026

本规范针对河北省受污染及存在污染风险的农用地,统一监测对象识别、点位布设、样品采集、质量控制与结果判定等技术要求,为分类管控和动态更新提供可操作的监测程序。规范将监测对象划分为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与七类存在污染风险农用地,按地块类型分别规定布点密度、采样深度与监测单元划定方法,并明确以单项污染指数法判定评价结果。

监测对象界定

受污染农用地指依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及动态调整确定的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地块。存在污染风险的农用地细分为农产品超标、历史污水灌溉、规模化养殖周边、固废处置周边、有毒有害物质设施企业周边、工矿周边及受重特大污染事故影响七类,其中农产品超标地块依据近3年监测数据动态更新。

点位布设要求

安全利用类地块按面积分档布点,100 hm²以上每点代表面积不超过100 hm²且总数不少于10个,10 hm²以下不少于5个;严格管控类点位密度加密,10 hm²以上每点代表面积不超过3 hm²。农产品超标地块以超标点为中心,在30 m~150 m范围内辐射状布点;历史污水灌溉地块自纳污口沿流向由密渐疏布点;养殖、固废、企业及工矿周边地块均按各自污染扩散特征布点,每监测单元不少于5个;重特大污染事故地块每单元不少于10个。

采样与质量控制

耕地采集0 cm~20 cm土层,园地采集0 cm~60 cm土层;固废处置、历史工矿及重大污染事故地块须采集剖面样品。土壤与农产品采样、制备、流转、保存及全流程质量控制分别执行NY/T 395和NY/T 398,检测指标及分析方法参照GB 15618。

结果判定与报告

采用单项污染指数法计算最大单项污染指数判定点位结果,再按NY/T 4608和DB13/T 6170综合划分地块类别。监测报告须全面反映全过程,编制大纲见附录A。

自2026年7月30日起实施

河北省《草原基础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DB13/T 6323-2026

本标准为河北省草原基础数据库建设提供统一技术框架,适用于省、市、县三级建库工作。文件系统规定了数据库的内容分类、组织方式、数据处理流程、质量控制指标、安全维护要求及成果形式,核心抓手是通过规范化的数据采集、入库和质检流程,保障草原数据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与逻辑一致性。

数据库内容与分类

将草原基础数据划分为六类数据库:基本情况、基础地理信息、综合监测、灾害、业务管理及多媒体数据库。每类库下设若干数据集,如基本情况库涵盖基本信息、规划、自然资源、管理利用、政策法规等;灾害库分火灾、气象灾害、生物灾害、地质灾害四类,记录发生时间、地点、灾情与处置损失信息。

数据处理与精度要求

图形采集明确最小上图面积400m²,狭长面(长宽比>10:1且面积<1000m²)按相邻原则合并;调绘图斑明显界线与正射影像移位不大于图上0.3mm,节点最小间距0.2m,行政界线节点最大间距70m。坐标采用CGCS2000,高程基准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按比例尺分3°或6°分带。面积采用椭球面积逐次趋近平差法计算。

质量控制机制

实行计算机自动检查与人机交互检查相结合:前者按空间数据质量规则自动检测并生成错误报告,后者由质检人员复核形成人工报告。检查内容覆盖成果完整性、空间参考系、图形精度(拓扑检查精度0.0001m)、属性规范性、图层关联关系及表格数据一致性。不合格数据须3个工作日内整改,重大错误(如坐标系统错误)需报技术负责人审批。

成果与命名规范

成果以乡(镇)为单位出具基本草原分布图与统计表,以县为单位编制工作报告,矢量成果格式为gdb。命名采用“数据库简称+DB”、数据集中文简写、数据表“数据库+数据集+关键字+年度+版本号”的规则,示例:CYDL_JT_GL_2025_01;行政界线编码须符合GB/T 2260规定。数据安全与维护更新按LY/T 2169执行。

自2026年7月30日起实施

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控制规范》DB13/T 6339-2026

本文件为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控制的地方标准,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服务过程的质量控制。标准以服务准备、项目实施、服务交付全过程为主线,围绕合法性、专业性、安全性、经济性、时效性等质量特征,系统规定了服务质量管理职责、管理内容、过程控制要求及评价改进方法。

质量管理职责与体系

标准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四级职责。机构须设立技术负责人或质量控制部门,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每个项目应指定1名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体系方面,要求建立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服务报告应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机构与人员管理

机构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含相应消防技术服务内容,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从业守则等,同时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注册。从业人员须建立档案,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定期开展继续教育。

服务过程质量控制

维护保养要求每月至少一次,按GB 25201和DB13/T 3035制定计划与工作任务书,现场设置包含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及日期的公示标识。检测过程须现场填写原始记录,不合格项按加倍原则重新抽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和机构印章。消防安全评估须符合XF/T 3005和XF/T 1369,可采用资料核对、问卷调查、外观检查、功能测试等方法,评估报告由技术负责人审核、法定代表人签发。标准还鼓励运用消防设施物联网技术提升服务质量。

评价与改进

机构应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参照附录A对服务结果进行评价,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服务方案执行、报告审核、委托方投诉处理等情况,通过问卷调查、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收集满意度,并据此持续改进工作。

自2026年7月30日起实施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第1部分:基本规定》DB13/T 6319.1-2026

本规程为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系列标准的第一部分,规范立项用地、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测绘业务的时空基准、技术指标、精度要求、技术设计、质量检验、成果格式及测量方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不含特殊工程及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核心思路是统一技术标准,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成果跨阶段跨部门共享互认。

工作范围与阶段划分

“多测合一”覆盖立项用地阶段的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拨地测量、地籍调查,规划施工阶段的报建图测绘、日照测量、规划放(验)线测量、房产预测绘,以及竣工验收阶段的地籍调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绿地与人防核实测量。成果按项目归档,纳入地方“多测合一”平台统一管理。

数学基础与比例尺选用

坐标系统采用 CGCS2000,高程基准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时间采用公元纪年和北京时间。各阶段比例尺按需选择:立项用地阶段宜为 1:500~1:2000,规划施工阶段不动产预测绘宜用 1:200,竣工验收阶段房产测量宜用 1:200、规划核实测量宜用 1:500。分幅遵循 GB/T 13989,可采用标准分幅或自由分幅,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并保留 4 位小数。

精度指标体系

测量精度以中误差衡量、二倍中误差为限差;同一地物多阶段有不同精度需求时按最高精度施测。控制网最弱点平面点位中误差不大于 0.05m,高程中误差不大于 0.02m。规划条件核实涉及规划条件的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点位中误差不大于 0.05m、间距中误差不大于 0.07m,建筑物高度测量中误差不大于 0.1m。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软件应通过测试。

技术设计与成果要求

测绘单位应编制技术设计书或实施方案,内容涵盖项目概况、工作量、作业依据、已有成果利用方案、人员设备配置、作业实施、质量控制及提交成果等。测绘成果依次通过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委托方验收三级检验,并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查。成果分纸质与电子两类,电子数据需满足信息管理平台接入要求,鼓励采用通用开放格式。测量方法按附录 A 执行,涉及全野外数字测图、数字摄影测量、GNSS 静态与 RTK、导线测量、水准测量及解析法、图解法等多种手段。

自2026年7月30日起实施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第4部分:竣工验收阶段测绘》DB13/T 6319.4-2026

本部分为河北省“多测合一”系列标准的竣工验收阶段测绘规程,面向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不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统一土地核验、规划核实、绿地核实、人防核实与地籍调查五类测绘事项的技术要求、精度指标和成果表达,支撑竣工验收与不动产登记业务。

适用条件与工作流程

工程须已按规划及施工许可批复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代配建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及景观绿化建设,临时设施拆除、场地清理完毕;分期建设的,同期配套设施已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采取有效临时隔离,分期界限为道路或绿地时应完成相应建设。流程按土地核验、规划核实、绿地核实、人防核实、地籍调查五个部分展开,各环节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与精度要求遵循本系列标准基本规定。

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测量

土地核验依据出让(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采集实际用地范围并计算建设用地面积,与批准用地范围比对,其测量与规划核实须同步进行。规划核实覆盖总平面布局、建筑单体(高度、面积、层数、立面)、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计容与不计容面积、车位数量)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分期工程最后一期核实时须核算各期合计指标。成果含竣工地形图、竣工平面图、立面示意图、分层平面图及各项比对表。

绿地与人防核实测量

绿地核实测量依托竣工地形图绘制绿地竣工图,采用坐标解析法计算投影面积,可分别标注地面绿化、楼顶绿化、地下室顶绿化及水面等类型,绿地率计算应符合当地管理规定。人防核实测量依据人防设计规范,对防护单元、战时出入口、防倒塌棚架等进行面积与层高测量;建筑面积按自然层之和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计全面积,以下计1/2面积。

竣工阶段地籍调查与追溯

地籍调查在四项核实测量后开展,按国家地籍调查规程执行,充分沿用前序成果,实地核验后编制宗地图与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补充测绘按本系列附录执行。全过程要求记录人员、仪器、操作内容、数据校核与偏差处理信息,测绘成果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汇交管理部门共享沿用。

自2026年7月30日起实施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第2部分:立项用地阶段测绘》DB13/T 6319.2-2026

本文件是河北省“多测合一”系列技术规程的第二部分,针对立项用地阶段测绘业务,将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拨地测量、地籍调查(土地)四个环节纳入统一技术框架。文件明确了各环节的工作流程、精度指标和成果表达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旨在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

数学基础与精度要求

本部分延续第1部分基本规定,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比例尺、分幅、编号及计量单位均按DB 13/T 6319.1执行。各测量环节的精度指标——包括控制点校核、界址点坐标、拨地条件点较差等——均引用第1部分第8章及相应附录,确保四个阶段在统一精度框架下衔接。

选址测绘与土地勘测定界

选址测绘在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前开展,内容包括控制测量、用地范围测量及面积计算、地形图测绘、编绘用地红线图。其中面积计算须套合土地利用现状、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分别统计项目用地面积、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及不同地类面积。土地勘测定界侧重权属调查与界址确认,需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下由相关权属单位现场指界;面积汇总以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按权属和土地利用类型分级统计,面积闭合差相对误差小于1/200时按比例分配。

拨地测量与地籍调查

拨地测量将规划用地红线条件点标示至实地并设置用地桩点,宜采用解析法作业;条件点测量可采用极坐标法、交会法或RTK,点位较差应在±50mm内,钢尺量距两次较差应在±20mm内。地籍调查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后开展,充分利用已有勘测定界等成果,权属清楚、界址无变化的宗地可直接沿用;对需重新指界的宗地,按GB/T 42547执行指界程序,经权属核实后方可开展不动产测绘。

追溯与归档

各阶段应记录执行人员、时间、仪器设备检定情况、已有资料来源及偏差处理依据;测绘成果按第1部分第10章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数据准确性、要素完整性、格式规范性和标准符合性。过程记录、检验记录分类归档,保证各环节可追溯查询。

自2026年7月30日起实施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第3部分: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阶段测绘》DB13/T 6319.3-2026

本文件规定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阶段测绘的技术遵循、精度指标、方法路径和成果表达,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文件将本阶段测绘归纳为报建图测绘、日照测量、规划放线测量、规划初始验线测量、规划过程验线测量、房产预测绘六类业务,逐项明确作业流程、技术指标与成果汇交要求,并建立全程追溯机制。

报建图测绘与日照测量

报建图测绘在规划许可审批前开展,对项目用地及周边现状地形地物施测,范围一般不小于用地外扩30m,可优先利用已有地形图。地形测量宜采用全野外数字测图或无人机低空摄影测量,成果按GB/T 20257.1与GB/T 13923执行图式和分类编码。日照测量用于核实被遮挡建筑及场地的日照时数是否符合规定,采用1:500比例尺实测客体建筑立面细部,按GB/T 50947建模分析,分析对象涵盖门窗、阳台、屋脊等遮挡要素。

规划放线与验线测量

规划放线测量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采用极坐标法、RTK放样法实地测设条件点,坐标校核量不低于放线点总数30%,边长校核不低于20%,周边关系校核覆盖50m内可实量地物。初始验线在放线完成后、施工开始前进行,测核拟建建筑角点坐标及四至距离。过程验线在基槽核验及±0阶段实施,±0地坪高程两次独立测量较差在±30mm内取中数,偏差超过±30mm须通知委托单位。

房产预测绘

房产预测绘用于预售许可、网签备案、在建工程抵押等情形,依据规划许可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采集数据、绘制分层分户图(常用比例尺1:200)、预测算建筑面积。文件系统列举全部、一半、不计算建筑面积及计入/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明确以幢为单位按套内面积比例分摊共有面积,并对住宅楼、商住楼、多功能综合楼分别规定分摊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按GB/T 37346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预编。

追溯方法

各测绘阶段须记录人员、时间、仪器设备及检定情况、已有资料名称与来源、设计变更内容,测量数据的校核与偏差处理须留痕。测绘成果按本规程第1部分第10章进行质量检验,过程记录与检验记录分类归档,便于追溯查询。

自2026年7月30日起实施

河北省《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指南》DB13/T 6321-2026

本文件为河北省水利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提供技术指导,覆盖项目管理组织、施工准备、建设实施、工程验收、工程交付与缺陷责任期管理及考核评价等环节。适用于河北省内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管理,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文件明确了项目管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以合同为依据开展建设管理的职责边界与工作路径。

组织架构与人员管理

项目管理单位应与项目法人联合组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选派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项目管理机构,任命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在建设期间应保持稳定,主要人员变更须书面报项目法人批准并履行合同手续。项目管理单位还需建立培训、考勤、考核等内部制度,并为现场机构提供办公场所、交通工具等必要保障。

施工准备与建设实施

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管理机构协助项目法人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开工备案,编制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和项目建设实施计划。建设实施阶段的核心工作包括:组织项目划分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明确关键部位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商定外观质量验收标准;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计划;开展涵盖质量安全体系、进度投资、合同履约等内容的工程检查;建立沟通协调与会议制度,管理设计变更、工程计量审核,协助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验收、交付与缺陷责任期

工程验收按现行水利工程规范执行,涵盖施工质量验收、合同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专项及竣工验收,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编写各阶段建设管理报告,组织档案自查和竣工验收自查,并督促责任方落实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合同工程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协助办理工程交接,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标牌;缺陷责任期内可组织参建单位对运行效果进行调查并做好后续服务。

考核与附录模板

项目管理单位按既定考核制度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评价。文件附有六个资料性附录,提供项目管理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实施计划、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验收工作大纲、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的编写框架,其中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了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管理效能四类目标及风险应对、监督检查要求。

自2026年7月30日起实施

河北省《装备制造业工艺技术智能化设计平台建设指南》DB13/T 6344-2026

本指南面向装备制造业工艺技术智能化设计平台的建设,覆盖平台架构、开发技术路线与建立流程三个层面。核心思路是以工艺设计目标输出物为起点,把传统文本输入输出模式改造为数据驱动模式:先梳理输出物、提取原始信息、归类输入输出数据,再建立专家数据库并开发确定性智能算法,最后经预验证后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结构化工艺文件。

架构分层与业务范围

平台自下而上划为基础支持层、基础平台层、数据服务层、智能技术层、智能业务层、企业应用层、前端应用层七个层级。数据服务层由工艺资源库、工艺数据库、工程资源库构成,智能技术层可选用机器学习、知识图谱、工业大模型、工业智能体等。智能业务层覆盖设计工艺协同、智能工艺规划、智能工艺方案设计、智能工艺管理四类业务,前端提供桌面、WEB、移动端三类入口。

开发路线的数据闭环

开发路线以识别工艺设计目标输出物为起点,输出物包括文字类、表格类工艺文件及三维工艺模型、数控程序、仿真数据包等数字化文件。原始信息采集后须进行逻辑自验证,修正数据冲突后再转化为完整数据,按输入数据与输出数据归类。专家数据库以数据清单为唯一数据源,安全要求参照GB/T 22239、GB/T 22240和GB/T 25070。智能算法强调确定性逻辑:宜选用可明确表述、可重复验证数据间关系的技术,对输出存在不确定性的技术不作主要方式。预验证由资深工艺、现场、质量人员共同参与,偏差项反馈至算法与数据库优化,合格后按模板自动生成全量结构化数据,输出PDF、结构化XML、Excel等格式并保留传输日志。

建立流程与算法落地

建立流程涵盖需求分析、系统设计、数据采集与处理、算法实现、用户界面开发、系统测试与验证、部署与维护、持续优化八个环节。数据采集范围包括产品设计数据、历史工艺数据、设备运行数据、质量检测数据、行业标准数据,处理后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指标。算法选型按场景区分:工艺路线规划宜用遗传算法或粒子群算法,机加工与焊接参数优化宜用机器学习,新产品新工艺宜采用规则推理与案例推理融合,产品与工装匹配可用协同过滤。测试除功能与性能外,还要求兼容PLM、ERP、MES系统接口,并覆盖数据加密、权限控制、备份恢复等安全项。

自2026年7月30日起实施

河北省《沥青路面回收料就地精细分离技术规范》DB13/T 6341-2026

标准规定了沥青路面回收料就地精细分离的施工工艺、设备要求与回收集料验收指标,适用于公路沥青路面面层。标准以“铲削拆除—收集输送—车载式精细分离”为主线,通过设备参数约束与假颗粒含量检测实现回收料分档再利用。

设备要求

铲削拆除设备须采用履带式行走底盘,铲削宽度2m,铲削深度偏差控制在±3mm,高频冲击铲刀冲击频率不小于60Hz,刀体洛氏硬度不低于50HRC。车载式精细分离设备依次布置一级辊式破碎机、二级辊式破碎机、假颗粒剥离机和振动筛,两级破碎分别控制输出料粒径不大于50mm和原路面最大石料公称粒径,且不破坏石料完整性。

施工工艺

施工车道按铲削拆除设备、车载式收集设备、车载式精细分离设备、车载料仓从前向后布置。铲削设备活动刀架放至路面后匀速行进,铲刀高频冲击使沥青混凝土块散落,收集设备同步跟进并输送至分离设备,最终得到回收集料存入料仓。

回收集料验收指标

回收集料分为不少于三档利用,假颗粒含量按附录A方法检测。检测采用燃烧炉在538℃±10℃下灼烧试样至恒重,并与未灼烧对照试样进行筛分,两试样各筛孔累计筛余百分率差值即为假颗粒含量,结果取两次试验平均值,精确至0.1%。

自2026年7月30日起实施

河北省《自然保护区核心元数据》DB13/T 6322-2026

本标准规定了自然保护区核心元数据的描述方法、结构组成及扩展原则,适用于河北省各级自然保护区资源数据的管理、检索、共享与治理。标准参照 LY/T 1662.10 建立元数据描述框架,并衔接 LY/T 2266、DB13/T 5543、DB13/T 5946 等现行林业与数据库规范,旨在统一保护区数据资源的基础描述语言,提升跨区域、跨系统数据交换与互操作能力。

元数据描述与结构

核心元数据的描述遵循 LY/T 1662.10,通过英文名称、定义、数据类型、值域、约束等属性定义元数据元素。每个元数据由若干实体和元素构成,整体包含内容信息、数据质量信息、标识信息、负责单位联系信息、分发记录信息五类。其中数据质量信息含引用信息,标识信息含关键标识及引用信息,分发信息则关联负责单位联系信息。结构设计兼顾描述完整性,同时将公共引用与联系信息复用,减少冗余。

核心元数据内容

核心元数据基础信息涵盖元数据标识符、字符集、类型、创建时间与版本等。数据资源核心元数据包括标识信息、名称、日期、提供方、分类信息、数据量、备注,分类信息依据 DB13/T 5543 与 DB13/T 5946 确定。内容信息描述数据集的概要、详细说明及数据库类型;维护信息规定更新频率、范围、注解及维护方;数据质量信息含质量报告与数据志;分发信息则明确资源提供方、在线链接与服务方式。

扩展机制

标准允许数据集生产者或用户新增元数据元素、实体和子集,也可扩建或新建元数据代码表,为不同保护区在统一框架下的个性化扩展预留空间。附录 A 提供资料性核心元数据描述表,便于实施时对照使用。

自2026年7月30日起实施

河北省《城区范围确定成果质量规范》DB13/T 6320-2026

本文件为河北省设市城市城区范围确定成果设定统一质量基准,覆盖矢量数据、统计表格、举证材料与成果报告四类成果,从数学基础、命名存储、质量要求到检查方式逐层约束,核心抓手是对城区初始范围、实体地域范围、城区范围三级成果逐项设定可操作的检查规则与量化判定条件,并配套属性结构、报告排版等规范性附录,用于成果整理汇交与质量检查,非设市县城可参照使用。

三级范围成果的质量要求

城区初始范围须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属性代码为201及201A的图斑整体纳入,不做取舍。实体地域范围重点核查内部空洞处置、初始范围全量纳入、迭代次数不超过5次、必选图斑连接条件、候选图斑城市功能与年度稳定性、特殊情况举证及线性地物截断、不跨市级行政区划界线等。城区范围则基于实体地域范围,核验最小统计单元采用村级调查区图层、面积占比计算正确性,以及按占比≥50%、20%~50%、<20%三档分别执行纳入、条件纳入、不纳入的判定规则。

统计表格、举证材料与成果报告

统计表格须信息完整且与矢量数据一致。特殊情况纳入须依TD/T 1064-2021执行,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提交批复文件和矢量数据,其他情况提交功能证明并经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城区范围确定报告与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分析报告的封面样式、大纲结构及排版要求由附录C统一规定。

质量检查方式与问题处理

检查范围覆盖全部四类成果,方式分为计算机自动检查、计算机辅助检查和人工检查,优先使用前两者。检查问题记录于固定格式记录表,不得随意更改;整改后须重新检查,合格方可汇交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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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案例 2

2026年8月1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

本规划是四川省面向2030年及中长期的城市更新行动纲领,围绕“公园城市、安逸家园”总体定位,构建区域协同格局,激发城市活力,提升宜居水平,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增强安全韧性,并建立可持续的实施与治理机制。规划以内涵式发展为主线,将城市体检与更新项目一体化推进,明确了省级统筹、市县落实的组织体系与配套政策。

区域协同与分类施策

规划按成都都市圈、省域经济副中心、区域中心城市、节点城市及县城五个层级分类指引更新路径。成都聚焦超大城市更新与治理模式探索,推进“智慧蓉城+微网实格”;绵阳、宜宾、泸州、南充、达州、乐山分别明确特色化更新路径;县城层面区分大城市周边、人口减少型、特色资源型等类型差异化推进,同步实施“百片千亿焕新工程”及中小城市和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工程。

存量盘活与产业动能

以闲置低效房屋土地盘活为切入点,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推动老旧街区厂区更新和交通枢纽周边一体化改造。产业方面,发展智能建造与装配式建筑,推动低空经济、车路协同等新兴场景落地,前瞻布局“六张网”基础设施。同步推进全龄友好城市建设,明确住房公积金上浮、保租房与“青年驿站”结合等具体支持措施。

宜居水平与安全韧性

住房领域部署“好房子”建设、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及城中村更新,量化指标包括改造老旧小区8000个、加装电梯1.5万部、实施城中村改造420个共10万户。基础设施方面推进地下管网“一张图”和生命线安全工程,提出建设改造5.9万公里以上管道、新改建公共停车场约200个。防灾减灾聚焦抗震体系、排水防涝与“平急两用”设施建设。

历史文化保护与更新机制

建立“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保护前置机制,推进“三道两线”跨区域保护与历史建筑抢救性修缮,支持活化利用并避免过度商业化。治理机制层面,健全城市体检全覆盖与“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体系,推行“城市合伙人”模式,支持REITs、专项债+银团贷款等融资工具,并明确过渡期用地政策、审批优化及地方立法方向。

2026年8月19日
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本规划为宁夏“十五五”时期城市更新行动提供纲领性安排,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牵引,围绕安全韧性、宜居品质、低碳转型、发展动能、文化特色、治理水平六大方向,明确到2030年的阶段目标与重点任务,并配套健全实施、用地、资金、共治及法规标准等保障机制,力图通过精耕细作推动城市内涵式发展,建设具有宁夏特色的现代化人民城市。

统筹地上地下,夯实安全韧性基础

规划将城市生命线安全置于首位,要求开展地下管网专项体检并建立动态数据库,加快燃气、供水、排水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同步推进雨污分流。市政设施方面,重点改造安全间距不达标或设备“带病运行”的燃气厂站,实施水厂工艺升级与智慧漏损监测,统筹防洪排涝联排联调。针对危险住房,分批分类加固或拆除C、D级房屋及预制板危旧住房,涉及历史建筑实施“一屋一策”。此外,提出建设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监管平台,在燃气、桥梁等高危区域布设物联网感知设备,提升风险智能化管控水平。

完善设施功能,提升宜居品质

规划明确到“十五五”期末实现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应改尽改,同步推进适老化改造与加装电梯。城中村改造坚持“一村一策”,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等方式,严格落实“一项目两方案”。公共服务领域,要求市级配置综合服务中心、县级建设全民健身中心,实现托育中心地级市全覆盖,并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与“10分钟健身圈”。交通方面,实施“疏堵提畅”工程打通断头路,统筹非机动车道与停车设施建设。

保护修复并举,推进低碳转型

生态修复强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保障“一住两公”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100%。固体废物治理设定“十五五”期末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80%以上的量化指标。水环境治理推行“厂网一体、按效付费”模式,推动清水河、阅海湖等河湖系统保护修复。建筑节能领域,明确居住建筑改造后整体能效提升30%、公共建筑提升20%以上,并规模化落地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贯穿项目立项至验收全过程。

转型创新并重,激活发展动能

规划提出“一主引领、一带引擎、一副一极”的城市发展格局,增强银川核心竞争力,促进石嘴山老工业区转型,提升固原副中心辐射能力。存量资源盘活方面,搭建停工项目和闲置房屋资产信息平台,推动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老旧街区改造注重发展首发经济、银发经济等新业态,老旧厂区转型支持影视创意、工业旅游等产业,并支持石嘴山市、西夏区老工业基地探索多元化改造模式。

赓续文脉与强化治理

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健全“先调查、后建设”机制,推动鼓楼—玉皇阁街区整体格局保护及承天寺塔等历史地段认定,探索以居民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城市风貌管控将开展城市设计并严控超高层建筑。治理体系方面,健全“一委一办一平台”工作架构,推进互嵌式社区与“石榴籽家园”建设,深化BIM技术应用并推动CIM平台建设。实施保障上,构建“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三级体系,明确用地混合开发正面清单、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政策,并推动城市更新条例立法与REITs等多元化投融资工具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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