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覆盖工业生产安全、自然灾害防治、极端场景应急通信等全链条需求,并用专栏细化攻关方向与推广产品。
规划将创新资源集中投向实战化需求:矿山隐蔽致灾探测、危化品动态预警、锂电池热失控防控、林火早期识别、洪涝堤坝隐患探测,以及“三断”条件下的激光通信、空天地融合调度等极端通信技术。加速人工智能、具身智能、脑机接口、卫星遥感等新兴技术融入装备研发,推动产品在高原、高寒、水域、地下等复杂环境中具备可靠的环境适应能力。创新平台布局同步向中试、概念验证和跨领域联合研究倾斜。
本规划提出布局实战化场景,推动装备在真实事故灾害环境中完成可靠性、环境适应性和人机协同效能检验,并建立常态化的场景征集、遴选与对接机制。推广路径上,通过典型应用案例征集、推广目录发布、首购首用和首台套政策联动,向工业、矿山、城乡消防、地震地质、洪涝、森林草原火灾等十余个重点领域投放装备。家庭社区层面同步推广安全应急包、独立式探测器、逃生缓降器等产品,并借科普演练与沉浸式体验中心提升自救互救能力。
规划构建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梯度培育体系,支持龙头企业承担国家重大任务、主导标准制定和供应链协同平台建设,同时鼓励中小企业深耕细分领域。数智化转型方面,推动“人工智能+”在企业研发、生产、运维环节落地,建设覆盖装备全生命周期的高质量数据集和可信数据空间,推广开源鸿蒙操作系统构建行业数字底座。区域布局按制造、场景验证、储备调运三类功能区差异化推进,并建立产能储备清单与动态管理机制。
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方面,鼓励装备租赁、共享、远程运维等模式,并配套发展风险评估、综合保障、培训等专业服务。财税金融上落实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和首台套保险补偿,推动设立地方产业发展基金。开放合作依托中国安全应急产业大会、国际应急管理展览会等平台和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展会活动持续推荐,并推动优势装备与整体解决方案向海外落地。
方案聚焦2026—2030年,核心是在气候变化导致极端强降雨频发的背景下,将全国近28万处登记在册灾害点以及583万平方千米滑坡崩塌泥石流风险区一并纳入防控,推动从“管灾害点”向“灾害点+风险区”双控转变,并把源头管控嵌入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
方案划定了总面积约325万平方千米的21个重点防治区,其中17个针对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灾害,4个针对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缓变性灾害。区划突出了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开发等重大工程区、三峡库区、秦巴山地、黄土高原以及华北平原、长江三角洲、汾渭盆地等城市群,要求在这些区域优先配置监测与治理资源。
本方案要求每年完成2次全国424万平方千米高中易发区的综合遥感识别,并在1376个重点县开展灾害点与风险区更新调查,在1250个极高和高风险城镇实施1∶1万精细调查。监测端将新建泥石流、滑坡、崩塌监测台站共约9753个,改建与运维现有台站逾7.2万个,同时探索在风险区构建以雨量、含水率为主要手段的监测骨干网,并建立国家—省—市—县递进式气象风险预警联动与短临预警机制。
“十五五”期间计划完成工程治理4237处、排危除险6128处、避险搬迁50000户,优先安排特大型和大型灾害点。与以往相比,突出“双控”管理落地:在17个重点省份约1206个县全面推行,建立受威胁人员清单与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并探索划定可动态调整的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线,服务于国土空间规划。
方案要求易发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县级应急综合演练,重要灾害点和风险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临灾避险演练,并对县乡防灾人员实行年度培训全覆盖。信息化方面,基于“一张图”构建地质灾害子场景,在17个重点省份推进省级节点建设,探索大数据与大模型等新技术在趋势研判、预警发布和应急调度中的应用,与国家级平台联动。
本示范文本为农垦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提供合同范本,核心是界定国有农场与职工之间的发包承包关系,并以合同条款固化农垦土地的特殊规则:参照而非完全适用民法典物权编、承包期限与职工退休年限挂钩、合同随劳动合同解除而自动终止。文本将承包费、用途管制、流转限制、违约责任等关键事项以选择性条款呈现,供双方协商填充。
文本明确农垦国有农用地归国家所有,主要由划拨方式交由国有农场使用,承包经营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与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条。后者确立“参照适用”原则,意味着国有农用地承包并不完全套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则,而是保留农垦系统的特殊安排。合同双方仅限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不向外部主体开放。
承包经营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须遵守职工承包期限不得超过退休年限的政策要求。文本在合同终止条款中设置了身份联动规则: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的,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已产生的承包经营收益仍归其所有。这一设计防止承包关系在职工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固化。
承包耕地的用途被严格限定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及饲草饲料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投资改良土壤、建设附属设施或以出租方式流转土地;未经同意擅自流转或建设,甲方有权解约收回土地并索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严重损害土地或破坏生态的,同样触发解约条款。
承包费支持现金、实物折资及其他方式,并允许双方协商调整周期。除承包费外,合同预留履约保证金、共同生产费、国有设施使用费等费用栏目。违约条款按主体分列:甲方逾期交地、擅自干涉经营须担责;乙方逾期付费、擅自改变用途或逾期交还土地均设定违约金与解约后果,具体逾期天数和费率留白由双方填写。
这份文件要求各地把城镇住宅“堵漏裂臭”问题年度整治作为硬任务推进,核心是把防堵塞、防渗漏、防开裂、防串味四类问题从设计、材料、施工到验收全链条管起来,同时配套信访快速处置和保修责任落实,形成“源头防控+末端化解”的双线整治路径。
本通知要求设计单位不得以“优化设计”名义变相降低标准,施工单位严禁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材料环节须适当提高门窗、防水卷材等关键材料抽检比例,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住宅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组织防堵塞、防渗漏、防开裂、防串味实体性能检测,并将检测结果纳入住宅质量保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须将四防相关设计列为审查要点,监管部门对新建住宅工程开展设计、材料、施工、验收全链条监督检查,对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曝光。
本通知要求各地畅通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信访渠道,明确处置部门、流程和期限,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分析信访量和处置率,着力实现信访办结率和信访量“一升一降”。保修责任上,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保修期限从交付起算,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可依约从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中扣除保修费用。通知还鼓励保修责任主体开发数字化保修平台,整合上报、派单、施工、回访全流程,实现过程留痕和闭环管理。
本通知要求加快建立房屋安全体检、安全管理资金、质量安全保险等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标准方面,围绕排水管道设计系统性、门窗密闭性、防水材料性能、轻质隔墙防裂及水封装置等环节加快研究修订。技术攻关上,要求组织专家团队分析本地区问题成因,形成惠民实用技术清单。队伍建设强调以建筑工人培育基地为依托培育产业工人队伍,对监督人员建立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机制,以调动监督队伍干事积极性。
本制度确立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的统计口径与报送框架,覆盖建筑节能情况与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两大板块,采用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省、市、县三级组织实施,报告期为年报。核心目标是为建筑节能降碳的宏观管理提供数据基础。
建筑节能情况信息统计覆盖全国城乡,统计对象分为城镇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农村居住建筑三类。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中,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在全国城镇范围内实行全面调查;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则在106个城市范围内实行典型抽样调查。城镇范围按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和镇区,含符合条件的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本制度采集建筑运行阶段的电力、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等能源消耗量及可再生能源消耗量。建筑节能情况综合表涉及新开工建筑面积、既有建筑面积、改造建筑面积、可再生能源应用、超低/近零能耗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太阳能光伏装机容量等指标。能耗指标口径明确:公共建筑电力消耗量按全行业用电量扣减特定行业用电量计算;年度建筑能耗总量中的电力仅指外购电力,不含自发自用电力。
统计工作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下分省、市、县三级执行。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全国指导协调,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承担统计软件编制发放、培训及年度报告等具体实施。省级部门负责本区域建筑节能情况信息报送,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市级统计范围、建立数据库并上报部级。市级部门审核汇总并向省级报送,县级部门负责确定调查对象、完成数据采集录入。
报告期为年报,建筑节能情况综合表和基层表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基层表于次年8月31日前报送,报表数据通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报送系统”填报汇总。统计原始数据不向社会公开发布,形成的专项报告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使用。本制度有效期至2029年7月。
煤炭工业发展“十五五”规划以《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等为编制依据,是指导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指南。规划锚定2030年目标:全国大型现代化煤矿产能比重提升至87%,智能化煤矿产能比例达75%,煤炭消费实现达峰,煤炭产能储备建成1亿吨/年以上。同时配套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方案,提出2030年煤层气产量260亿立方米、瓦斯利用量65亿立方米。
持续推进山西、蒙西、蒙东、陕北、新疆五大供应保障基地建设,2030年其产量占全国比重超80%;东中部合理控制开发节奏。
原则上停止新建产能低于120万吨/年(晋蒙陕新除南疆外)、60万吨/年(宁夏)、30万吨/年(其他地区)的煤矿;停止新建第一水平采深超1000米和改扩建采深超1200米的煤矿。
采深6001000米煤矿强化灾害治理与减损开采,10001200米煤矿推进安全绿色开发,开采深度原则上控制在1200米以浅,最深不超过1500米。
新建煤矿原则上一次规划建设到位,符合条件的按智能化标准设计,新建、改扩建煤矿应配套建设相应规模选煤厂。
西部加快淘汰与生态敏感区重叠煤矿,东中部稳妥退出灾害严重或资源枯竭煤矿,西南、东北引导资源条件差的中小煤矿退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应退尽退。
研究建立重点产煤省区协同生产机制,稳定“两湖一江”、东北、西南等重点地区供应,深化调出区与调入区战略合作。
完善“西煤东运”“北煤南运”多式联运系统,加快“疆煤外运”通道建设;推进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
到2030年建成煤炭产能储备1亿吨/年以上,完善产品、产能、产地三级储备体系,强化产能储备“平急转换”能力。
聚焦智能采掘(剥)等环节,加快全系统智能化煤矿建设与群矿联合升级;推动采煤自动截割、掘进远控截割、露天矿卡无人驾驶编组化运行等常态化可靠应用。
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研发煤炭领域专用大模型,培育AI融合应用试点煤矿,推动危险繁重岗位机器人替代。
研究制定智能化常态运行管理评价办法,研究建立煤矿智能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推进矿井水分级处理与煤矸石资源化利用;研究建立煤炭生产碳排放和碳足迹监测体系。
利用采煤沉陷区、工业场地发展光伏风电,有序开展绿电直连,鼓励绿证绿电交易,建设“源网荷储”协同矿区智能微电网。
巩固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部两大煤层气产业基地,推广井上下联合抽采,加强瓦斯全浓度利用。
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与低碳化改造,鼓励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发展。
科学规划煤制油气产能布局,推进鄂尔多斯、榆林、准东、哈密等煤制油气战略基地建设,推进煤制芳烃、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产业化突破。
完善商品煤质量管理制度,修订《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全过程质量跟踪检测。
沁水盆地老区综合治理稳产,加快沁南、马必东等区块开发;鄂尔多斯盆地东部聚焦深层资源快速上产;新疆推动库拜、阜康等区域产业化发展;拓展黔西、四川、南华北等新区勘查。
推广瓦斯井上下联合抽采,浓度8%以下瓦斯鼓励蓄热氧化、催化氧化利用;严格执排标准,规范安装甲烷排放监测设备。
衔接天然气“全国一张网”,建设运城—三门峡输气管道等工程,提升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外输能力。
《生态保护“十五五”规划》衔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美丽中国建设两个纲要,以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为目标,以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为主线,提出到2030年自然保护地陆域面积占比不低于18%、生态质量指数(EQI)提升至86.5、水土保持率74%以上、森林覆盖率25.8%等量化约束,并部署了空间格局优化、系统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评估、执法监督、数智化能力建设等一整套任务。
持续巩固“三区四带”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推进自然保护地、物种栖息地间生态廊道及重要海洋生态廊道建设。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整合优化、分级管理和分区管控,并划定覆盖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生态功能区及“三北”工程区等的监管重点区域,实施动态调整。
推行基本草原保护、天然林分类修复、湿地总量管控和分级管理、原生荒漠及冰川雪山冻土保护,严格休禁渔和围填海管控。修复上坚持“以水定绿”,主攻“三北”工程攻坚战、水土流失与石漠化治理、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并持续开展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发布碳汇方法学,支持符合条件的碳汇项目参与自愿减排交易。城乡层面推动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城市湿地修复、美丽河湖建设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优先采用乡土树种。
更新《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加强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和候鸟迁飞通道保护修复,畅通重点流域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建设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圃),强化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法规规划,推进本底调查与智慧监测,开展近自然修复。生物安全端推进外来入侵物种、生物技术应用和疫源疫病风险识别与应急处置,对松材线虫、红火蚁等10余种重点入侵物种实施调查监测和综合治理。对外推动“昆蒙框架”国内落实,运行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推进跨境保护协作与联合执法。
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的监测网络,优化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与样地布局。建立分级分类遥感监测机制,国家与地方协同开展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定期监测与保护成效评估,推进年度全国生态质量评价及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部署生态遥感参数地面验证站约30个,建设高分辨率生态遥感数据产品生产线。依托国家平台打造统一综合监管平台与“智慧大脑”,集成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技术,推动跨部门数据共享与业务联动。
持续开展“绿盾”重要生态空间问题排查,推进四级联动会商与非现场监管。完善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定规程,建立线索收集和跨部门会商机制,推动判定可量化可追责。健全问题线索发现交办、核实、整改销号及台账管理的闭环流程,深化“绿盾”“碧海”“中国渔政亮剑”等跨部门联合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衔接。
法规标准上,加快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文件,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修复等标准制修订。补偿制度上,探索涉渔补偿统筹用于濒危水生生物保护,落实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鼓励生态综合补偿与横向补偿。科技方面加强生态退化机理研究,培育重点实验室与野外站,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数智化方面升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构建智能预警、精准研判、靶向执法的监管模式。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以“两山”基地等为载体,推动区域整体提升,探索生态补偿创新、生态资源权益交易、EOD模式、气候投融资等路径,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
本通知印发各地在群众住房“堵漏裂臭”问题整治中形成的典型案例,涵盖管道堵塞、房屋渗漏、房屋开裂、厨卫间串味反臭四类高频质量通病。案例以具体项目为单位,呈现从设计优化、施工工艺改进到运维机制建设的技术路径与管控做法,供各地学习借鉴。
赣州滨江云宸三期通过“双管道排污+智能预警+专人运维”降低首层排水压力,首层出楼管道改用铸铁管抗沉降拉裂。南宁新世纪花园改造项目先精准排查管网症结,再分步实施雨污分流、更换HDPE管材,经台风强降雨检验实现零内涝。嘉峪关朝晖、佳苑小区为一楼增设独立排水立管,构建“一楼独立+上层共用”双轨排水,并明确“谁使用、谁维护、谁负责”的管护边界。邢台北召马棚户区项目则针对二层返水风险,依托防返水专利技术在首层布设防控设施和备用应急管线,配套水流弱电报警实现快速处置。
濮阳盟东文苑从厨卫止水反坎、双层防水加强层、PVC预埋止水节入手,屋面采用非固化涂料加双层SBS卷材复合构造,外窗加大找坡至15%并强化密封,防水完成后执行24小时闭水试验。广州黄埔岭头项目在地下室底板、侧墙、顶板整体采用掺活性硅质自修复防水剂的刚性结构自防水,未附加其他防水层,节约工期约25天、初始投资约10%,并对0.4mm以下裂缝具备自修复能力。兰州万科水晶城在防水卷材基础上增设塑料疏水板形成排水通路,以“排”为主解决卷材破损后渗漏点难以定位的问题。襄阳国投滨江湾一期将止水节与积水器成套防渗系统前置到设计阶段,厨卫实施100%逐户闭水试验。
赣州中海学府壹号地下地坪采用分仓浇筑、土工布保水养护10天,户内非涉水房间改用微膨胀成品石膏砂浆。衡水雍锦世家以轻质石膏抹灰替代水泥砂浆,在易开裂部位设双道抗碱玻纤网格布,填充墙采用3—5mm薄层砌筑。老河口保信华府建立墙、顶、地全工序报验机制,抹灰厚度统一控制10mm。深圳颐城臻湾悦家园交付后出现吊顶与墙面开裂,委托第三方检测评估并向业主公开结论,按裂缝类型分别采取柔性补缝、V型开槽、聚合物抗裂砂浆等专项修复。
串味反臭整治中,南京奥特佳项目通过优化烟道洞口尺寸解决靠墙侧接头无法密封的问题,采用定型化吊模灌浆封堵,并计划开展气密性与防窜烟检测。北京润园一期将水泥烟道整体更换为304不锈钢装配式烟道,分户加装不锈钢重力止回阀,支管以45°斜向接入主烟道,交付后物业每季度巡检止回阀与焊缝。南通R23020项目采用水母地漏,以“标准水封+硅胶膜”双重密封、台盆废水自动补水、直通式流道和模块化可拆卸芯体解决水封干涸、排水不畅、积污堵塞等问题。郑州锦华佳苑小区对1200余户实施排水与烟道双线整治,建立“一栋一策、一户一档”,完工后以烟雾测漏加48小时静置双重核验销号。
本汇编系统梳理2026年辽宁省乡村振兴领域现行有效的财政补贴、金融支持与税费优惠政策,覆盖粮食生产、巩固脱贫成果、产业发展、经营主体培育、美丽乡村建设等七大板块,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政策索引与操作依据。
围绕粮食安全核心目标,汇编玉米、大豆、稻谷生产者补贴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普惠制政策,明确补贴对象、测算方式与执行标准。大豆每亩补贴标准比玉米高350—400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2025年全省平均标准为86元/亩。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等单产提升机具,补贴测算比例不超过30%,重点机具不超过35%。畜牧业板块涵盖草原禁牧补助、粮改饲、奶业养加一体化、肉牛肉羊增量提质等项目,动物防疫补助细分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强制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类别,逐项列明补助标准。渔业板块覆盖深远海养殖设施、水产品初加工、渔港经济区建设、渔船更新改造与减船转产,其中减船转产按功率分档补助,国家数据库在册渔船7000元/千瓦。
本部分聚焦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与分层分类社会救助,明确低保、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认定范围与救助标准,建立低保标准科学调整机制。帮扶小额信贷政策向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倾斜,中央财政按贷款利率的70%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贷款资金须用于合规产业项目。
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是财政支持重点:农业产业强镇中央奖补1000万元,分300万元、700万元两期拨付;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总奖补2亿元,分三年安排;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1亿元,申报须满足主导产业全产业链产值占比超50%等条件。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各环节补助不超过服务价格的30%,脱贫地区放宽至40%。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方面,“头雁”项目2026年计划培育1000人,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3864万元,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1300名,另有返乡农民工创业场地补贴(每年3000—10000元,最长24个月)。
农业信贷担保贷款额度10万—300万元,担保费率不超过0.8%/年,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8%/年。粮油种植类和流通类贷款贴息按年化利率2%执行,贴息期限至2026年末。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单个主体年度上限200万元,同一笔贷款贴息最长5年,已享受设备更新贴息的不得重复申领。农业保险领域推进精准投保理赔,生猪保险落实“保处联动”,涉农贷款利率优惠由辽宁农信系统提供专项支持。
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类项目包括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和美乡村建设投资(按县域常住人口分档安排4000万—8000万元)、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及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每生每天5元)。医疗卫生领域涉及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2027年底基本全覆盖)、“两癌”免费筛查、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及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生态治理方面,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按项目总投资75%奖补、单个项目上限1.5亿元,秸秆综合利用在21个重点县实施。基层组织建设明确每年扶持约500个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每村补助不低于100万元。
本部分按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土地资源配置、农产品生产流通、新型经营主体、资源综合利用、农村金融六大方向归集64项优惠。关键政策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单位2027年底前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及印花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且企业所得税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电力热力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各项优惠均注明文件依据、适用对象与执行期限,便于实务操作与合规申报。
本规划面向“十五五”时期上海生态空间与市容环境建设,围绕公园城市、森林湿地保护、垃圾综合治理、市容景观、区域协同与运营创新六条主线,提出到2030年初步建成“公园城市”和“洁净城市”的目标。规划以指标化的量化要求贯穿全文,将林地保有量、公园开放比例、资源化利用率等刚性约束与重点工程专栏结合,形成可考核的实施框架。
规划提出到2030年主城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超93%,新增立体绿化50万平方米,公园24小时开放比例达90%以上,开放草坪的城市公园比例达80%以上。公园建设不再以数量为单一导向,而是围绕“一江一河一带”、五个新城绿环等重点区域推进环城生态公园带贯通,同步推动单位附属绿地开放100处以上、普惠型体育绿地达300处以上。辰山国家植物园建设、白玉兰文化公园、以滨江森林公园为基底的儿童公园等项目,体现出公园从休憩空间向文化标识和功能复合载体延伸。
林地保有量目标锁定145.1万亩以上,公益林抚育20万亩,乡土适生树种在新造林中应用比例不低于85%,净增林地不少于2万亩。规划将森林质量提升与土方消纳、生态复合单元整治挂钩,推进老港生态环保基地等林地综合效能提升试点。在湿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依托崇明东滩世界自然遗产地和国际湿地城市两个平台,实施北湖湿地修复工程,持续巩固互花米草除治成效,并建立林业“一张图”与全生命周期监测体系。
规划确立“近零填埋”方向,焚烧残渣资源化利用率达99%,新增飞灰资源化能力约700吨/日,建筑垃圾数字化监管覆盖率达90%以上。生活垃圾分类侧重设施友好化改造与“公益投放+惠民回收”全域覆盖,建筑垃圾突出产消平衡与跨区转运补偿机制,装修垃圾收运则压实物业服务单位责任。老港基地从托底保障向综合循环利用示范转型,江桥焚烧厂升级改造纳入研究范围。
市容板块聚焦“美丽街区”深化、户外招牌设置审批率达90%以上、景观照明节能灯具使用率98%以上等硬指标,同时推进户外设施安全检测抽检率分档落实。机制创新方面,规划将公园运营、林下经济、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并列为激活生态资源的路径,提出探索森林碳汇、林业金融、生物多样性银行等转化模式,建立绿林湿GEP核算体系并编制生态系统服务白皮书,推动生态资产从管护对象向可核算、可经营的要素转变。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造林、自然生态公园、林地效能提升、湿地修复、野生动物栖息地等林业工程,均须遵守本规定。市绿化市容局主管,其下设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市场监管,各级绿容部门按辖区协同管理。
林业工程须严格遵循立项、作业设计、承发包、合同、开工信息报送、施工过程、竣工验收七道程序。建设单位取得立项批复后先报送项目信息,作业设计须经相关部门批复。施工合同金额 400 万元及以上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 100 万元及以上的,应先在法定平台完成招投标再报送合同;低于上述额度的可直接报送。合同主要条款须与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一致,报送统一通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凭作业设计及其批复完成开工信息报送后方可开工。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重点核查建设规模与质量、土壤状况、苗木成活率、投资执行情况等合同约定内容。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合格后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参建各方须建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必须依照作业设计与林业技术标准施工,苗木和土壤应提供检疫证明及质量检测报告,并对种苗、栽植、土壤改良等关键工序做好记录。监理单位须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安全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理并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并须按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资质要求按建设工程资质管理规定执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应持相应执业资格在许可范围内执业,施工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须取得岗位证书,监理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监督等单位若有违反国家或本市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执法部门按管理权限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监管人员须忠于职守、依法回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工作流程。通过整合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人防、卫生健康等多部门技术审查要求,由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统一技术审查,提升审查效率与质量。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审查流程、审查内容、审查时限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确保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科学性与合规性。同时,强调了审查结果的法律效力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各方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办法明确施工图审查需通过“联审平台”进行一站式办理,建设单位需在申请施工许可前确定审查机构并签订合同。审查机构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符合性核对,并按技术审查内容进行详细审核,确保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多图联审”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支持。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遇技术争议,可向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此外,各管理部门可在审查过程中同步查看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提升监管效能。
本意见将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旅居云南”发展和健康县城建设三项工作统筹部署,以“抓环境”为主线推动“乡”“业”“城”协同增效。到203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分别达80%、98%,旅居综合消费规模突破1000亿元,并创建一批全国健康城镇。
和美乡村建设坚持“轻介入、微改造、精提升”,分类有序推进改厕、污水治理、垃圾收运处置和村容村貌整治,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小微绿地与森林乡村建设。同步建立全省特色村庄建设名录,盘活闲置资源培育特色产业,依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村庄运营,强化与农户的利益联结。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方面,推动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补齐通信、交通物流、供水供电供气供网短板。
旅居建设以古城古镇、特色村寨、温泉度假区为基底布局多元化旅居载体,面向数字游民等新型人群规划“旅创空间”,补齐便民商超、共享食堂、医疗问诊点等配套设施,并依托“旅居云南”平台开展线上预订与结算服务。文化维度上,将非遗技艺、民俗体验、节庆活动融入旅居过程,活化利用传统民居与村落肌理,打造小书店、小演艺、小文创、小工坊等新型文化空间。业态层面坚持“旅居+”“+旅居”,发展休闲农业、医疗康养、户外运动、科普研学等多元形态,培优“云南之夜”“云南礼物”品牌。
饮水与食品安全方面,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对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实施规范管理,对无固定经营场所食品摊贩实行统一区域和时段管控。噪声与光污染防控同步推进,常态化整治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噪声,推进宁静小区建设,市政道路照明更换为低眩光截光型LED路灯。针对“一老一小”,全面推进农村敬老院分类改革和“幸福小院”建设,发展助餐、助洁、助医等上门服务,同时推进儿童青少年近视和肥胖综合防控。全民健康水平提升以人均预期寿命为牵引,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实现社区、行政村“15分钟健身圈”体育设施全覆盖。
三项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各地须结合“十五五”规划制定新一轮实施方案,明确优先序。省级统筹人居环境整治、健康县城建设、文旅发展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示范引领作用强的地区;鼓励建立村级共建理事会机制,推广以工代赈,盘活闲置农房和低效建设用地保障项目落地。
本细则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本省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工作,以提高审批效率。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授权委托决定,本细则明确了在省人民政府法定权限内,将部分用地审批权以授权或委托方式下放至州(市)及具备条件的区(市)人民政府的试点安排。全文围绕权限划分、试点实施、审查审批流程、制文用章规范、评估机制及责任承担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确保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并依托“云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监管系统”实现全流程网上运行与动态监管。
本细则详细界定了授权与委托两种下放方式。授权事项以承接单位名义实施,主要涵盖特定区域内农用地转用审批;委托事项则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实施,主要涉及46个县(市、区)的土地征收审批。权限下放遵循依法依规、权责对等、放管结合与稳步推进原则,并明确了承接主体在人员、制度及系统上的配置要求。
试点范围内的所有审批事项须通过“云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监管系统”统一办理,实现全程留痕。本细则对申报审查、批复出具、印章管理等环节设定了统一标准,特别规定了委托审批须使用“云政土复”专属文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征地审批专用章”,并要求严格履行耕地保护、征地程序等刚性约束。
同时,通过系统监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及省级督查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设定了分级处理措施,严重者可报请暂停审批权。因行使委托权引发的行政争议,由受托机关承办应诉工作。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草原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确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将草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财政预算。条例同步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草原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禁止侵占和非法转让。承包经营期内不得随意调整草原,个别确需调整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批。经营权流转须不改变权属性质、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具备畜牧业生产能力,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须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一经批准严格执行,确需调整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重要放牧场、打草场、人工草地、生态脆弱区草原等划为基本草原,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禁止开垦草原、破坏植被、非法采挖发菜苁蓉甘草等野生植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草原征占用须经审批并缴纳植被恢复费,基本草原占用实行占补平衡。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禁止超载过牧和在禁牧休牧区放牧,打草须遵守割草期、留茬高度、轮割轮采等规定。
建立自治区至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苏木乡镇和街道配备草原管护员并实行网格化管理,运用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等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超载放牧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罚款;在禁牧区或休牧期放牧的,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罚款。造成草原破坏的须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工作人员渎职依法追责。
本定额标准是内蒙古自治区首个系统性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计价依据,由自治区财政厅与自然资源厅联合管理。本定额标准由预算定额、机械台班费定额和预算编制规定三部分构成,共涵盖九大工程类别、847个定额子目,按一日两班八小时作业编制。本定额标准紧扣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与验收要求,采用生产定额法、直接引用法等方法确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本定额标准明确了费用构成体系,将项目费用划分为工程施工费、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及监测管护费四大板块,并详细规定了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算程序与取费标准。本定额标准还对土方、石方、混凝土、植物、道路等各专业工程的适用范围、工作内容、计量规则和调整系数作出了精细界定,为自治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预决算编制、费用审查与预算管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经济尺度。
本定额标准由《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预算定额》、《机械台班费定额》和《预算编制规定》三部分有机组成。预算定额覆盖土方、石方、抗滑桩及边坡支护、砌筑、混凝土、安装、道路、植物、辅助工程共九章,按一日两班作业编制,定额中的人工、机械与材料消耗量已综合考虑基本工作、辅助工序、必要中断与机械小修养护等全部内容,并明确了材料的计价规则与机械的选用方式。
本定额标准将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费用系统划分为工程施工费、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和监测管护费。其中工程施工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和税金构成,直接费下设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措施费涵盖临时设施、冬雨季施工、安全施工等五项内容;其他费用则包含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和项目管理费,各项费用均规定了明确的计算基数与取费标准。
本定额标准针对不同专业工程分别制定了详细的适用范围与调整规则。土方工程按自然方、松方、实方区分计量,土类级别及施工条件差异通过人工与机械系数进行调整;植物工程按苗木规格、土球直径和土壤类别设置了相应的定额消耗,苗木数量变动时可同比例调整人工与水的用量;石方与混凝土工程则明确了开挖方式、运输距离及预拌混凝土替代现拌时的换算规则。
本办法以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为主线,对全省殡葬设施规划建设、殡仪服务流程、安葬管理及价格监管作出统一规范。核心变化在于:殡葬服务实行基础项目与非基础项目清单管理,基础项目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新设殡葬服务机构一律为非营利性、由政府举办,不再设立营利性机构;新建公墓须划出不少于30%区域用于生态或格位安葬。
本省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两类,基础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存放、告别、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及政府举办的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州级人民政府制定。非基础项目由市州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清单,明确收费参考区间并严格管理。生态安葬费、城镇公益性公墓及政府举办的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同样执行政府指导价。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的建设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管理主体为民政部门直属殡葬服务机构。新设殡葬服务机构应为非营利性、由政府举办,不得以合作、股份等形式运营殡葬设施,不得将服务项目外包或委托运营。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须按不低于5%的比例从经营收入中提取维护基金,专账管理。
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等区域建造坟墓;已有坟墓除依法保留外应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骨灰单体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不超过0.8平方米,墓碑高度不超过0.6米。公墓墓位、骨灰格位使用期限为20年,期满未续用经催告满二年可收回,骨灰一年后无人认领的实施生态安葬。
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免除基础服务项目收费。从业人员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热按居民价格标准执行。监管方面,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和基层殡葬信息员制度,运用大数据、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查处违法建坟行为,并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强制交易、价格欺诈等行为列出禁止性清单。
重点支持成都平原算力核心区、攀西—川西北算电融合发展带及川南、川东北区域节点,并对算电融合、万卡集群、数据集与应用场景等给予差异化投资补助,同时以算力券、词元券和绿电直连等机制降低用算与用电成本。
成都、雅安、绵阳、德阳构成成都平原算力核心区,聚焦成渝国家算力枢纽节点,承接服务全国、辐射“一带一路”沿线的综合性算力需求;凉山、甘孜、阿坝、攀枝花依托清洁能源布局“源网荷储”一体化算力设施,重点承接模型训练、影视渲染、数据备份等可迁移算力。川南以内江、宜宾为主服务智慧物流、智能酿造,川东北以达州为主服务能源化工、机械制造。算电融合项目可采用绿电直连,余电上网比例放宽至20%,并按直供新能源配置规模的2倍给予额外新能源配置。
天府数据中心集群按产业方向分片打造先进计算、智能算力、智能云计算园区;甘孜新都桥、阿坝红原、凉山盐源等地集中建设零碳算力园区。算力调度平台、算力超市、词元工厂等公共服务设施按核定总投资15%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万卡级以上智算集群的大型及以上算力中心同样按15%补助、上限1000万元;存量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参照同一比例与上限支持,并优先申报国家“两新”专项。
高质量数据集项目按核定总投资25%补助、上限1000万元;算力应用标杆场景按不超过2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普惠侧设立算力券,一般企业补贴比例不超过20%,成立3年内初创企业提高至30%,人工智能一人公司可至40%,每家单位每年最高100万元;词元券按实际使用额最高20%、最高100万元支持,人工智能一人公司可扩大至40%。省一体化算力监测调度平台推动全省算力资源统一纳管、统筹调度,并探索川渝及跨区域调度机制。
重点算力园区支持双(多)回路供电;数据中心可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需求响应等市场化交易,按价格信号灵活调整用电时段。2027年底前已建成或实质性开工的受限断面内万卡集群算电融合项目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算力企业可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多年期绿电交易合同,开展绿电消费认证并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相关部门细化并适时调整。
本通知针对四川省变配电工程消防审验长期缺乏统一规则的问题,按电压等级划分管理类型,明确330kV及以上变电站执行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制度,330kV以下实行备案抽查,并将技术审查和现场评定交由具备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国网四川电力负责组织并函告住建部门作为审批依据。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变配电工程,凡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需要消防设计的,均纳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无需消防设计的含增容工程免办手续。33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含换流站)列为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330kV以下变电站工程列为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特殊建设工程须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审查合格不得施工,保密工程线下办理。技术审查可由住建部门或国网四川电力组织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涉及特殊消防设计的须经专家评审,省能源局参与。消防验收前建设单位须组织消防查验,现场评定同样可由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并作为验收依据,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禁止投入使用。规划许可文件确有客观困难的,可凭工程核准文件先行受理,但须在消防验收前补齐。
其他建设工程申请施工许可时须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竣工查验后报住建部门备案。备案抽查比例为5%,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处罚的工程抽查比例为100%,暂不采用告知承诺制。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按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开展现场检查,不合格应停止使用,整改后申请复查。
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主体责任,从业人员承担个人责任。变电站工程配套建设的办公、宿舍等房屋建筑工程在同一规划许可文件中的,应与变电站工程一并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抽查;申请表和备案表中“施工许可证号”一栏填写核准文件编号。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手续,住建部门压缩办理时限。技术要求另文印发,原川建行规〔2022〕6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图集针对住宅小区有顶棚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建设,以控制火灾风险为核心,将《四川省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消防技术导则(试行)》转换为可直接选用的标准化工程方案。整套图集系统输出选址退距、防火单元与消防设施三大刚性约束,并提供两种定型示例的全套施工图,用以消除因选址不当、防火分隔缺失导致的“进楼入户”隐患。
有顶棚停车场边界与相邻建筑门窗洞口、安全出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6.0m,且当建筑外墙保温或装饰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时同样执行该限值。唯一豁免情形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顶棚材料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相邻建筑之间设置高出停车场顶棚不小于500mm的防火墙、配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选址上明确禁止贴邻托儿所及老年人照料设施,禁止占用消防车道与登高操作场地,与10kV及以下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少于3m。
停车场以每组不超过20m长度、不超过50辆为防火分组,组间采用净距不小于2m或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200厚页岩多孔砖隔墙分隔。钢结构承重构件(柱、梁)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顶棚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B1级。图集提供了单坡型与双坡型标准单元及标准防火单元的平剖面尺寸,并按垂直式、45度斜列式、30度斜列式三种停车方式分别给出了组合逻辑,单组防火单元控制指标可直接查表调用。
每处停车场强制按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配置水基型灭火器,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在150m范围内时可利用既有设施。宜设置简易自动喷淋系统,喷水强度6L/min·m²,作用面积不超过160m²,持续喷水0.5h,水源可直接采用市政自来水并设防回流污染措施。电气方面,专用充电回路须具备过载、短路及A型30mA漏电保护,明敷线路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配电箱及插座周围1.0m范围内不得有可燃物。接地电阻不低于4Ω。
图集给出两种独立式定型示例:膜结构双坡车棚(80辆)与轻钢结构玻璃顶单坡车棚(35辆)。示例包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全专业施工图及抗震设防专篇,但不能直接照搬;实际工程须根据场地条件进行验槽、独立基础设计及节点计算,并预先评估对既有建筑日照、消防通道与地下管线的影响。钢结构须定期进行防腐防火涂装维护,视频监控信号要求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图像存储不少于30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宁夏现代宜居农房设计图集(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区农村一层、二层农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图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针对宁夏不同区域气候与地质条件,提出从结构安全、功能布局到风貌引导的系统化设计方案,覆盖两室至五室户型及传统经典型、现代创新型、改造传承型三类建筑风貌,并提供餐饮、民宿、手工作坊等产业经营类改造示例。
本图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至9度地区。新建农房设计工作年限50年,结构安全等级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8度及以上地区严禁采用“硬山搁檩”,应设置竖向剪刀撑或满铺木望板。图集对边坡设计、湿陷性黄土及膨胀土地基处理、砖混结构与框架结构的选型与构造要点给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构造柱、圈梁的设置条件及墙体局部尺寸限值。旧有农房应按规定进行抗震鉴定,加固方案可选用增设构造柱和圈梁、面层加固或板墙加固等方法。
功能布局强调洁污分区、动静分区和人畜分离,卧室和起居室宜布置在南向。明确了采光窗地比、自然通风开口面积等量化标准。节能方面,外墙、屋面、门窗须采用保温隔热体系,外门窗气密性等级不宜小于6级,推荐使用70系列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鼓励利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要求太阳能集热设备与屋面一体化设计。
图集提供两室至五室共十余种户型方案,均为砖混结构,给出建筑面积区间与造价参考(土建单方约1000元/㎡)。每种户型附建筑平面图及前院、侧院、后院等庭院布局推荐。建筑风貌按北部引黄灌溉平原区、中部干旱草原区、南部黄土高原区划分,提供不同配色方案,并专门设立改造传承型章节,针对普通民居的屋顶、墙面、门窗及特色保护类民居提出风貌提升与加固改造要点。
本导则以“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风貌协调”为目标,将宁夏全域划分为北部引黄灌溉平原区、中部干旱草原区、南部黄土高原区三大地理单元,按宜居生活类、特色保护类、产业经营类三种农房用途,分别提出差异化的风貌设计指引,并配套建设流程、选址布局、建筑安全、空间功能及绿色节能等建设管理要求,形成“导则定标准、图集给方案、机制保落实”的技术体系。
北部引黄灌溉平原区以“近渠而居,素朴简居”为基调,倡导规整合院、白灰土黄主色与平缓坡顶,现代宜居类强调简洁明快与太阳能预留,特色保护类禁止外刷彩色涂料并保持材料本色,产业经营类允许以农田丰收色系作10%以内的点缀。中部干旱草原区定位“旱塬绿洲,院阔厚筑”,建筑体量低缓,墙体加厚、门窗尺度偏小以利防风沙,色彩以土黄、暗红、白色为主,特色保护类强调生土夯筑质感和屋脊装饰的丝路大漠文化表达。南部黄土高原区突出“依山就势、精工巧筑”,紧凑型三合院顺应地形,坡顶坡度可达20°至45°,青灰土黄木色为主调,特色保护类重点保护砖雕、木刻、书法匾额等装饰构件,产业经营类允许红叶红、松柏绿等局部点缀。
本导则将农房建设规范为选址与申请、设计选图、审批许可、施工放线与监管、竣工验收与归档五个环节,审批时须将建筑色彩、材质、屋顶形式纳入许可内容,乡镇在申请审查、丈量批放、基础完成、房屋建成四个节点到场监管。抗震方面,全区除盐池县6度、彭阳县7度外均为8度设防区,新建砖混结构须合理设置构造柱与圈梁,既有农房经鉴定不满足要求的应采取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或高延性混凝土面层加固等措施。消防上,砖木与木结构传统保护类农房须设防火隔离带并增设消防水源,产业经营类须配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及灯光疏散标志。
建筑空间部分按三类农房分别给出功能配置:宜居生活类强调整洁分区、适老化无障碍设计与收纳优化;特色保护类在不改变外观和承重结构的前提下允许植入非遗展示;产业经营类则对民宿、餐饮、作坊的洁污流线、动静分区提出独立出入口与隔离要求。绿色节能方面,围护结构须满足传热系数限值,南向宜大窗、北向宜小窗,鼓励被动式太阳房设计与外保温系统,并预留太阳能光伏板、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设备安装条件。同时提倡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农房应用,严禁使用高耗能与污染超标材料。
本意见围绕建筑业提质升级,明确到2030年新增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40家(项)以上,其中特级8家(项)左右,打造100个以上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和20个以上智能建造产业基地。全文以市场主体培育、产业结构调整、行业生态治理、营商环境优化、转型发展协同、市场监管提质六大行动为主线,并配套考核督导机制。
在市场主体端,本意见提出分层培育企业梯队:巩固2家千亿级龙头企业,培育1—2家500亿级领军企业,发展100家总承包骨干企业、300家专业承包特色企业和50家咨询标杆企业。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获准公平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等建设领域,年度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支持其与大型企业组建联合体投标。资质管理方面,省级权限内审批向公路、水利水电、港口航道、电力、市政等专业高等级资质倾斜,联合体承接业绩可用于资质申报和投标;对1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人员,注册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产业结构上,支持企业向桥梁隧道、抽水蓄能、港口机场、算力枢纽、核聚变设施等领域拓展,并以“投资人”模式参与城市更新和民生工程。龙头企业向“融投建营维”一体化综合服务商转型,补强勘察设计、新型建材、装备制造等短板,推动传统劳务向“机器人+”施工模式转型。工程总承包在政府投资项目优先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同步发展。
行业生态治理聚焦三组关系。甲乙双方关系上,严禁设置施工企业垫资、“以房抵付”等不合理条款及合同外补充条款,推广商事调解解决价款争议。供需关系上,建立优价优质计价与质量分级计价机制,引导行业由低价竞争转向价值竞争。五方主体责任上,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及优先偿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全部施工活动负总责。
营商环境方面,招标投标推行“AI+”辅助评审、“双盲”评审和跨区域远程异地评标,在水利、交通、能源领域及省属企业推进评定分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金融服务支持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在建政府投资工程融资及无还本续贷。市场开拓上,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及西北、西南重点区域设立外出服务站点,鼓励国企带动产业链抱团出海。
转型发展聚焦工业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新立项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公共建筑鼓励钢结构装配式,高架桥梁、综合管廊等项目优先采用装配式。智能建造依托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推动全产业链上云用数赋智,全面开展施工图BIM审查,推进BIM与CIM平台对接,省级资金支持智能建造基地建设。绿色建造方面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绿色建材。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落实“新八级工”制度,推动装配式建筑工人、建筑机器人操作员等新兴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监管提质方面,推进“人工智能+招标投标监管”建立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分析预警模型,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通过数据比甄别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挂证等行为。工程价款结算环节,无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政府投资项目严禁垫资建设,预付款不低于合同总价10%,竣工前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5%,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
组织实施层面,本意见要求各地将建筑业发展纳入政府年度考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改、财政、人社、交通、水利、国资、商务、金融等部门协同,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并定期梳理政策堵点。
本办法规范广州市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使用与监管,适用于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耕地的地块。补贴对象为承担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国有农场及实际承担保护责任的单位,白云、花都、番禺、从化、增城辖区由市本级财政按100元/亩·年安排,各区须配套制定区级标准。
擅自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发展林果业、挖塘养殖水产,或因灾毁、未落实种植要求导致地块不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不纳入补贴。市级资金专款专用,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分级管理、逐级管控。
发放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重点用于永久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建设和宣传、农村土地整治、农机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在重点用途落实后,可经民主决策程序用于成员社保医保、公益事业或发放至承担保护任务的农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国有农场等单位的资金重点用于管护建设、农田有害生物防治、农机服务、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及道路、供电、饮水、防火、管护站点等基础设施。禁止用于弥补办公楼和住房等基建开支、购置公务用车、干部报酬、公务接待、捐赠赞助及购买股票证券。
各区分局初步明确拟发放范围后,由镇街核实并在补贴对象所在地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经确认后逐级上报;区分局建立台账、制定发放方案,经区政府审批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镇街于每年10月底前将补贴发放至对象。补贴对象拒领导致资金在11月30日前未发放完毕的,按规定退回且不予补发,但不免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义务。
按不超过市级补贴资金1%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各区分局、镇街、经济联社及经济社的发放工作支出和第三方内部审查。各区分局每两年委托第三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人社、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职能开展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违者依法追责。省级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不得抵减市、区级补贴。本办法有效期5年。
广州市模块化建筑认定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模块化建筑的评价工作,推动广州市模块化建筑发展。本指引明确了模块化建筑的定义、基本规定及评价等级划分,涵盖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评价等级划分等主要内容。指引提出模块化建筑应以单体建筑地上部分作为评价单元,并对预评价和竣工验收前的评价流程作出具体要求。同时,指引详细说明了模块化建筑的评价等级标准,包括A级、AA级、AAA级,分别对应不同的指标要求和得分标准。此外,还提供了模块化建筑预评价申报表、评价申报表、自评定表及实施承诺书等附件,用于规范申报与评价流程。
指引明确模块化建筑评价以单体建筑地上部分为单位,对建筑编号、楼层结构、地下室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指引将模块化建筑划分为A级、AA级、AAA级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均有对应的必选项和可选项,以及最低得分要求,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本办法以“先考古、后出让”为主线,将全区土地出让、划拨前及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纳入统一管理,明确政府为责任主体、费用分级负担、资质单位准入,并对发现文物后的保护处置和规划管控作出硬性约束。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未核定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与传统村落保护范围,以及自治区划定并动态调整的可能存在地下文物区域,均须开展考古前置;同一区域多种情形仅需开展一次。县级以上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费用按来源分流:政府储备用地计入收储成本,非政府储备项目由建设单位列入预算。考古作业须由取得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外国人及外国组织未经特别许可不得参与。
申请由县级以上政府或建设单位向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等敏感区域的须事先征求林业、生态环境、海洋等部门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后组织资质单位作业并实施全过程监督,重要建设工程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资质单位须在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作报告,经审核修改后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与申请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线性工程发现重要文物应优先调整方案避绕。需配合建设工程发掘的,须编制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紧急抢救性发掘可先行组织并补办手续。发掘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结项报告,重要发现在公开前须逐级上报。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优先原址保护,无法原址保护须依法报批;保护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原址保护范围内不得办理出让划拨或审批建设工程。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或疑似文物,须立即停工作业、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到场、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重要文物逐级上报。未履行考古前置责任或造成文物损毁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施行前已收储未出让、划拨的土地参照执行。
本意见以全流程管理为主线,覆盖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与运营,明确到2030年底设市城市公园专项体检全覆盖、全省新改建公园绿地超800公顷,并通过“乐享园林”“共建花园”等行动增加社区公园、口袋公园及专类公园供给,推动城园融合与单位附属绿地开放共享。
建立城市公园专项体检机制,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及公园体系规划,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挖潜金角银边、低效空间与附属绿地,鼓励用地功能复合与空间立体化建设。推动公园与慢行系统、公共服务设施连通联动,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须绿化、铺装或遮盖。建设环节强化设计引导,突出地域文化与适地适树,限制名贵苗木,新建公园地下空间利用面积不得超过相应公园绿地总面积的30%;严防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建设公园。老旧公园更新重点调整密植、嵌入多元功能、实施“无界”开放和适老适儿改造,新改建公园无障碍实施率达100%。
落实分级分类养护制度,避免保修养护期满后的管理“真空期”,将公园保洁与城市环卫统筹实施,建立养护经费动态调整机制。探索“精野结合”模式,综合公园合理设置“留野区”,划定区域实行“落叶不扫”“落叶归根”,绿化浇灌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应用智能预警、无人机巡检、智能修剪等设施设备。保护管理方面,至2028年底各地均建立城市公园名录,综合公园全覆盖;至2030年底已划定绿线的公园全部设立绿线公示牌。历史名园认定后一年内须编制保护方案,强化古树名木与后备资源保护。安全管理建立风险清单和闭环处置机制,衔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推进“平急两用”改造。
推动公园绿地确权和不动产登记,制定运营正负面清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对无产权建筑在落实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前提下按程序盘活。推进“公园+”系列场景,覆盖文化、运动、康养、旅游、商业、夜游等方向,适度建设宠物友好设施。探索公园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碳汇交易及重大活动碳中和。实施层面建立省市县联动机制,探索经营收益反哺公园管理,强化碳汇计量、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技术攻关,推广“市民园长”和志愿者团队参与机制。
本意见围绕城市公园高质量发展,覆盖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全流程,明确至2030年设市城市公园体检全覆盖、全省新改建公园绿地超800公顷等量化目标,并以城园融合、更新提质、绿色养护、资产盘活和“公园+”消费为抓手,强化公益属性与可持续运维。
建立城市公园专项体检机制,科学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和公园体系规划,制定三年行动与年度实施计划。通过“乐享园林”“共建花园”行动增加社区公园、口袋公园和专类公园,综合利用金角银边、低效空间及附属绿地;鼓励商业服务、交通运输等用地复合建设公园。推动公园与慢行系统、公共服务设施连通联动,构建以公园为中心的城市活力圈层,单位附属绿地开放共享,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须绿化或遮盖。
公园功能定位须基于场地条件与使用需求,突出地域文化,适地适树,限制名贵苗木,强化海绵功能与无障碍设施。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利用面积不宜超过绿地总面积的30%。建设过程实施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严防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及新增政府隐性债务。老旧公园更新以功能布局、景观环境和场地设施为重点,嵌入科创、文化、运动、消费空间,推进无界开放和适老化适儿化改造,新改建公园无障碍实施率达100%。
建立分级分类长效养护制度,明确植物养护和设施维护要求,健全经费动态调整机制和政府采购监督评估。探索“精野结合”模式,在综合公园设置留野区,因地制宜实施“落叶不扫”;绿化浇灌优先使用再生水,园林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推进智能监测、病虫害预警和无人机巡检、智能修剪、无人清扫等智慧化养护应用。
至2028年底各地均建立城市公园名录,综合公园全覆盖;至2030年底已划定绿线的公园全部设立公示牌。严禁公园内建筑改变功能成为“楼堂馆所”,推进历史名园认定与保护方案编制。推动公园绿地确权登记和资产盘活,制定运营正负面清单,引入自然教育、露营、市集等业态。推进“公园+文化、运动、康养、旅游、商业、夜游”,探索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与碳汇交易,以经营收益反哺公园管理,促进可持续运维。
文件围绕用地用林报批链条做减法。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实施成片开发征收,不再单独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改由县级以上政府出具公共利益说明并在首次征地时一并上报备案;经营性项目前期论证的行政成本被直接削减。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推行“立项即开工”,单独选址的省级及以上交通、能源、水利、军事项目凭立项批复即可申请先行用地。论证环节全面整合,分准入、报批两阶段将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影响、节约集约用地、地灾评估等多专题合并为一份综合论证报告,实行“一本报告、一次论证、一份意见”。审批服务端全面联动用地用林,单独选址项目可按设区市或县为单位分段报批,历史遗留违法用地由地方政府承诺限期处置后允许先报批、后取得批文。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成片开发征收不再单独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已批详细规划划定成片开发范围,编制《关于土地成片开发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说明》,在拟征收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起始时间须早于首个批次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可与说明听证合并进行。首次办理农转用和征收时将说明合并上报并备案,后续批次报批时说明已备案情况,范围或公益性用地比例变化的需调整说明并重新备案。已获批的成片开发方案继续有效。
省级及以上单独选址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项目,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备案批复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适用范围覆盖中央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纳入国家级规划的项目、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省级批准或纳入省级规划的项目以及其他国家和省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申报须满足四要件:取得立项批复、省级行业或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红线稳定、拟用地范围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补偿款预存证明或进账凭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审核申报条件、范围规模和补偿资金到位情况,省级审查通过后出具先行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在准入阶段可将生态保护红线有限人为活动论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论证、节约集约用地专章、自然保护地和自然公园影响评价、公益林可行性论证、重要湿地保护恢复方案、野生动物影响评价等合并为《建设项目准入阶段综合论证报告》,重点分析选址可行性与合规性。报批阶段将生态红线不可避让论证、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灾评估等合并为《建设项目报批阶段综合论证报告》,侧重核实选址是否重大调整、占用补划可行性与不可避让性。临时用地复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可后置至供地阶段,也可按需纳入报批阶段报告。论证由原单独论证的最高层级自然资源或林业主管部门统筹组织,统一出具综合论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报批用地超出预审范围的,仅对自然资源要素变化情况说明必要性,不再重复论证。
全面实行用地用林联动审批,经项目投资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用林可分期报批。线性基础设施项目需报国务院批准的以设区市为单位分段报批,需报省政府批准的以县为单位分段报批。非项目主体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由地方政府出具承诺处置到位的情况说明,明确建设主体、时间、规模及处置时限后即可开展用地报批,待依法处置到位后取得批文。重点项目临时用地用林需要接续使用的,省级行业部门和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按需出具意见,市县依据省级意见依权限审批。
本细则依据国家关于一体化调查监测与国土变更调查协同机制的最新要求,旨在规范2026年度河北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工作。本细则以县级为基本调查单元,聚焦林草湿荒变化信息监测与固定样地调查两大核心任务,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综合技术手段,协同推进年度调查监测与国土变更调查。本细则对调查对象、技术方法、精度要求、地类认定规则及各级职责分工作出了系统规定,并建立了覆盖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机制,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为林草资源综合管理、生态状况评价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提供数据支撑。
本细则明确以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荒漠化沙化土地变化信息为监测对象,围绕产出林草覆盖率等核心指标,聚焦植被覆盖变化信息监测。经优化,年度需调查核实的图斑指标由125项精简为22项,相对稳定的地理环境因子实行单独图层管理。技术方法上,以省级为单位统筹,依托高分遥感影像比对和档案资料,按季度获取变化信息,并通过“一张图”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与日常监测。
本细则对乔木林、灌木林、未成林、苗圃地、采伐迹地及林业直服设施用地等地类的认定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郁闭度、保存率、起源等关键判定标准。在精度方面,要求图斑最小上图面积为400平方米,蓄积记载到1立方米,植被盖度测量误差小于5%,并强调图斑区划合并时须保持面积衔接一致,细碎图斑按相邻相近原则处理。
本细则要求日常监测与国土变更调查同步开展,通过遥感影像变化特征比对和经营档案资料核实,梳理变化地块。对于无法通过资料直接判定的图斑,须采用现地核实或无人机拍摄等方式,记录地类、植被覆盖类型及变化原因等属性。所有因人为活动导致地类变化的图斑均需实地拍照举证,并规定了举证照片的拍摄数量、方位和质量要求。
本细则确立了分级负责、自下而上的质量控制机制,明确县级负责全面自查、市级逐图斑复核、省级重点抽查与全程跟踪指导。质量评价采用图斑合格率计分,综合评分95分以上为合格。在职责分工上,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为调查监测主体,负责变化图斑的调查核实与结果推送;市级负责统筹组织与进度质量把控;省级负责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本细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2026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细则。旨在通过县级实地调查与逐级核查,及时掌握自然资源家底和国土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动态更新国土调查成果,保障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细则涵盖目的与任务、总体原则与要求、调查界线调整及坡度图更新、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更新、成果检查与上报、主要成果及分析应用、地类认定及有关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明确了各级职责分工、工作流程、技术标准及质量控制要求,确保调查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明确调查界线调整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零米线、海岸线、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等的调整方式和数据报送规范。同时规定了坡度图更新的条件、数据来源及审核流程,确保地形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详细说明了国土变更调查的工作形式、监测监管流程、调查内容、准备工作、外业调查、权属信息更新及成果填报等具体操作流程,强调了以“发现-处置-变更”一体化业务流程为核心,提升调查效率和准确性。
规定了成果自检、线上核查、线下核查、成果报部及国家级核查意见修改等步骤,确保调查成果的质量符合国家要求,并通过省级审核后上报。
本通知针对城镇详细规划长期按“静态蓝图”管理、层级不清、传导失序、更新滞后等问题,提出以单元详规与街坊详规分层管理为核心,重构我省城镇详规编制、审批、实施全链条。主要抓手是允许以“单元分解台账”替代单元详规全覆盖,并引入留白用地、弹性用地、正面清单与动态维护机制,为存量更新和项目落地提供制度通道。
城镇详规分为单元详规和街坊详规两个层次。单元划分优先遵循行政管理边界,街坊划分以城市道路或自然界线为界。关键制度创新在于:不强制单元详规全覆盖,各地可将总规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分解为“单元分解台账”,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替代单元详规,作为街坊详规编制依据;重点发展区域或项目集中单元再行编制单元详规。街坊详规原则上覆盖一个或多个完整街坊,局部建设区域可将单独地块作为编制范围。
详规须不超不漏地落实总规刚性管控内容,包括重要控制线、主次干路结构、重大设施布局、历史文化保护、安全韧性等。与专项规划冲突时,优先保障城市安全韧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空间需求。城市更新片区的详规可与片区策划及实施方案同步编制,在街坊详规中安排用途、强度和配套。留白用地在总规中明确启用条件,弹性用地则在街坊详规中确定具体用途。
单元详规或分解台账应明确主导功能、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住宅建筑总量,并配置公共服务、交通、市政、防灾、绿地等设施;上述内容及城市控制线规模布局、设施规模作为刚性内容向街坊详规传导。街坊详规是核定规划条件和核发许可的直接依据,须明确各地块用途、混合比例、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设施配套及地下空间要求,并允许对因坐标转换、勘界定桩导致的城市四线误差进行技术修正。特殊区域管控保持从严:开发区产业用地原则上不低于总规模60%,化工园区安全控制线内不得规划学校、医院、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新编详规依法履行专家评审、公示、批准和公告程序,审批权限不得违规下放。动态维护分优化调整与技术修正两类,优化调整方案公示不少于10天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技术修正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更新成果。其余变更按修改程序办理,允许集中开展存量详规修改的论证与报批。经批准的详规是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的唯一法定依据,不得以会议纪要、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替代。对存量建设用地用途转换,可制定正面清单,符合清单的视为符合详规,以“原详细规划+正面清单+地块图则”核定许可。获批街坊详规应在30日内完成省级入库,动态维护或修改后30日内更新入库数据。
本导则规范浙江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工作,覆盖跨河、穿河、临河及临时工程四类涉河建设行为,从技术要求、分析计算、影响评价到防治补救措施形成完整技术链条。导则以阻水比、壅水叠加值、占用水域补偿等量化指标作为核心管控手段,并按线性与非线性项目分别设定报告编制路径。
导则对四类涉河建设行为分别设定技术底线。跨河桥梁全河段阻水比不得大于5%,老桥拼宽叠加阻水比不得超过原桥;河宽小于30米时应一跨过河,山洪灾害易发区桥梁必须一跨过河。临河项目阻水比不得大于3%,壅水叠加值对不允许越浪的江堤不得超过堤顶安全加高值的10%,允许越浪的不得超过20%。光伏、风电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附属办公生活设施不得布置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穿河项目定向钻出入土点须位于堤防管理范围以外,盾构工作井须在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外。
分析计算涵盖水文、河道演变、阻水壅水、排涝、涌潮、冲刷淤积、占用水域及水利工程安全等专项。工程规模较大、位于省级河道或独流入海河流、河段形态复杂的,须采用数值模拟或物理模型试验;省级河道重要河口分汊河段且河势不稳定的,须两者结合。评价结论须明确回答对规划实施、行洪排涝、河势稳定、水利工程安全、防汛抢险、运行管理及第三人水事权益的影响程度,不得使用"影响较小""基本无影响"等模糊表述。
等效替代工程遵循"功能优先、就近就地"原则,占用的重要水域须以重要水域补偿,不宜以池塘、塘坝补偿;占用水库库容须在相应高程区域内补偿。功能补救工程就地实施,涵盖堤防加高加固、局部防冲、清淤疏浚等措施。导则要求补偿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补偿方案设计深度原则上应达到施工图阶段,涉及红线外土地的须明确政策处理与投资来源。
符合特定条件的项目可适用简易审批,填写防洪评价报告表即可,包括一跨跨越且不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跨河项目、出入土点均在管理范围以外且埋深满足要求的穿河项目等。线性项目防洪影响评价须逐涉水点展开,总平面图比例不得小于1:10000,并同时反映涉河涉堤、水域占补、用地红线与规划河道线关系。报告须附防洪评价综合表、矢量地理信息数据及防治补救措施逐点设计图纸,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平面坐标采用CGCS2000。
本通知将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管理从前期服务、方案审核、批后监管到验收闭环作了全流程规定。核心思路是以规划符合性和防洪安全为底线,通过负面清单、简易审批和数字化平台压缩审批时长,同时强化施工期与完工后的批建一致性核查,遏制水域只占不补、批建不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与发改、交通、能源、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动态掌握涉水建设需求并建立项目清单,在用地预审环节即辨识涉水情形,防止未批先建。方案指导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对不符合河湖保护治理规划或岸线利用规划的项目,提前介入调整选址或方案。省级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非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项目占用重要河湖、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光伏及风电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排涝建筑物等情形。
本通知推行简易审批,对跨河一跨跨越且不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穿河出入土点在管理范围外且不涉及闸坝及3级以上堤防、临河不占用河湖水域、临时占用水域较少且汛前可恢复等情形,可用防洪评价报告表替代报告书。一般项目防洪评价审查实行省级“527”时限要求,即5个工作日组织审查、审查后2个工作日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市县可参照执行。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批复须同步抄告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临时工程施工方案备案与作业方案审批由属地负责复核论证。占用方式、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防治补救措施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但跨区域线性项目县级区域内局部点位变更且不涉及重要河湖的,可由属地办理变更并报原审批部门。
批复文件须明确监管主体、内容与方式,并同步公示水域占补范围。监管覆盖开工前、施工期、完工后三个阶段:开工前核查手续完备性,施工期核查批建一致性、防治补救措施同步实施、安全度汛措施落实,完工后核查补救措施完成与临时设施清理。技术指标可委托第三方监测复核。汛期实行梅汛台汛前常态化排查和项目包联责任人制度。检查情况录入浙江省河湖管理数字化平台并建立监管档案。发现问题当场告知、明确整改要求,整改完成须现场核查销号;超期未整改纳入“四乱”清单,重大问题挂牌督办,拒不整改的移送项目主管部门并依法处理。
建设单位在涉河涉堤建设内容及防治补救措施完成后开展自评,按提纲说明控制性数据与批复的比对结果、防治补救措施逐项实施情况、水域占补分析,不一致的须说明是否履行变更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监管情况复核,重点核查批建一致性、补救措施完成和河湖恢复,并依法参与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同步验收等效替代工程或功能补救工程,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本通知施行后,浙水河湖〔2024〕22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核心是分三类地区设定不低于4.93万~6.24万元/亩的底线,并明确地类适用规则、区片划分上限、土地补偿费占比上限及新旧标准衔接安排,以缩小地区差距、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全省按三类地区设最低保护标准:一类地区不低于6.24万元/亩,二类不低于5.67万元/亩,三类不低于4.93万元/亩。各市县可在此基础上自行确定当地标准。耕地、集体建设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全额执行;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不得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60%。
各县(市、区)划定征地区片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鼓励实行1个区片,以控制区片间补偿差价。在确定具体标准时,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确保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各市县调整或重新公布的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最低保护标准。2026年已公布且符合法定要求、不低于最低保护标准的可继续执行,不符合的须及时调整并公布。本通知施行前已依法获批且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按原批准公告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调整公布。调整后的标准应及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并按要求完成数据入库。
本细则旨在规范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明确了分布式光伏的定义、分类、上网模式、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及运行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分布式光伏项目从规划、备案到并网运行的全过程管理。通过细化各项管理要求,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安全高效推进,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
细则将分布式光伏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类,并明确了不同类型的上网模式选择,如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等,为项目开发提供清晰指引。
细则规定了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明确备案主体、流程及所需材料,强调项目信息真实性,禁止变相设置准入障碍。同时对项目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包括选址、施工、安全设施、设备资质等,确保项目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
本规范统一了海南补充耕地从来源筛选、数量核定到质量鉴定的全流程技术规则,适用于各类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及非项目方式恢复耕地。核心逻辑是将补充耕地拆分为数量认定与质量鉴定两条主线,前者锁定地类和面积,后者以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为前置门槛、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为分级依据,共同决定补充耕地能否入库。
补充耕地须选自省级耕地补充空间内的非耕地,严禁占用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地、林区牧区耕地、易灾生态脆弱区等十四类区域。水田、水浇地、旱地各有独立工程标准:水田要求有效土层不低于40cm、耕层不低于20cm,格田连片平原不低于30亩、丘陵不低于10亩,田面高程偏差平原±3cm、丘陵±5cm;水浇地和旱地有效土层与耕层厚度同水田,但田面偏差放宽至±10cm。垦造耕地数量以2020年度和立项前一年国土变更地类为基准,仅非耕地转为耕地部分计入新增,旱改水不计入新增水田。
质量鉴定实行“市县鉴定、省级审核”,省级按不低于10%比例留样复检。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为强制性前置环节,检查有效土层、有机质、坡度、侵入体含量、灌溉与排水、道路通达、土壤污染等指标,任一点位一项不达标即整体不合格,不进入等级评价。合格后依据华南区琼雷指标体系和隶属函数计算耕地质量综合指数,划分一至十等。补充耕地质量须不低于上年度市县域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等级,未达标需在五年内培肥改良并再评价。
垦造耕地须经立项备案、竣工验收、日常变更、数量认定与质量鉴定、省级复核、验收备案六个环节。恢复耕地参照简化流程,由市县自行验收后备案产生指标。项目可分割验收一次,再评价不超过两次。后期管护由市县制定方案,明确管护主体和经费,要求补充耕地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符合地类认定要求的作物,确保长期稳定利用。
本文件将装配式建筑设计从前期策划到加工安装的全过程拆解为可执行的技术控制点,核心思路是以标准化和模数协调压缩构件种类,以阶段化设计深度管理控制各专业接口,以数字化模型贯通设计、生产、施工与运维数据。对混凝土、钢、木、模块化等多类体系分别给出适用条件与设计基准,并在初步设计、施工图、加工图、安装图各阶段设置了逐级递进的成果与深度要求。
第4、5章界定八类装配式体系的适用范围与设计依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按“等同现浇”目标设计,适用于8度及以下多高层;装配式钢结构覆盖6至9度民用与工业建筑;钢—混凝土混合结构、轻钢轻混凝土、模块化建筑各有高度与层数边界。策划阶段要求先锁定装配率、标准化、经济性与质量性能四类目标,再经技术策划完成体系比选、构件拆分、生产运输评估与增量成本测算,避免后续设计返工。
初步设计解决技术方案定型,建筑专业须确定预制范围、分缝与防水构造,结构专业完成体系计算模型与关键节点设计,机电与内装专业前置管线分离和接口协调。施工图阶段则要求图纸可支撑装配率核算与施工,平面图须区分预制与现浇部位,建筑专业补充立面分缝、拼缝防水、夹心保温外墙构造详图,结构专业输出构件拆分图、预埋留洞图及两阶段验算书。加工图与安装图进一步落实到一图一物:单张图纸表达单个构件或模块单元的完整生产与安装信息,并明确吊点、临时支撑、运输加固等工况要求。
预制外墙水平缝与垂直缝统一采用“构造空腔+密封胶”体系,缝宽宜为20mm;预制夹心保温外墙的拉结件须断热处理。内装专业强调干式工法,条板隔墙不得现场裁切开洞,厨卫底部设不低于200mm的C20混凝土防水翻边,架空楼地面与管线系统须集成设计,且检修口、接口点位不得落在饰面板拼缝处。机电设备与管线坚持分离优先,预留预埋须与拆分方案协调,不允许安装后剔凿构件。
第10章要求以BIM为统一数据载体,按阶段划分模型深度,构件与空间单元应进入部品部件数字库和空间产品库;参数化构件须“以参变带动形变”,但受力钢筋等安全关键参数仍需结构复核。深化模型须能向MES输出结构化制造数据,构件靠唯一编码实现从生产到运维的全程追溯。数字化交付以竣工模型、构件全生命周期数据、结构化运维手册为三件套,强调GUID关联与开放格式,最终目标是让模型进入运维平台后成为可支撑预测性维护的数字资产底座。
本要点面向湖北省新建、改建、扩建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按建筑、结构、机电、内装、BIM 五个专业分章规定审查内容与判定依据。技术性审查覆盖各专业设计文件、装配率计算书和 BIM 模型,政策性审查核对土地出让或规划许可中装配式要求的落实情况。住宅项目标准构件应用占比不小于 90%,未提供 BIM 模型不得出具合格书。
建筑专业审查从图纸表达与通用构造两端约束设计。施工图须用不同图例区分预制与现浇构件,标注预制构件编号、划分、留洞及装配式外墙面积;立面注明预制楼层范围和分缝线,墙身详图交代接缝防水、防火、隔声、保温构造及窗框企口尺寸。通用规定聚焦外墙接缝:水平缝宜用企口、竖缝宜用平口或槽口,接缝宽度不小于 15mm,跨越防火分区时室内侧须以耐火材料封堵;夹心外墙板接缝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 A 级。标准化设计要求住宅采用楼电梯、公共管井、集成厨卫等模块组合,预制外墙饰面优先清水混凝土、反打面砖等耐久做法。
结构审查按装配整体式框架、剪力墙、多层墙板、外挂墙板、钢结构、木结构分体系展开。核心命题是连接:套筒灌浆接头须满足Ⅰ级性能要求,套筒外侧保护层厚度在剪力墙中不小于 15mm、柱中不小于 20mm,套筒净距不小于 25mm;浆锚搭接连接仅适用于直径不大于 20mm 的钢筋,且不得用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构件。预制构件结合面须设粗糙面或键槽,粗糙面面积不小于结合面的 80%。叠合楼板预制底板厚度不宜小于 60mm、后浇层不小于 60mm;双向叠合板整体式接缝后浇带宽度不小于 200mm。预制柱底接缝厚度宜为 20mm,接缝以灌浆料填实。剪力墙水平接缝受剪承载力按竖向钢筋抗拉强度与轴力组合验算,预制墙底部承担总剪力超过 50% 时降低适用高度。外挂墙板点支承连接点不少于 4 个、承重连接点不多于 2 个,连接节点须具备不小于设防烈度下弹性层间位移角 3 倍的平面内变形能力。
机电各专业须在装配式专项说明中明确管线分离应用比例等与装配率相关的指标。给排水、暖通、电气管线均应预留预埋,不得在预制构件安装后剔凿开洞;穿越楼板墙体处须采取防水、防火、隔声、密封措施。给水分水器与用水器具一对一连接,中间不得设配件;集成卫生间应满足同层排水要求并设检修口。暖通管线避免在预制构件上现场开孔,波纹补偿器、法兰及焊接接口不得设在钢梁柱预留孔中。电气竖向主干线集中设于公共区域电井,防雷引下线选用预制构件内钢筋时须在接缝处作可靠电气连接并设永久标记。内装审查以与装配率计算书的一致性为核心,隔墙采用非砌筑免抹灰体系,集成卫生间地面与其他房间交接处须做好防水收边。
BIM 模型与图纸须同步上传,并提供图模一致性自查报告。模型精细度须达到 LOD3.0,构件属性中的技术参数应与计算书、设计说明一致,不得出现图模不符。审查遵循完整性、一致性、协同性、合规性原则,分专业核验各专业模型间的一致性。
本办法旨在统一规范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以鉴定机构资质准入、全过程行为管控和数字化平台管理为主要抓手,厘清了鉴定类别、委托规则、报告签署与异议处置等关键环节。
本办法将鉴定机构分为两类:具备相应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同时持有地基基础、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钢结构四项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涉及建筑幕墙的还须额外具备幕墙检测专项资质。在人员配置上,技术负责人、报告批准人及审核人均要求土木工程类高级职称,其中技术和批准岗位须满8年相关经验,审核岗位须满5年;报告批准人或审核人中至少一人持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对于教育、医疗、文体场馆及大型商场等公共建筑,以及层数10层或高度35米以上且出现明显结构损伤的其他房屋,鉴定工作强制由设计单位承担。
本办法明确一般鉴定应选择可靠性或安全性鉴定。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只允许进行可靠性鉴定,禁止仅做使用性或危险性鉴定。鉴定报告须经两名以上检测人员、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及专用章;结构安全鉴定报告须同时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章,涉及地基基础的还应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章。不符合上述签章要求的报告不予采信。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报告须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目标工作年限;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须24小时内送达委托人并同步推送至省、市、县住建部门及属地街道。
凡涉及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承重结构严重开裂腐蚀、设计使用年限届满续用、改造与用途变更前、大修前、受工程建设影响出现异常变形、以及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受损后需继续使用等情形,房屋安全责任人均须委托鉴定。建筑幕墙在超期服役、存在严重缺陷、事故损坏、风压显著增加或出现面板坠落等异常时同样触发鉴定义务。委托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报告15日内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间原结论仍有效,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湘开展鉴定业务的机构统一纳入“湖南省房屋建筑综合管理平台”,鉴定报告须上传平台取得编号二维码后方可送达。机构停业、转业或关键信息变更须5个工作日内更新。鉴定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的,实施3年差异化重点监管;造成严重后果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监管期1年。重点监管期内,现场检测须提前一天书面通知属地主管部门,并全程录像留存不少于1年,未落实该措施的报告不予采信。
本方案旨在构建“一江一湖四水”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削减洞庭湖流域总磷污染负荷。通过强化入河(湖)排污口管控、农业污染防治、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业污染治理、湖体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提升协同共治水平等主要任务,明确到2030年全省国控断面总磷平均浓度较2025年下降10%,长江干流湖南段总磷浓度控制在0.1毫克/升以内,洞庭湖总磷浓度总体稳定,实现重点区域水质目标。同时,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排污口监测网络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田面源污染治理、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业涉磷企业整治、水资源配置优化、湿地保护修复及科技支撑等内容,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通过建立重点排污口监测网络,识别总磷排放重点区域,实施动态监管,提升排污口管理精细化水平,确保污染源精准控制。
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农田面源污染控制,推广绿色养殖模式,推动涉磷企业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环境治理效能。
本办法旨在规范湖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通过系统总结灾害教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办法明确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组织方式、实施流程及报告要求,强调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全面查明灾害过程,客观分析问题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同时,规定了不同等级灾害的调查评估责任主体,建立了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并对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时限、审批及公开等作出具体要求。
本办法明确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组织方式,根据灾害严重程度,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重大、较大、一般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组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设有综合管理、技术调查、灾情评估和应对评估等专项工作组,确保调查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
调查评估报告需包含灾害基本情况、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结论及整改建议等内容,确保数据真实、分析深入、建议可行。报告须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至相关单位,并提出整改要求。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应落实整改措施,形成闭环改进机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本程序将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限定为六类情形,分别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年度评估、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即时纠错。前三类以项目为载体,因农田基础设施配套产生的少量占用而启动调整;年度评估针对不适宜长期稳定利用的地块集中清理;即时纠错则面向技术误差造成的误划。所有调整最终均须经省自然资源厅按程序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数据库后方可生效。
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的基础设施占用,须在设计阶段作为专章纳入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级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论证;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政府编制调整补划方案,经市级踏勘、专家论证后报省备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在立项阶段即须同步编制调整补划方案,按项目审批层级由省市两级分别组织踏勘论证,验收时将补划落实情况纳入验收内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调整补划方案可由省自然资源厅单独评审或随实施方案一并评审,调整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涉乡镇划定面积的 5%,且坚持"总体稳定、微调优化"。
两类情形均以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超过上级下达保护任务 1%为启动前提。年度评估须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年度体检开展,调整规模控制在保护任务的 1%以内,调出情形涵盖坡度 15 度以上、移民搬迁后不适宜耕种、灾毁损毁无法修复、自然保护地内开天窗地块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须先履行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决议程序,经乡镇统筹后按年度向县级提出申请,省自然资源厅与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成后还须核查实际落实情况是否与方案一致。
所有调整路径共享三条底线:调出图斑地类发生变化的必须纳入国土变更调查并与报部更新范围一致;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调整补划地块逐图斑核实,通过国土调查云甘肃分中心平台上传实地踏勘照片;拟调出地块在部备案更新数据库之前禁止先行用于非农建设。调整补划方案核心内容统一为编制背景、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优化调整合理性分析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情况分析四部分。
本通知针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用林用草管理,从规划选址、手续办理、施工管控和全周期监管四个环节作出规范,核心是防止项目无序占用林草资源,同时为合规项目落地提供明确路径。
各地须将风电光伏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衔接,优化项目布局,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须与自然资源、能源部门提前衔接,在项目选址阶段介入指导,科学确定建设地址和规模,避免后期因选址不当引发用林用草调整。
建设单位申请用林用草时,须将建设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编制使用林草地可行性报告,并对报件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查验初审职责,涉及光伏方阵使用林地的,由市州林业局现地复核。项目获批后需调整林草地使用范围的,按核准(备案)内容是否变更分流处理:内容变更的,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变更意见;内容未变更的,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优化调整意见。
建设单位须对施工单位进行常态化管理监督并开展自查自纠;施工单位须严格按批复方案施工,施工完成后及时完成场地清理与植被恢复;监理单位须将林草地保护、许可施工范围、植被恢复纳入重点监理内容,实行全程监督并制止违规行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临时使用林草地实行全程监督,施工结束后督促清除临时设施和硬化层,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须与自然资源、能源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常态化开展用地用林用草督导检查,覆盖项目建设全周期,禁止超许可范围或建设内容使用林地、草地。省级已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指南面向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及同一区域内非住宅物业的招标选聘活动,覆盖前期物业与业主大会两个阶段,明确招标人范围、时限、备案材料、评标规则及专家管理要求,并依托省级大数据监督系统推行在线招标、评标与备案。全文以程序控制为主线,对招标方式选择、评标权重、定标机制和信息系统功能作出可操作规定。
建设单位须以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现售项目在取得现售备案证明前30日、预售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非出售项目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中标并签约。住宅及同一区域内非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县(市、区)住建部门批准方可协议选聘。招标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分期开发项目总面积超三万平方米的,不得以分期为由改用协议方式。备案须于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书10日前提交政府批件、区域划分意见书、招标文件等材料,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备案。
业主大会选聘方案须经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面积和人数均过半数同意;涉及共有部分经营的,须经参与表决的面积和人数均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选聘方案中表决通过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得修改。中标结果可采用直接定标或评定分离:直接定标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评定分离则进入业主大会投票,须满足三分之二参与、过半数同意的门槛,得票第一者为中标人,首轮并列时重新投票。
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从市住建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随机抽取。评分权重参考区间为商务10%–30%、技术30%–50%、信用20%–40%、现场答辩0–15%,鼓励设置智慧化应用加分项。专家聘期三年,须具备8年以上从业经历及中级以上职称,65周岁以下;存在利害关系、近3年业务合作或曾同单位任职等情形的应回避,违规或每年累计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放弃评标的终止资格。
辽宁省物业管理大数据监督系统提供业主在线投票、招标文件辅助生成、大数据匹配潜在投标人、线上评标委员会组建、专家随机抽取、档案归集及风险自动识别等功能。系统在线招标须组建不少于5人单数的线上评标委员会,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并对投标文件商业标识脱敏处理,不得隐匿投标主体资格、信用等法定评审必需信息。全部备案资料完成后30日内回传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本指南试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本办法为青海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确立全流程管理规则,覆盖项目申报、设计审批、实施监管、验收移交各环节。核心逻辑是“省级统筹、市州负责、县级落实”,以省级三部门牵头、条块协同方式推进,并将变更控制、验收标准、负面清单等关键环节刚性化。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为省级牵头部门,分别主抓项目监管与技术审批、生态本底调查与成效评估、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与绩效监督;发改、水利、林草、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等配合部门按职能负责子项目审批、手续办理与日常监管。市州政府作为管理责任主体,承担方案编制配合、项目组织实施、绩效管理与子项目验收;县级政府负责用地用林用草要素保障、施工管理、自验自评及后期管护,并可接受市州委托作为建设单位。
项目经省级牵头部门统筹谋划、数据套核后择优入库,报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提交国家三部委申报。入选后由市州组织编制可研和子项目工程设计,报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审核,再经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复核,省级批复并完成财政预算评审后备案。已备案设计原则上不得调整,造价增减超原合同价10%属重大变更,须重新履行技术、投资论证与报批程序;10%以内作为一般变更,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四方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案。
工程验收分为子项目验收与整体验收两级,执行“谁立项、谁验收”原则,依据《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操作。子项目由建设单位初验、市州政府组织验收;省域内工程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整体验收,跨省域工程由联合省份共同开展,验收不通过须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整体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按“谁使用、谁管护”原则向县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移交,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主体与责任。
实施过程须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不得擅自调整布局,不得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毁林毁湿。省级牵头部门对进度严重滞后地区予以通报,对擅自变更设计或预算、违反建设程序、工程质量不合格、配套资金不到位或截留挪用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涉嫌违纪违法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规范省级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资金专项支持经省住建部门认定的示范项目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奖补以节能标准和建设规模为门槛,区分新建与既有建筑设定基础奖补与叠加奖补,并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和绩效评价挂钩的资金拨付机制。
示范项目须满足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或节能改造技术要求,节能标准达到82%及以上。规模上,新建居住建筑不低于1万平方米,新建公共建筑不低于5000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不低于3000平方米。项目须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自确定为示范项目之日起两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否则取消示范资格。已获国家或本省同类奖补支持的项目,按从优就高原则不重复支持。
基础奖补方面,未获中央或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已获其他财政建设性资金支持的按每平方米40元。新建建筑可叠加分布式供暖、装配式建筑、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原拆原建等增加奖补,单项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15%;既有建筑可叠加分布式供暖和绿色建筑增加奖补,单项总额不超过4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30%。中央或省级其他财政资金与奖补资金合计不超过建设总投资。
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年度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经所在地住建部门初审、市地政府同意后报省级评审,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为示范项目。奖补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确定为示范项目后先行预拨60%,剩余资金待专项验收后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据实清算。省级资金于省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下达市县。
示范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档,分别按奖补标准的100%、80%、60%比例拨付,评价为差的取消示范资格并全额收回已下达资金。项目未按图施工、擅自降低节能标准、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形的,取消示范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本指导意见围绕农村供水从水源到龙头的全过程,锁定检测、应急与信息管理三大薄弱环节,以三级监测体系和刚性检测标准为主要抓手,试图把水质安全管理从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逐项落地的规程。
本意见确立“供水单位自检、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巡检、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监督监测”的三级水质检测监测体系,并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能力建设与运行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这一架构的核心在于,水质安全责任被逐级分解:县级以上政府承担辖区内主体责任,水利部门负责水质监管与组织巡检,疾控部门执行卫生监督监测,生态环境部门统管水源地污染防治,发改和财政分工保障项目审批与资金。
供水单位是水质安全的直接责任主体,本意见相关条款给出了一套刚性约束。日供水量 1000 吨以上或供水人口 1 万人以上的工程,必须设立水质化验室并配备相应人员和设备;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小型工程,须委托第三方检测。检测指标覆盖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高锰酸盐指数,以及砷、氟化物、硝酸盐、铁、锰等特殊指标。采样口明确到水源水取水主管道、出厂水配水干管和末梢水用水户水龙头三个固定部位。
应急预案在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三个层面分级制定,彼此形成衔接而非替代关系。供水单位一旦因污染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须立即启动自身应急方案,同时向生态环境、疾控和水利部门报告并通知用户。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随即启动各自预案,相关部门适时启动农村供水应急处置预案,最终由有关政府视情启动饮用水水质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构成递进式响应链条。
水质检测的原始记录、样品流转单、仪器数据、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须统一编号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供水单位按季度将检测数据与报告报送县水务局和疾控部门备案,委托检测的须附 CMA 报告。水质信息的对外发布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口径统一执行,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布检测结论或数据,这种集中化口径设定意在防止信息发布失序引发信任风险。
日供水超千人的水源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划定保护区,不足千人的由乡镇明确保护范围。集中式水源地须按技术标准设置界碑、警示牌和隔离设施,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需开展环境问题整治。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对水源地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并采取防范措施。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或明确县域统管企业,实现城乡同质、专业化管护,降低漏损和运营成本。供水单位须取得取水许可和卫生许可,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每年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设备维护要求水泵、电机等定期检修保养,泵房每日巡视检查;计划性停水提前两天通知用户,紧急停水超一天须告知,鼓励实行计量收费。
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应急预案,配备救援器材并组织演练;供水单位制定应急方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可采取抢修设施、增加预处理或升级净水工艺等措施,无法正常供水时采取减量、降压供水并及时告知用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子化档案,录入水源地基本信息,绘制县域供水工程分布电子图并每年动态更新。
农村供水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生态环境、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供水单位承担日常运行管理责任。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补助资金发挥撬动作用,同时强化资金审计监督。对落实不力者启动责任追究,持续开展专项检查和暗访督查,并通过宣传引导和畅通投诉渠道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本办法围绕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的归集、使用、申报拨付与监管作出系统规定,将资金分为公共资金与个人资金两类,分别明确来源渠道和使用边界,并对体检、保险等主要支出事项设定逐环节流程,配套划分市、区(县)及相关部门职责。
公共资金以财政资金为主,统筹整合涉房专项资金,通过常态化预算列支和多元财政保障机制筹措。个人资金依托现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归集,建立补建续筹机制,支持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用于维修资金补建、续筹;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经业主大会决定,可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公共资金可用于市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市既有房屋安全体检,支持引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房龄、房屋类型、责任主体等分类投保房屋质量安全保险,支付危及公共安全房屋的应急抢险处置费用,以及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升级和日常运维支出。个人资金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法规执行。
房屋体检费用拨付须依次完成编制工作计划、申报项目预算、制定体检方案、组织实施、资金拨付五个环节;购买房屋保险须经申报预算、遴选承保机构、投保签约、申请拨付四个环节。其他公共资金列支事项参照前述流程办理。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统筹推进和督促落实;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并配合争取上级补助;市住建局制定使用制度并监督落实;市审计局开展审计监督;市委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服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上缴增值收益,并支持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用于维修资金缴存。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解释。
本办法将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定位为保障既有房屋安全正常使用的专项归集,按公共资金与个人资金两类分轨运行,覆盖资金归集、使用、管理与监督全流程,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相关活动。
公共资金以财政资金为主,统筹整合涉房领域各类专项资金,拓宽预算专项列支等稳定保障渠道。个人资金即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尚未开户或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引导补建账户、续交资金,并探索提取住房公积金、盘活小区公共收益等补充路径。
公共资金专项列支房屋安全体检、质量安全保险、隐患应急处置、安全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等支出。市级资金可根据各区县实际与项目用途按流程申请拨付,实行专款专用。个人资金使用仍遵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
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个人资金可用于投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类合规保险。
财政部门的预算申报、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实行全链条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情形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恶意骗取、套用、挤占、挪用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解释。
本办法围绕南京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及市区配套资金,明确2026—2028年项目申报、审核、拨付、验收、监督与绩效管理的全流程规则。管理以“宁企通”平台为统一入口,采取项目法分配、总额控制、先到先得、用完即止,补助方式按环保投资额比例补助与分档定额补助并行。
资金支持锅炉窑炉淘汰退出或清洁能源替代、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移动源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控制等4大类22个打包项目及调整后新增项目。按环保投资额比例补助的项目,奖补比例上限一般为50%,餐饮油烟治理“绿岛”项目为60%,单个项目最高5000万元;锅炉窑炉淘汰退出按评估价值10%补助,单项最高1000万元;单个餐饮油烟集中治理项目上限300万元。明确排除技术不成熟、已获其他中央财政支持、环保投资额20万元以下(部分定额补助项目除外)、2026年1月1日前已竣工验收、过度治理及新改扩建“三同时”项目等情形。
申报单位或个人经“宁企通”提交材料,平台全年开放、定期集中审核。派出生态环境部门每月5日前完成初审并提交市级,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每月25日前分批审核并报上级。通过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财政将资金下达至板块,区级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拨付80%,移动源淘汰更新补贴类一次性拨付100%,其余20%待验收核实通过后拨付。
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应完成竣工验收,并于1个月内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第三方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总环保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现场核实,200万元以下按30%比例抽查。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重大变更须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报上级审核,调减环保投资额对应的补助资金原路退回。绩效管理覆盖全过程,实施期满后1年内编制整体验收报告并配合省级验收。
对逾期一年以上未开工或未完工且拒不整改、未达绩效目标且拒不整改、材料造假骗取补贴等情形,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未来两年申报资格,收回资金重新纳入项目资金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财政及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责。
本办法将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统一纳入规范,围绕公益属性与多元功能,确立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并明确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养护管理职责及相关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办法以名录管理、分类分级、数字化手段和社会共治为主要抓手,同时覆盖从规划建设到日常管护的全周期要求。
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住建、城管执法、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协同。公园建设管理经费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城市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依规模、功能、位置分类分级,在养护经费和考核检查上差异化管理。办法鼓励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支持社会力量以投资参与、志愿服务等形式共建共治共享。
公园体系须依托国土空间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均衡布局,结合城市更新优化服务功能,鼓励利用更新腾退的小于一公顷土地建设街头游园或社区公园。设计方案重点审查是否正确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落实绿色低碳理念、优先选用耐寒耐旱耐盐碱的乡土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与历史遗迹、融合地域文化等内容。公园应配套应急避难场所和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由有资质单位设计、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建成后须按规定申请命名。
严禁擅自改变公园绿地用途或进行地下空间商业开发,临时占用须严格审批,并设立绿线界桩和公示牌。具备历史、文化、艺术、生态和科学价值的公园可认定为历史名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须规范,严禁设立私人会所。具备条件的草坪和林下空间应开放共享,实行轮换养护。公园内禁止噪声扰民和封建迷信活动,经营活动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管理单位负责制度建设、绿化养护、设施维护、安全管理和文明游园引导,动物园等专类公园须加强动物饲养与种苗引种管理。入园收费须明码标价并落实对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等的优惠。游客损坏植物或设施依法处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旗县及企业自建或代管公园可参照执行,办法有效期五年。
本意见针对使用省、市“千万工程”相关资金建设的乡村项目,确立从建设管理、资产移交到长效管护的全流程规则。核心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管护机制,按“建管一体”原则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并把到户资产与集体资产分开管理、分类管护,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省级“千万工程”指导性任务资金、省级学用“千万工程”经验成效明显市县激励奖补资金、市级“千万工程”奖补资金等市级资金建设的项目,须参照本意见执行,范围包括精品示范村、提档升级村开展的建设项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使用其他各级相关资金建设的项目,可自行决定是否参照。
项目须在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后及时移交。验收合格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交付受益对象;移交村集体的资产须办理财务入账,能办产权证的督促办理,不能办的以合同或协议明确产权归属。管护实行县级指导、乡镇统筹、村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分级责任体系。到户资产单独建账、由受益户管护;非到户资产归受益村集体所有,纳入集体资产台账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由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定期盘点。
非经营性资产重在日常维护和消除隐患,县级财政鼓励将管护资金列入预算,采购管护服务须遵守政府采购法规,不得设置排斥性条款。经营性资产的经营者和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发包、出租或合作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进行。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归集体所有,按章程分配,优先用于资产长效管护和村小型公益性事业。资产处置从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或随意转让,确需处置的分别按国有资产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人为损毁须追究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本意见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聚焦市本级政府投资的统筹管理与规范运行,将使用预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统一纳入管理。资金投向以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为主,非经营性项目优先,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和形象工程。全文围绕决策、年度计划、实施、监管四个环节设定刚性约束,核心手段是审批程序管控、概算硬约束与信息化监测。
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债。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也可适当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安排资金须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市发展改革委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与拨付监督,二者通过项目库与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定期共享。
政府投资项目须依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领域分工审批。纳入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且论证材料达到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未纳入规划且总投资超过3亿元的重大项目,项目建议书须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批复。投资概算作为控制总投资的依据,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幅度在10%以内的须说明来源,达到或超过10%的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编制,与财政预算衔接。未列入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予安排市级财政资金。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整治、边坡治理、业务用房维修改造及市政基础设施维修等小型项目,不纳入年度计划,由主管部门直接申请部门预算。年度计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办理,并确保不出现资金沉淀或超计划投资造成的年度资金缺口。
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开工,严禁未批先建、边建边批。投资概算未批复或年度计划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开展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及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须界定责任主体并提出处理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禁止施工单位垫资。竣工后须及时办理结算与决算,结余资金在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缴回国库。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统一的投资项目信息化平台进行在线监测,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项目信息依法公开。
本办法为桂林五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既有建筑,开辟了一条不改变土地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和用地主体的功能临时转换通道,期限5年。其核心管理工具是一张正负面清单:正面清单列明可受理的产业与公共用途情形,负面清单则直接排除住宅化、危化品、历史建筑等改造方向。审批权下沉至城区政府联合审查,市自然资源局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出具批准意见书,建成后以联合验收意见出具之日为过渡期起算点。
申请主体须同时满足六项刚性条件方可进入审批。权属层面要求产权无纠纷且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不少于10年;转换以整幢、整层或独立产权单元为单位,禁止拆分成零散隔间。安全层面最为严格,房屋安全鉴定须达A、B级,消防、抗震、人防现状须符合拟转换功能规范,不达标须先加固并验收合格。转换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和容积率,不得突破原高度与层数。公共通道、人防工程、停车位及市政配套设施不得被侵占,如确需改造公共空间须专题论证。业态不得产生超标噪声、废气、废水或固废,不得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申请材料由辖区市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统一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街道、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发改、教育、文旅、体育、卫健、应急等部门联合审查,重点核查产业准入、正负面清单、空间底线、结构与消防安全、环保及公共利益影响。联审通过后由城区政府公示不少于10天,无异议后出具同意意见,再报市自然资源局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会审并联合出具项目批准意见书。经批准的临时转换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持批准意见书申请规划设计审查意见后,再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有效期1年,逾期未启动施工图或消防设计审查即自动失效。改造完成后须通过联合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5年过渡期到期前,申请主体须主动提出处理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过渡期终止之日起按原用途管理,且不得再次享受本政策。确需继续使用的,须按新用途向市自然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外可协议出让,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则停止使用。不再继续使用的,须在6个月内拆除临时转换期间建设的建构筑物,将结构与消防恢复至不低于原规划条件要求,未恢复的由城区政府依法处置。过渡期内不补缴土地价款,经营许可办理不受不动产登记用途与批准用途不一致的影响。项目批准文件不构成改变土地用途或永久改变建筑功能的依据。
本条例覆盖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全链条,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与城乡一体原则。管理职责按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划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与监督;城市经营性运输处置须经招投标并取得许可,农村地区实行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置。生活垃圾分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须征求公众意见,新建改建扩建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应符合规划和国家标准。配套收集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用。处置设施、场所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改变用途;确需变动的,须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准,并先行重建、补建或提供替代设施。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场景确定: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管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场所、河湖沿岸分别由本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或河湖管理单位负责。责任人须建立日常管理制度、设置并维护分类容器、明确投放时间地点、建立管理台账并交由专业单位运输。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按规定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或焚烧;大件废弃物品须单独堆放另行处理,装修垃圾不得混入普通生活垃圾。
经营性运输处置企业须取得服务许可证,运输车辆应密闭、整洁,防止遗撒滴漏。处置设施运行管理单位须按标准处置并防止二次污染,设置化验室或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建立处理台账并公开污染控制指标和运行数据。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本条例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确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治理、损害担责原则,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防治措施覆盖能源结构、工业排放、机动车、扬尘、餐饮油烟、露天焚烧、畜禽养殖等主要污染源,并配套网格化监管、排污许可、自动监测、重污染天气应急和法律责任追究。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和排污许可制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须按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方式、浓度、种类、数量等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取得许可证不得排放。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须在十二小时内报告,五个工作日内恢复运行,停运期间以人工监测补报数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对违法排污、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或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形依法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
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并限期淘汰现有燃用设施。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区域优先选用清洁能源供热。严格控制煤炭、钢铁、水泥等重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项目,改建、扩建须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等行业企业须限期技改和工艺更新;建筑装饰装修推广低挥发性有机物涂料,汽车维修企业不得违法从事露天喷涂、补漆作业。
施工扬尘防治责任纳入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须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制定扬尘防治实施方案,主要工地出口、物料堆等易扬尘位置安装视频监控。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四十八小时内未清运的须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措施;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禁止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三千平方米以上成片绿化建设须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存放煤炭、砂石等易扬尘物料应采取封闭储存或覆盖措施;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应临时绿化或透水铺装。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车辆禁行、禁用区域和时段。超标排放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监督抽测,或通过遥感监测技术对在途车辆抽测。餐饮服务业经营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及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禁止区域内不得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及省划定的其他区域和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巡查和网格化报告。
重污染天气应急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市人民政府依据预警等级可责令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学校户外活动等。在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没收原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燃用设施的,没收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施工未采取防尘措施的,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露天焚烧秸秆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规范沈阳市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确立主管部门与责任区制度,并对市容管理、垃圾清运、环卫设施建设及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条例将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发展规划,推动作业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市容环卫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管理。管理实行责任制度,逐项明确公共区域、街巷小区、经营场所、交通场站、水域沿岸、施工现场、公园绿地、功能区域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主体;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确定。
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外立面保持整洁完好,主要街路两侧及重点地区不得在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或吊挂物品。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保持平坦完好,井盖、雨箅出现移位、损坏须立即采取临时防护并修复。占用道路、公共场地设置设施须经审批,临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店外经营。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大型户外广告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容器化投放,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及餐饮垃圾须单独收运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实行许可制度。建筑垃圾应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存放并及时清运,竣工验收前全部清除。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废弃物、饲养家禽家畜、露天屠宰、焚烧冥纸等行为。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及公共设施经营单位应按标准配套建设环卫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闲置、占用、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确需拆除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等量还建或补偿。条例对不履行责任区保洁义务、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未经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运、未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等行为,分别设定了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及强制拆除等处罚措施。
《沈阳市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经2026年修正后,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及相关活动作出全链条规范。条例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综合治理为原则,将耕地质量界定为地力、土壤健康与田间基础设施共同构成的持续产出能力,并从建设、养护、监测评价与法律责任四个层面建立制度框架。
市和区、县(市)政府对耕地质量保护负总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组织协调及调查监测评价职能,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按职责配合,乡镇政府与涉农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委会依法配合。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同时建立责任制度和目标考核评价制度,将保护成效作为约束性管理内容。
政府应推进大中型灌区改造、小流域综合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土地整治复垦、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项目,并鼓励秸秆综合利用还田、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有机肥与高效肥应用、测土配方施肥、节水灌溉等技术措施。对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酸化实施工程、生物、农机和农艺综合防治,同时加强保护技术推广与耕地使用者培训。
农田灌溉用水须符合水质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务部门开展水质监测监督。田间基础设施实行管护制度,禁止非法占用或毁损;占用耕地须将耕作层土壤用于其他耕地土壤改良。条例实行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制度,农药包装废弃物无法确定主体的由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统一回收并无害化处理。禁止向耕地排放超标污水、污泥及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对受污染耕地实施综合治理,严重污染或地下水超采区依法调整用途;污染事故须立即处置并报告。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监测点,每五年开展一次详细的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并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法律责任部分设定分级罚则:非法占用或毁损田间基础设施责令恢复原状并赔偿;未按规定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或农用薄膜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向耕地排放超标污水污泥等,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公安机关拘留。
本条例以林地总量稳定、适度增长和质量提升为主线,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及法律责任作出统一规范。核心机制是规划管控与占补平衡并行,同时明确各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护林员的职责分工,并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开垦、污染林地等行为设定阶梯式罚则。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建设与保护。林地指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涵盖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地、苗圃地等。实行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不得随意变更。占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占补平衡制度,占用方须先从规划林地范围外补划不低于使用面积的林地,原则上在本区、县(市)内完成,确有困难的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全市范围调剂。政府建立补划林地储备库,储备林地原则上专用于占补平衡,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政府应将新植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封育抚育、补植补造纳入年度生产计划;采伐迹地须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面积不得少于采伐面积。条例列举禁止行为:未从事林业生产经营造成林地荒芜闲置,违规挖塘、盖大棚、养殖,违规建设建筑物,违规种植农作物,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向林地排放超标污染物,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以及擅自移动或毁坏林地保护标志。护林员对上述行为负有劝阻、取证和报告职责。
临时使用林地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期满后一年内须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违反临时使用规定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恢复费用三倍以下罚款;毁林开垦等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罚款;污染林地行为依照生态环境法典处罚;擅自移动或毁坏保护标志的,由主管部门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本条例经2026年修正,覆盖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条例确立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实行河长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污染防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跨区河流断面水质超标补偿机制。核心管控手段包括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排污口规范设置及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交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区县(市)及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须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环境义务,并有权检举污染行为;受到水污染损害的,可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污的建设项目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排放,规范设置排污口并标明标志牌。重点排污单位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开展自行监测,原始记录保存不少于五年。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必要时可设准保护区,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水源受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拒不执行的经批准可责令停产,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应配合。生态用水保护方面,禁止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作为城市景观水体补水,生态补水优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用水应使用再生水。
工业水污染防治要求工业集聚区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联网自动监测,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电镀等严重污染项目。城镇水污染防治推行雨污分流,新建改建扩建排水管网不得混接,污泥须安全处理并建立台账。农业农村方面,未纳入城镇管网的村庄生活污水优先采用生态、低能耗、资源化技术治理。法律责任章对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雨污管网混接、擅自倾倒焚烧污泥等行为设定了二万元至五百万元不等的罚款。
本条例修正后继续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管理、保护、利用与修复活动,所涉湿地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人工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水田及养殖水域除外,卧龙湖、仙子湖、獾子洞、辽河、浑河、蒲河等属于重点对象。制度上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明确市和区县政府负总责并建立联席会议与专家委员会机制,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
湿地依法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并设立保护标志。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按占补平衡原则补偿;重大公共利益项目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征求政府授权部门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期满后一年内须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湿地资源调查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并建立动态监测与数据档案制度。
一般湿地可通过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市级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保育区仅限保护、监测等必需活动,生态功能区可开展科普教育和生态旅游;湿地保护小区内只允许科学实验、监测等必需活动。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或保护小区被明确禁止。条例列举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水源、擅自填埋、采砂采矿取土、排放超标废水、倾倒固体废物、过度放牧或捕捞、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及迁徙通道、擅自建设风电光伏设施等行为。
湿地范围内的生态旅游、生态养殖和生态种植须符合保护规划,不得改变生态系统基本功能或超出资源再生能力。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违法导致湿地破坏的,由违法行为人或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时由政府组织实施。水务部门应合理调配水资源,建立生态补水协调机制。法律责任方面,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按破坏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排干自然湿地或永久性截断水源的,处五万元至一百万元罚款。
本通知规范郑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明确入市主体为拥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土地限定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严禁商品住宅开发,可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入市须经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公开交易,并建立收益分配与全程监管机制。
入市地块须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宅基地不得纳入。地块需具备通路、通水、通电及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或已就开发条件达成明确协议。出让方案及收益分配比例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决定,并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职能。允许通过增减挂钩指标将零星、插花的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归并后入市;无法实施土地征收的采矿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办理用地手续后依据规划入市。
入市程序包括申请、地价评估、方案编制审核、公开交易、合同签订备案及不动产登记。入市主体须参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委托第三方评估,入市方案经“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形成决议后报区县(市)政府审查。交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公告要求发布信息,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部监测监管系统录入公告、交易及供应结果。入市土地成交后,竞得人须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产业发展承诺书》《成交确认书》等文件,出让人与受让人不得无故拒绝签订正式出让合同,违约方依法承担责任。
入市须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比例为增值收益的20%至50%,转入区县(市)财政作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具体比例由各地结合集体经济水平、土地用途、区位条件等综合确定。扣除调节金后的增值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使用情况须及时向成员公开并接受监督。区县(市)可制定集体内部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确保收益主要用于保障和增加农民收入、发展集体经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及农村社会保障。
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入市土地开发利用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对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开竣工、投资强度、土地闲置等实行全程监管,严禁改变用途、开发别墅及豪华庄园。入市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规则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收回,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收回的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各开发区、区县(市)须制定入市管理办法、调节金征管细则、民主决策办法、登记办法等配套文件,并建立资源规划、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巩义市、新密市此前试点政策若无重大变动可继续使用。
本办法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主体,将全市经营性、非经营性、资源性三类集体财产统一纳入市级“三资”监管平台,围绕组织治理、财产管理、资产经营、产权交易、财务管理及审计监督设定全链条规则。核心指向是堵住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的财产流失,同时为集体经济经营活动划定可操作的合规边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制定章程并设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参会和表决均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门槛;涉及章程修改、合并分立解散、成员确认、土地承包与宅基地方案、征地补偿费分配、重大投资与举债担保等十四类事项,须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其中较大数额债权债务核销、重大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还须先经乡镇党委或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再按民主决策程序确定。
本办法要求建立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五项制度,每年开展资产清查,结果经成员大会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公示。资源性资产承包租赁须在监事会全程监督下进行,合同履行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债权债务方面,严格控制资金外借,对外借款实行抵押、质押担保;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发放干部报酬补贴和集体福利,确需举债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经通过按“谁举债、谁负责”追究决策人责任。
经营性资产可采取直接经营、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得擅自作价;投资事项须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并将方案和审议材料报乡镇政府备存。产权交易依托郑州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网上进行,一定标的额以上的集体财产流转须入场公开交易;集体资产作价出资、转让达章程限额、组织解散需处置财产等四类情形,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土地征收补偿费另设专门账户;可委托代理记账,报账员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配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公开至少每季度一次,往来较多的每月公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资产、负债、损益、收益分配及承包租赁合同履行等七类事项实施指导监督,并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审计范围覆盖财务收支、合同履行、征地补偿费使用、投资及理事长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等九类事项。
长沙市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分类豁免管理,将豁免情形划为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两类,共二十五类项目,并同步明确建筑面积不予登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及联审监督程序。本通知自2026年9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湘江新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此类项目在满足消防、安全、环保等规范且不影响利害关系人、不改变主体结构、不破坏历史风貌的前提下,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建设即可。涵盖公园休憩亭台廊榭及雕塑小品、电动自行车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及无围护停车棚、道路桥梁维护及小区非市政道路、原管位原管径市政管线维修更换、路灯路牌及公益性岗亭、公交站亭与自助快递柜等街道设施、绿化工程及临时性施工用房、内部装修与结构加固、体育跑道及学校红线内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等。
主要面向城市微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中的低强度增建项目,须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街道同意后组织联审。具体包括微更新项目中不超过100平方米的连廊、门卫、围墙,政府主导的街巷整治与屋顶平改坡,老旧小区新增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单层公益设施,利用公园绿地、桥下空间建设的健身场地及停车场,配建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服务用房,既有多层建筑加装电梯、消防楼梯及无障碍设施,公共建筑风雨连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以及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豁免项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不动产登记,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须严格按批准方案建设。免于办理类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向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报送资料,由其定期推送至同级住建、城管及属地街道共同监督安全使用;对未按豁免内容建设或涉嫌违建的行为,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依法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覆盖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文件以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保护优先、共治共享为原则,围绕管理机制、保护管控、经营利用、监督评估四个层面设定规则,重点约束建设活动与业态行为,推动街区真实性、完整性与生活延续性的统一。
历史文化街区实行属地管理,区县(市)政府承担具体保护责任,并须确定专门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巡查。市人居环境局牵头保护和修缮,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保护规划编制与规划许可,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及消防审验,文旅广电局指导文物利用与文旅配套,城管局实施市容、广告、市政等网格化监管。文件鼓励通过项目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物业或服务单位参与日常管理,并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监督。
保护提升项目须先行编制街区整体建设方案和规划设计,经专家技术审查后办理手续。保护范围内禁止大拆大建,确需拆除须评估论证并听取公众意见;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选址应尽量避开历史建筑,确需修缮外部、添加设施或改变结构用途的,须依法报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须与街区风貌协调,消防设施按标准配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达标的,须由相关部门制订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经营业态以传承历史文化、发展本地特色为主,支持开展文化展示与休闲体验,促进文旅融合。具备条件的历史建筑、文物建筑可用作非遗展示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坚持以用促保。产权人可通过功能置换、租赁经营、合作入股等方式参与活化利用,社会力量也可通过投资、捐助、技术服务和志愿服务介入。文件同时列明禁止行为,包括生产储存危险品、损坏消防设施、堆放物料搭建、刻划涂污历史建筑及设置破坏风貌广告等。食品餐饮经营须符合安全与排放标准,影视摄制和大型活动须先制订保护方案并办理手续。
市人居环境局建立保护管理评估机制并依法开展抽查,市区两级根据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助。区县(市)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和业态运营监督,并应配备相应设施,提升消防安防、智能巡查、数据监测等智慧化管理水平。本办法自2026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针对晋中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活动,以部门职责分工和基层管理责任为主线,明确新建小区规划配建、既有小区增设设施、电价执行与充电服务监管等配套要求,并对物业服务、充电设施运营、业主使用行为及违法责任作出分层次规定。
县(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推动实现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管控措施、应急处置“四个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要求,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停放场所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引导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能源部门协调供电保障和用电报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停放秩序和设施,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评价,推进既有小区增设充电设施。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辖区集中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建设改造,协调场地落实和群众纠纷,对拒不整改的隐患线索联动消防救援等部门处置。村(居)民委员会承担无物业、无业委会小区的消防管控责任,及时劝阻上楼充电、楼道停放等行为,并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须建立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划设集中停放充电区域,配齐消防器材,对违规行为第一时间劝阻取证,并不得放任、默许违规停放充电或阻挠设施建设。
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室内场所停放或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禁止擅自改装整车或电气线路。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约谈、列入失信负面清单并限制新项目招投标;业主或使用人违规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山西省消防条例》处罚,高层民用建筑内违法适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有效期5年。
本指导意见旨在从源头防范质量与廉政风险,在全省率先系统推行高标准农田项目“建管分离”模式。核心是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回归行业监管本位,不再直接承担具体建设任务,而将项目实施职责交由具备专业能力的项目法人,以实现建设与监管的专业化制衡。
文件厘清了两条独立的责任链条。农业农村部门履行“管”的主体责任,聚焦规划审批、招标监督、资金审核拨付、变更报批、县级初验与上图入库等11项核心监管职能,尤其强调工程款拨付必须经其复核实物量后据实支付。项目法人则独立承担“建”的具体责任,全面负责从施工图审查、招标发包、现场组织、质量管控到资金报账审核、单项工程验收的全过程实施,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再担任新组建的项目法人。
针对短期内无法落实独立项目法人的县市区,文件给出明确过渡方案,允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与县本级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签订代建协议,由其承担协议范围内的全部法人职责。同时,乡镇与行政村被定位为矛盾协调、质量监督与群众参与的组织者,管护责任纳入乡镇履职清单。
时序上设定硬性比例梯度推进。2026年各有关县市至少选择1个子项目先行试点;2027年有任务的县市区须选择不低于50%的项目开展试点;2028年起全市所有项目全面推行,不留盲区。
除建管分设的内控设计外,文件着重构建外部监督合力,要求建立健全纪检、农业农村、发改、财政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行业、资金、审计、纪律“多维联动监督体系”。对履职不力、推诿扯皮者加大惩戒力度,同时将群众参与嵌入设计、施工、验收、管护全周期,并依托“监督一点通”等平台建立投诉即办机制,反向倒逼各方尽责履职。
本办法以衡水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为管理对象,确立应保尽保、科学规划、有效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原则,并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核心抓手包括定期普查与推荐申报制度、保护规划与图则编制、保护责任人制度,以及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分级建设管控。
历史文化街区须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要求保存较完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用地面积一般不小于1公顷,且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具有历史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达到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历史建筑由市、县(市)政府确定公布,须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并具备突出历史文化价值、较高建筑艺术价值或科学技术价值之一。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一年内须编制保护规划并广泛征求意见,同时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向社会公布,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保护责任人方面,历史文化街区由管理机构或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历史建筑以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权属不明时依次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担,均不明确时由住建部门或县政府指定。责任人须履行日常维护修缮、保障结构安全、落实消防主体责任、转让时告知保护义务等职责。
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改建须保持或恢复历史风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须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街区风貌协调。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结构或使用性质,以及核心范围内拆除其他建筑,均须办理行政许可。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可获资金补助,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或拆除的须报住建部门批准并完成测绘建档。鼓励引入符合保护要求的业态,但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须预先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和专家评估论证,改造面积大于1公顷或涉及5栋以上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项目,评估结果须报市住建部门。
本办法自2026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县(市、区)政府规定适用于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本标准面向海洋工程中海底浅层气灾害的全过程防治,覆盖勘察、室内试验、灾害评价、风险预处理、施工控制、防护与监测七个环节,以“分类防治、动态调整”为主线,将浅层气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级,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给出差异化的勘察精度、预处理工艺、施工参数与防护检验指标,核心是建立从识别、评价到治理闭环的技术依据。
勘察采用物探为先导、钻探取样和原位测试相结合的多手段联合路线,明确测绘基准、测线布设、定位精度及各类地球物理方法的判识特征。静力触探、孔压消散、十字板剪切、波速测试等原位手段用于获取含气地层的力学参数与边界条件。室内试验覆盖土样制备、水样分析、气样分析、地化分析与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其中含气砂土试样通过溶气仪与应力路径三轴仪制备不同饱和度样品,气样分析包括组分、碳氢同位素、溶解量与吸附量测定,地化分析以有机碳、热解参数、镜质体反射率和干酪根类型判定生气条件与产气类型。
灾害评价采用层次分析法,以气层条件、断层条件、盖层条件为准则层计算危险性指数,结合气体压力、甲烷含量、受威胁人员和经济损失划分危害程度,由危险性与危害程度综合确定高、中、低三级风险。工程场景可对风险等级进行修正,切穿盖层或进入含气层且未采取有效控制时,修正后风险等级不应低于高风险。
高风险区域浅水区采用多孔负压定向排气,深水区采用水下定向排气结合压力动态平衡,排气孔深度须穿透气层且不小于气层顶面以下3m。中风险以控制排气为主,低风险以探测和监测为主。钻井预处理涉及井场避让、井身结构、钻井液密度附加安全余量、固井全封及防气窜水泥浆体系。施工控制按风险等级细化打桩速率、成孔工艺、负压参数、浇筑速度等指标,高风险桩基打桩每1m需停顿30s监测地层附加气压力,深水区吸力筒安装限定了初始负压与下沉速率。
防护分高、中、低风险对应全项、抽检和简易三级检验标准。高风险浅水区须浇筑环形防渗墙并做气密性检测,钻井完钻后24h内对气层段及上下各30m进行水泥胶结测井,相对幅度超标时48h内补注。监测体系按风险等级设定探测频率与点位密度,中风险区域每年2次、高风险区域每年3次,预警分三级以可燃气体浓度和逸出状态为判据,最高级别一级对应浓度≥50%LEL或气体剧烈喷发。
本标准在 GB 51035—2014 基础上修订,覆盖电子工业纯水系统的设备安装、配管工程、电气工程、系统调试与测试、工程验收及运行维护全流程。修订核心是把验收重心前移,强化过程控制,并新增混凝土水池 FRP 内衬施工和运行维护两章,适应半导体及高端电子制造对纯水系统洁净度与连续稳定运行的要求。
设备安装按非金属、碳钢、不锈钢、泵及风机、组装式设备等分类,主控项目以全数检查为主。碳钢设备内衬质量采用电火花检测,衬胶检测电压 3kV/mm;水帽安装以标准塞尺不能塞入为合格。混凝土水池 FRP 内衬要求满水试验 24h 无渗漏后方可施工,完工后检测厚度不小于设计值 90%、巴氏硬度不小于 20Ba、C30 以上基层拉拔强度不小于 1.4MPa,常温养护期不宜少于 15 天。反渗透、微滤、超滤膜件须待前端管路及膜壳内壁清洗合格后安装,操作时佩戴洁净或医用手套。
不锈钢 EP 管采用自动焊机焊接时,保护及吹扫用氩气纯度须达 99.999%,坡口加工须向管内充氩并做清洁封口;PVDF 管道焊接须在洁净度 7 级环境内进行,每道焊缝贴数据标签。压力试验按介质区分:水压强度试验为设计压力 1.5 倍、稳压 2h、压力降不超过 0.03MPa;气压强度试验为 1.15 倍,以检漏液无泄漏为合格;PVC 及 Cl-PVC 管路气压试验不得超过 0.3MPa。
系统调试分单机试运转与联合试运转两级,联合试运转连续正常运行时间不宜少于 36h;供水前对限菌设备须用电子级双氧水按 1% 浓度循环浸泡各不少于 1h,废液须安全回收。系统测试周期不少于 72h,在线数据须形成趋势图表,离线数据取样不少于每天一次。工程验收分竣工验收与综合性能验收两个阶段,前者查安装质量并做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后者在具备试生产条件后测定水质指标及终端产水压力、流量。
运行维护涵盖交接验收流程、运维组织架构、24 小时轮岗责任制及应急管理体系。承建单位与运维团队划分启动移交、入场接管、运维接管三个阶段,并须完成系统化培训。日常巡检须覆盖设备、罐体、阀门、管路、电气盘柜与运行环境并形成可追溯记录;维护作业前须对异常设备做物理或电气隔离,带电维修严禁操作;危险废弃物须交专业单位处理并登记去向。
本标准为云南省建筑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的设计提供统一技术准则,覆盖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内容贯穿太阳能资源分析、光伏系统设计、土建与电气工程、消防及劳动安全全流程,突出与当地气候、地理及建筑条件的适配性,并明确各环节应执行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光伏组件与逆变器选型须结合太阳能资源、环境条件及建筑特性,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容配比。逆变器在湿热带、工业污秽及海拔2000米以上地区有专项要求,户外型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光伏阵列布置须避让阴影及屋面构件,预留检修通道,多雪地区设置除雪通道,并保证不影响屋面排水。
既有建筑增设光伏系统必须进行结构安全复核与鉴定,必要时加固。支架及基础设计工作年限不小于25年,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须进行抗拔、抗滑移、抗倾覆验算。金属屋面及瓦屋面安装时,荷载须通过连接件传递至檩条,不同金属接触处宜设绝缘垫片防腐。
接入方案遵循就近分散接入与就地平衡消纳原则,10kV及以上并网执行专项设计规范。接地采用联合接地形式,光伏组件金属外框须与防雷接地系统不少于两处联结。断路器须具备短路速断、分励脱扣及失压跳闸功能,并网点设置防孤岛保护装置,故障脱网后恢复并网延时不少于20秒。
屋顶光伏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火灾危险性类别,电缆须采用阻燃型并实施防火封堵。设有疏散功能的屋面应保留宽度不小于1.2米、净高不低于2.2米的连续疏散通道。电气设备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防火隔墙分隔,山地建筑须符合云南省消防技术导则的特殊要求。
云南省《智能建造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建立覆盖数字勘察、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智慧运维五大阶段的全过程评价体系。标准采取“控制项+评分项+创新加分”三层指标结构,按四类评价类型分别设置门禁条件与评分规则,以两阶段(立项、验收)评价衔接项目实际推进节奏,为省级智能建造水平认定提供统一技术依据。
标准将评价对象限定为建设项目本身,设置数字勘察、数字设计、智能生产及施工、智慧运维四类互不覆盖的评价类型,同一项目可在不同阶段分别申报。申报主体原则上为建设单位,经认可后各参建单位亦可单独申报。评价由立项与验收两个阶段组成,立项评价给出预评级、验收评价确定最终等级,两阶段评分规则与权重分配保持一致,确保预评与终评可比。
申报项目须具备合法建设程序,应用数字化协同管理平台实现参建方数据互通,并按类别满足特定技术特征:勘察类要求数字化采集成果、设计类要求BIM正向设计与多专业协同、生产施工类要求建筑机器人或智能装备应用、运维类要求智慧运维平台集成。全部控制项达标是参评前提,任一不达标即终止评价;此外设置组织与策划最低得分门槛(组织体系≥15分、整体策划≥20分)及评价类型得分门槛(≥60分)。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者禁止参评。
评价总分由组织与策划得分和评价类型得分加权求和,乘以规模调整系数α(大型1.00、中型1.03、小型1.05),再加创新加分Δ(上限15分)构成。创新加分须经专家评审确认,低难度创新合计不得超过4.5分,同一技术已在评分项计分的不重复计入,以引导超越技术目录的深度创新。等级划分为一星级(A,≥60分)、二星级(AA,≥75分)、三星级(AAA,≥85分)三档,评价结果可作为省级优质工程奖、试点示范推荐及信用评价的参考依据。
标准强调各阶段间数据贯通:勘察数据移交设计、设计成果移交施工、数字化竣工模型移交运维,均须取得建设单位确认记录;运维阶段在竣工验收满6个月且平台运行数据积累不少于3个月后,须按规定将能耗、维保等数据接入智慧城市或CIM平台。贯穿全程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要求覆盖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各环节,防止泄露、篡改和丢失,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应符合GB/T 35273相关规定。
本指南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井从点位选择、设计、施工到验收归档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指南适用于使用年限不少于五年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遵循“一井一设计、一井一编码”和“先调查后设计”的原则,强调全过程质量控制和清洁生产文明施工。建井工作涵盖水文地质条件勘察、监测目的层选取、井管与填料设计、钻探取芯、下管止水、成井洗井、水文地质试验及辅助设施建设等关键环节,并要求在验收后完成坐标高程测量与资料归档,以确保监测井能准确反映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及污染物动态变化。
本指南明确建设工作流程包含点位选择、设计、施工、试验、水质监测、辅助建设、质量控制及验收归档。监测井位置需结合水文地质条件、污染源分布、施工条件及土地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目的层根据监控需求选择,区域监控优先考虑潜水和承压水,污染源监控则优先选择上层滞水和潜水,复杂条件下可辅以物探手段进行判定。
建井施工强调对地下水的保护,要求使用清洁水钻进,避免化学洗井,成井材料不得污染水质。监测井结构上,井管内径不小于93毫米,井管高出地面不低于0.3米并配建水泥平台。滤水管长度根据含水层厚度及透水性动态调整,并针对重质或轻质非水相液体污染物做出特殊的滤水管位置规定。填料环节需依次进行砾料填充和水久性止水封孔,并通过水位差法检验止水效果。
本指南要求建立施工单位内部与建设单位外部相结合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人员、设备、材料、工艺及记录进行监督核查,发现问题即行整改。建井完成后须通过现场查验和专家评审,验收内容涵盖井身结构、建设和辅助设施。最终,施工单位应提交包括设计文件、过程记录、影像资料和水文地质试验成果图表在内的全套档案进行归档。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燃气厂站电气防爆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定期检查与运行维护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文件覆盖天然气门站、液化天然气调峰站/储配站/气化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及气化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厂站。本文件强调电气防爆应贯穿从工程设计到运营维护的完整生命周期,明确爆炸危险区域划分、防爆型式选择、设备选型需综合考虑爆炸性气体环境特征及外部环境条件。本文件对多种防爆型式(如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外壳型等)的安装要点作出具体规定,并对电缆布线、导管布线、保护接地、等电位联结及防静电接地的施工与验收提出详细要求,运营阶段则规定了连续监督、定期检查的周期与实施程序,以确保防爆电气设施长期安全有效。
本文件要求城镇燃气厂站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须依据国家现行相关设计规范,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据危险区域等级及爆炸性混合物的类别、级别和组别确定,同时需考虑海拔、高低温、湿热、盐雾、振动及雷电等外部环境影响。
安装施工前须制定专项方案,施工人员与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防爆知识与技能。各类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符合其防爆型式的特殊要求,例如隔爆面的保护、增安型设备的防护等级、本质安全系统的参数匹配及正压外壳型的气源与管道设置。工程竣工交接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始检查,并对不合格项完成整改闭环。
运营单位须安排专业人员对防爆电气设备实施连续监督,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定期检查,固定设施检查间隔一般不超过三年,移动式设备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一般检查。企业还需制定日常检查维护计划,做好维护记录,确保设备防爆性能持续处于良好状态。
本导则聚焦广东省河口及海岸生态廊道设计,旨在规范和科学指导生态海堤建设、海岸修复及美丽海湾建设等项目。本导则以构建连通生态单元、兼顾生态保护与防灾减灾功能的复合型生态系统为目标,给出了涵盖海岸防护工程、植物群落营造、动物栖息地保护与构建、社会服务设施及监测设计的全流程技术指引。本导则强调顺应自然,要求总体布置维持岸线天然形态,保障行洪纳潮通畅,通过堤岸分离、多级断面、生态护坡及消浪措施等设计,实现工程安全与生态功能的深度融合,并鼓励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融入地域文化与社会服务,最终形成安全、生态、活力的河口及海岸带空间。
本导则要求生态廊道平面布置不得缩窄河口行洪断面或裁弯取直,横向宜采用缓坡式或低矮台阶式过渡,竖向应统筹消浪、生境与亲水需求,塑造从水域至陆域逐渐升高的空间层次。海岸防护工程则根据地形和冲淤条件,优先采用堤岸分离式布置,并可结合丁坝、潜堤与红树林等生物措施构成综合防护体系;堤岸断面形式按分级和坡度分为斜坡式与陡墙式,并详细规定了岸脚平台、亲水平台、消浪平台及堤顶的宽度与高程设计标准,同时提出采用多空隙生态材料营造动植物生境的要求。
本导则围绕植物群落与动物栖息地进行系统性设计指引。植物营造强调从堤前到堤后构建水生-湿生-陆生梯度植被带,并根据盐度、岸滩类型选择红树林、盐沼植物等本土避盐耐盐物种,明确堤身不得种植深根性乔木,以保障工程安全。动物保护方面重点关注白海豚、鱼类、水鸟及珊瑚礁等特殊物种,要求预留潮汐与动物迁移通道,并通过设置鱼巢砖、人工鱼礁等方式修复栖息地。此外,社会服务设施布置采取轻介入、少干扰原则,统筹慢行系统、景观节点与配套设施,并注重无障碍设计,避免过度人工化。## 内容简述
本导则立足于广东省拥有全国最长大陆海岸线及复杂河口系统的地域特征,为规范和科学指导河口及海岸生态廊道设计而制定。本导则适用于生态海堤建设、海岸修复、美丽海湾建设等项目,系统给出了从前期基本资料收集到工程设计的全流程技术指引。本导则秉持顺应自然、保护优先的理念,将防灾减灾、生态保护与社会服务三大功能融为一体,通过海岸防护、植物群落、动物栖息地、社会服务设施与监测设计五大板块的有机衔接,构建连续、完整、健康的复合型生态系统,以此推动形成高安全保障、高品质生态、高活力人居的滨海空间。
本导则强调生态廊道总体布置应维持河口和海洋岸线天然状态,不得缩窄行洪纳潮断面,横向宜采用缓坡式或低矮台阶式实现水域、岸滩、堤防、陆域的合理过渡,竖向应统筹消浪、生物生境与人的亲水需求,塑造从水域至堤顶逐渐升高的空间层次。海岸防护工程根据地形和冲淤条件,倡导堤岸分离式布置,并可通过丁坝、潜堤与红树林等生物措施构成综合防护体系;同时详细规定了斜坡式、陡墙式等不同堤岸断面的适用条件,以及岸脚平台、亲水平台、消浪平台的特征高程与宽度标准,要求采用多空隙生态材料营造动植物生境。
本导则要求构建从堤前潮间带至堤后陆域的水生-湿生-陆生梯度植被带,根据盐度、底质类型精准选择红树林、盐沼植物等本土物种,并以预期波高衰减率大于60%为目标优化种植密度与宽度。堤身以草本为主,严禁种植深根性植物和乔木,以保障工程结构安全。动物保护方面,本导则强调保持潮汐通道和迁移通道畅通,针对白海豚、鱼类、水鸟、海龟及珊瑚礁、牡蛎礁等特殊物种提出保护或修复策略,要求通过设置鱼巢砖、人工鱼礁、牡蛎礁等空隙生态材料来修复并营造动物栖息地环境。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燃气经营者在生产运营期间对燃气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及应急抢修时所涉及的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燃气临时放散、置换、停气及降压、带压开孔及封堵、通气点火、管网升压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内燃气经营者的相关作业活动,从作业分级、作业前准备、作业期间过程控制到作业完毕恢复等全流程提出了系统性的规范,明确了作业审批手续、安全措施落实、气体分析监测、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及监护人职责等方面的通用要求,并针对每类特殊作业的特点,分别规定了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标准,旨在防范和遏制特殊作业过程中可能对人员、设备设施及周边环境造成的危害。
本文件覆盖了城镇燃气生产运营中的十三类特殊作业,其中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和动土作业根据危险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并对特殊作业整体区分了安全作业票管理和安全作业方案管理两种模式。文件详细列出了特级、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判定条件,以及吊装和动土作业按质量或深度划分的等级,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须升级管理,确保高风险作业得到更严格的管控。
本文件对特殊作业的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均提出了严格要求。作业前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安全交底、现场核查和设备检查,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作业期间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置专人监护,实施气体浓度连续监测,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坠落等专项措施;作业完毕后须恢复安全设施、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隐患后方可离开。
本文件针对不同作业类型给出了详尽的技术参数和合格标准。例如,动火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均明确规定了可燃气体浓度须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氧含量应在19.5%至21%(或23.5%)之间的具体指标;置换作业区分了间接置换法和直接置换法的适用条件,并对置换后的气体浓度提出了量化要求;临时放散和带压开孔封堵等作业则对装置设置、操作流程和泄漏检测作出了技术性规定。
本规程系统规定了广东省林地范围内林木采伐与采挖的技术要求,涵盖采伐原则、采伐技术、伐区调查设计、采伐与更新作业及建档等全流程规范。本规程秉持生态优先、持续利用、科学采伐、分类施策、采育结合、以伐促育的基本原则,依据森林分类经营成果,对不同起源、不同经营目的的森林实施差异化采伐管理。在采伐技术上,本规程详细规定了主伐、更新伐、抚育采伐、改造采伐及其他采伐等五种类型的适用条件与作业方式,明确了皆伐、渐伐、择伐的具体技术要求、强度指标和面积限制,并针对低产低效林改造、灾害木清理、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形制定了相应的采伐标准。此外,本规程还规范了伐区调查设计的区划、面积量测、蓄积量调查等操作方法和精度要求,确保采伐活动科学有序,促进森林质量提升和生态系统稳定。
本规程将林木采伐划分为主伐、更新伐、抚育采伐、改造采伐和其他采伐五大类型,各类采伐对应皆伐、渐伐、择伐等不同方式。主伐适用于人工用材林,更新伐适用于人工公益林,抚育采伐执行国家相关标准,改造采伐针对低产低效林分设置皆伐或渐择伐改造条件,其他采伐则涵盖灾害清理、工程征收、采挖移植等特殊情形,形成了覆盖全面、层次清晰的技术体系。
本规程对伐区调查设计提出了严格的精度标准,伐区面积量测精度须达95%以上,主伐和更新伐的蓄积量调查精度须达90%以上。针对不同采伐类型和伐区规模,本规程分别规定了标准地法或角规样地法的样地数量、样地规格和计算方法,同时明确了调查内容涉及地类、林分因子、立地条件及受害情况等基本信息,并规范了不同情形下的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本标注是广东省为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而制定的地方技术文件,明确了装配式建筑的术语定义、评价基本规定、装配率计算方法与评分细则,以及评价等级划分标准。本标注适用于广东省内装配式建筑的装配化程度评价,以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作为核心评价维度,同时纳入标准化设计、绿色与信息化应用、施工与管理等细化项和增加项,形成一套兼顾结构安全性、技术先进性与地方适应性的综合评价体系。本标注强调装配率应不低于50%,并对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水平构件及全装修等设定最低得分要求,旨在引导装配式建筑从主体预制向全面装配化、绿色低碳和智能化方向协调发展。
本标注构建了以装配率为核心的量化评价框架,装配率由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三项基础得分,以及细化项和增加项得分综合计算得出。评价单元可按单体建筑、主楼与裙房、建筑组团或地下建筑等情形灵活划分,设计阶段需进行预评价,竣工验收阶段则按实际资料完成项目评价并确定等级。认定为装配式建筑必须同时满足主体结构水平与竖向构件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不低于10分、采用全装修、标准化设计得分不低于1.5分以及装配率不低于50%等五项前提条件。
装配率计算采用分项评分与面积、体积比例相结合的方式。主体结构部分区分竖向构件与水平构件,对预制混凝土体积、预制构件应用比例及钢结构等不同体系分别给出计算规则和分值;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重点考察非砌筑墙体、集成一体化墙体的应用比例;装修和设备管线部分则对全装修、干式工法楼地面、集成厨房和卫生间、管线分离等设定量化指标。细化项进一步将各项基础指标按比例细分评分,增加项则覆盖标准化设计、绿色建材、BIM与智能化应用、绿色施工、工程总承包及创新技术等拓展领域,鼓励装配式建筑在品质提升与技术集成上持续突破。
本标注将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基本级、A级、AA级和AAA级四个层次。满足基本认定条件即评为基本级;装配率在60%至75%之间且竖向构件预制比例不低于35%或模块化单元应用比例不低于50%为A级;76%至90%为AA级;91%及以上为AAA级。对于房屋高度超过现行规范最大适用高度的建筑,在进行等级评价时可不对竖向构件预制比例作最低限制。模块化单元的应用单独设置了装配率计算方法,允许将模块化范围与非模块化范围分别计算后加权汇总,以适配多样化的技术路径。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广东省各等级公路大件运输在几何空间通行、结构安全、改造加固、检测监测及交通组织实施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大件运输安全通行验算、检测与监测、交通组织等评价工作,从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与公路设施的空间匹配,到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等结构物的承载能力与稳定性验算,均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本规范强调在安全通行性不满足时应采取必要的改造与加固措施,并优先选取设计标准高、技术状况好的路线,同时鼓励采用数智化技术手段推动快速智能评价,为大件运输全流程安全管理提供了技术依据。
本规范明确了大件运输车辆在平曲线、竖曲线、交叉口及隧道等路段的空间安全通行评价方法,规定了车货外廓边缘与设施间的预留空间。在结构安全方面,本规范按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的不同技术状况等级,分别采用荷载效应对比法或验算法进行承载力评价,并给出了可不验算的豁免条件以及必须进行荷载试验的情形,要求桥梁通行时匀速行驶、独柱墩桥梁居中单车通行。
当既有设施不满足通行要求时,本规范提出了空间优化、临时拆除、路基拼宽、临时支撑法跨越桥梁以及涵洞内衬加固等多层次的改造加固方案。同时,本规范建立了“通行前检测、通行期间自动化监测、通行后检测”的全周期管控机制,明确了各阶段检测与监测的重点内容、测点布设原则及监测超限时的应急处置要求,确保结构状态受控。
本规范要求针对独柱墩桥梁、急弯、交叉口等关键点制定差异化通行方案,优先采用“前导后随”引导模式及低峰时段通行,并须制定涵盖车辆故障、恶劣天气等情形的应急预案。评价报告应包含项目概况、几何空间与结构安全评价、检测监测、交通组织及结论建议等内容,并需签署完备、加盖公章后提交相关方归档。
本指南确立了江苏省省级重要湿地及一般湿地的生态监测技术框架,系统规范了从前期规划到数据应用的全流程技术要点。本指南要求在监测实施前科学编制方案,明确监测单元与样区布设原则,并根据湿地面积按比例设定抽样强度。监测内容涵盖湿地基本状况、环境因子、生物因子、碳汇功能及干扰因子五大板块,每类指标均给出了具体的监测方法与频度建议,其中碳汇功能部分明确了植物、土壤和水体三大有机碳库的计算方法及温室气体通量的监测手段。此外,本指南还对数据的信息化与安全管理、全过程质量控制以及监测成果的应用转化提出了指导性建议。
本指南提出以省级重要湿地边界为基本监测单元,在单元内依据水文、植被等生态特征划分监测样区。根据监测单元面积大小,本指南设定了差异化的样区覆盖比例要求,面积越小覆盖比例越高。针对水文、水质、土壤、生物等不同监测内容,本指南分别制定了监测点布设的具体规则,强调点位应具有空间代表性,并能覆盖不同生境类型与关键生态节点,水文与水质监测点宜保持一致性。
本指南构建了包含宏观至微观的多层级监测指标体系。湿地基本状况监测主要依靠遥感解译与实地调查,明确湿地类型、面积及分布。环境因子监测覆盖水文、水质、气象、空气质量和土壤/沉积物,推荐了在线监测与人工采样检测相结合的方法。生物因子监测针对高等维管植物、脊椎动物、浮游生物等分别给出样方设置与调查方法,并提倡辅以声纳、eDNA等新技术。碳汇功能监测则详细规定了植物、土壤、水体三大碳库的样地选择、样品采集及碳密度计算公式。
本指南鼓励建立生态监测数据平台,实现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和分析一体化,并要求参照相关协议与省级平台对接。安全管理上强调全生命周期的分级分类保护、访问控制及加密措施,要求对敏感数据进行脱敏处理并执行异地双重备份。在应用层面,本指南明确监测数据可用于编制报告、支撑规划、生态服务价值评价等工作,并倡导建立数据共享与公众服务机制,以提升社会生态意识。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技术要求,涵盖系统设计、现场布设、设备指标、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等全链条内容。本规范要求视频监控系统与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具备实时显示、视频存储、视频回放及AI智能识别等核心功能,并支持电脑端与移动端多端口访问。系统设计须满足参建各方及行业管理部门的使用需求,从采集存储、传输接口到监控管理平台均提出具体性能指标,强调数据防篡改、统一校时与信息安全防护。在布设上,本规范明确了对施工重点区域的全覆盖原则,并详细规定了摄像机的编号规则与技术参数,以确保监控无盲区、影像清晰可追溯。
本规范明确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像与视频的采集、传输、分析、预警及反馈功能,并设置分级权限管理,支持手动与自动操作。系统须具备处理并发访问的能力,优先响应高优先级用户请求。同时,本规范倡导采用成熟先进的技术产品,鼓励集成AI算法自动捕捉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并生成预警信息推送至相关管理人员,强化施工现场的主动管控能力。
本规范遵循对施工重点区域全覆盖的布设原则,要求覆盖两区三场、特种设备作业区及危险性较大工程等关键部位。布设点位需根据施工阶段动态调整,并执行统一的编号规则以便管理。在设备指标上,本规范要求摄像机像素不低于400万,分辨率不低于1280×720,并详细区分了枪型摄像机与球型摄像机的补光距离、光学变焦及旋转范围等具体技术参数,确保全天候高清监控。
本规范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实施方案并经监理审批后方可进行安装,强调摄像机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布设于制高点。线缆敷设需满足防扭绞、防强电干扰及埋地深度等环境要求。在运维阶段,本规范建立了定期检查与维护机制,要求保持镜头清晰,并对系统故障规定限时报修。此外,本规范还提出了系统扩展与升级的兼容性和安全性要求,保障数据的完整无损与持续可用。
本规范立足江苏省社会面小场所安全管理实际,系统构建了以场所类别为基础、风险分类为核心、风险分级为手段的标准化框架。本规范将小场所划分为餐饮、旅馆、商超等十二大类,并聚焦日常经营中的固有风险,梳理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电气设备及线路、瓶装液化气使用、管道天然气使用、其他燃料使用、装饰装修及危险作业、“三合一”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共九大风险类型。在此基础上,本规范确立了综合评估原则,将风险等级由高到低划定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色标识,并依据场所涉及的风险类型、承载人数、空间占用情况及突出隐患等因素,结合多因素耦合效应进行分级判定,为基层精准识别与管控安全风险提供了统一标尺。
本规范将社会面小场所细化为十二个具体类别,涵盖餐饮、旅馆、商超、社会服务、维修、医疗、教育培训、娱乐、仓储、小生产加工厂、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及其他场所,确保分类覆盖全面。在此基础上,本规范摒弃笼统描述,从核心设施状态与直接致灾因素出发,提炼出涵盖火灾、爆炸、逃生受阻等典型场景的九大固有风险类型,构成了系统性风险筛查清单。
本规范的风险分级并非单一因素决定,而是综合场所承载人数、是否占用多层空间、有无突出隐患等驱动因素进行叠加评估,并特别强调多因素耦合放大效应。判定时采用直接判定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从低风险到重大风险的进阶条件,并规定涉及突出隐患或易燃易爆物品储存风险的情形可直接划定为重大风险,凸显对致命性风险的刚性约束。
本规范立足于化工园区安全培训的实际需求,对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的建设与运营提出了系统性要求。本规范明确了实训基地应坚持“科学布局、合理规划、建用融合、注重成效”的原则,从课程体系、培训设施、管理师资团队、运营要求及评价改进等多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标准框架。在课程体系方面,本规范强调培训对象须覆盖操作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承包商人员等各类化工从业人员,并要求根据岗位安全能力需求建立培训矩阵,设置理论课程与实操仿真课程。在培训设施方面,本规范规定设备设施须与课程体系相匹配,同时满足安全性、工业一致性与智能化要求,不得通入实际化学品物料。此外,本规范还对管理和师资团队的任职条件、运营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及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内容作出了详尽规定,确保实训基地规范、高效、可持续运行。
本规范要求实训基地的课程体系须依据所服务化工园区的产业特点与风险特征进行定制化设计,培训内容须涵盖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特殊作业等核心安全知识。通过建立包含培训对象、课程模块、掌握程度及培训方式等要素的安全培训矩阵,实现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承包商人员的分类分级精准培训。
本规范对化工模拟实训装置、安全体验和教育设施、理论培训设施的建设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指标。特别强调实训装置严禁通入实际化学品物料,严禁产生危及人身安全的高温高压环境,并要求设备运转部件须配备防护罩、急停按钮等安全防护装置,从物理层面筑牢实训安全底线。同时,倡导建设智能化实操培训设施,实现场景自动设置与人员行为的智能评判。
本规范严格规定了专兼职理论教师与实操教师的任职条件,要求其具备相应的化工企业工作经验、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并明确了专职教师的认定标准与最低数量配置。在运营层面,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涵盖培训教学、教师管理、资产设备、安全风险及档案管理等在内的全流程管理制度,并对培训档案的保存年限作出了不少于三年的明确规定。
本规范围绕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系统的数据构成与内容要求,规定了数据元和代码集两大核心模块的设计标准。本规范明确了数据元的标识类、定义类、表示类三类属性框架,并对其组成要素如中文名称、表示符号、数据类型、表示格式及值域范围作出了统一约定,确保跨平台数据交换的一致性和规范性。同时,本规范确立了基于线分类法的代码集编码规则,采用分段数字编码结构,覆盖场所类别、状态、从业人数等常用数据元,为各级系统建设、数据共享与对接提供了标准化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将数据元属性划分为标识类、定义类和表示类,分别用于定位识别、描述业务内涵和规范交换格式。数据元的组成包含中文名称、表示符号、定义或说明、数据类型、表示格式和值域范围六项要素,其中表示格式对字符长度、数值精度和日期时间格式等作出详细规定,值域范围则限定了数据元允许取值的合法区间,以此支撑不同系统间的数据精准对接。
本规范规定代码集由代码和名称构成,编码采用两个分段从左向右排列的层级结构,每一分段以2位数字表示,按类别大小逐级细化。实际应用中可在附录B所列常用代码集基础上进行扩展,场所坐标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时间基准以北京时间为准,从而保障空间与时间数据的标准化。
本规范规定了江苏省航道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技术要求,涵盖从施工准备阶段规划到工程交付运行的全过程。本规范以智慧工地平台为核心载体,构建了设备层、通信层、数据层、应用层、用户层的五层技术架构,并通过综合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物料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及BIM管理八大应用系统,实现对施工现场重点要素和关键环节的数据采集、分析与辅助决策。本规范还对数据库的分类编码与存储备份、数据接口的开放共享与传输方式、运行维护的网络设施与系统升级,以及信息安全中防火墙、数据加密与等级保护等提出了明确的技术指标,为航道建设工程的数字化管理提供了标准化依据。
建设内容重点包括应用系统、数据库、数据接口、运行与维护及信息安全五大板块,三者协同形成完整的技术闭环。
本规范详细规定了八大应用系统的软件功能及信息采集设备配置要求,如在安全管理中须具备风险源管理、危大工程管控和通航安全预警功能,在质量管理中须覆盖工序管理、试验检测及疏浚施工管控。数据库部分要求遵循一数一码原则,对项目信息、人员、设备、物料等各类数据进行统一分类编码,并明确存储期限与自动化备份策略。
本规范要求智慧工地平台运行须配备满足条件的机房、服务器与网络设施,制定故障应急处理流程,并支持动态扩容与自动化运维升级。在信息安全方面,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等保要求,应具备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能力,并对重要数据实施签名加密,确保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全过程中的完整性。
本规范规定了省级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救护对象、选址布局、建筑要求、功能分区、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及档案管理等全链条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省级收容救护中心的建设,救护对象涵盖哺乳纲、鸟纲、爬行纲及两栖纲等陆生野生动物,市、县级中心可参照执行。本规范以科学性、安全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明确了各功能区的面积、空间布局与配置标准,并对给排水、温湿通风、电气光照、智慧化管理及防灾等设施安全提出具体参数,旨在推动收容救护场所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野生动物救护能力与动物福利保障水平。
本规范将收容救护中心划分为检疫隔离区、诊疗化验区、康复饲养区、育雏育幼区、放归训练区、动物饲料区、冷冻保存区及员工作业区等八大功能区。对各区的面积下限、建筑净高、通道宽度及给排水等作出量化规定,如检疫隔离区不应小于100平方米,康复饲养区不应小于1000平方米,并针对染疫隔离室、手术室等关键用房提出了开间尺寸与使用面积的具体要求。
本规范强调设施建设须满足消防、抗震、防雷及电气安全标准,并要求建立视频监控、门禁系统与智慧化管理平台。在软件保障方面,明确中心应至少配备2名执业兽医师及3名具有动物饲养经验的人员,同时建立覆盖动物从接收至最终处置全过程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收容救护工作的可追溯性与专业水平。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公路桥梁水下结构检测评定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等级公路桥梁水中桥墩、桥台、墩台基础等构件的检测与评定工作。本规范明确了检测周期、适用情形及工作流程,要求根据水深、流速、能见度等条件合理选用人工潜水探摸、水下摄像、声纳扫描等检测技术。在此基础上,本规范建立了构件、部件到总体结构的三级评定模型,采用分值制将水下结构技术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并规定了各类病害的标度判定及评分计算方法,最终以检测报告形式呈现综合评定结论与养护建议。
本规范规定了五项核心检测项目:表观缺陷检测覆盖混凝土、圬工及钢结构的病害识别与尺寸测量;冲刷淘空检测通过测深仪、测深杆等工具测量基础周边水深、淘空范围及河床断面变化;位移及偏位测量包括倾斜、滑移、沉降及桩柱中心线偏位的观测;服役环境检测涉及水文流速、水质腐蚀性及导电率等指标的分析评定;材质及其他参数检测则针对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碳化深度、氯离子含量、电阻率以及钢构件厚度、涂层劣化等开展专项测试。
本规范采用多指标分层综合评定法,先对构件各病害进行标度评定并计算得分,再汇总得出部件评分,最终确定水下结构总体技术状况等级。评定体系明确划分了桥墩、桥台、基础为主要部件,河床、调治构造物、防撞设施为次要部件,并赋予相应权重。总体等级分为五类,从全新状态到危险状态逐级递进,并设置了直接评定为五类的关键指标,如墩台不稳定、桩基截面削弱超限、基础冲刷深度超过设计值等,确保评定结果能够准确反映结构安全风险。
本规程系统规定了高速公路沥青路面铣刨摊铺养护施工作业的完整技术与管理要求,涵盖从施工准备、现场施工到质量检验的全流程控制。本规程以精细化施工为核心,对拉毛、铣刨、清扫、粘(封)层洒(撒)布以及沥青混合料的拌和、运输、摊铺、碾压和接缝处理等关键工序均明确了具体工艺参数、操作要点及质量标准。本规程强调通过首件工程确定最优机械组合与工艺参数,并对铣刨面的病害处治、薄弱层处理、过渡段平顺衔接等环节提出严格要求,以保障养护维修后路面的整体结构强度、层间粘结效果与行车平整度。
本规程将施工作业细分为拉毛、铣刨、清扫、粘(封)层洒布及沥青混合料施工五大核心步骤。在铣刨环节,本规程针对不同层位规定了不同的行进速度上限,并要求对铣刨后的松散、裂缝等病害进行排查处治。在沥青混合料摊铺与碾压阶段,本规程强调缓慢、匀速、连续作业,并对多机梯队摊铺的间距、搭接宽度及碾压的分段长度、温度阈值做了量化规定,以防止离析、保证压实度。
本规程对施工设备配置、材料进场核验与存储管理设立了前置性门槛。铣刨设备的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沥青混合料拌和楼需定期校核计量与测温系统。材料方面,本规程要求对品种、批号、合格证等进行检查,并规定了检验合格后的分类堆放与出入库记录制度,从源头上为实体质量提供保障。
本规范规定了江苏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库建设的基本要求、内容构成、组织模型、分层与属性结构、质量控制及成果归档等全套技术准则。本规范明确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由实体空间数据、实体属性数据及实体关系数据三部分构成,采用“一图五表”的数据模型进行组织,涵盖自然地理实体、人工地理实体和管理地理实体三大类。本规范对时空基准、实体图元表达形式、属性填写、关系描述以及数据组织格式均作出统一规定,适用于省、市、县三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的建库与更新,为构建全省统一、语义丰富的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库提供了标准化依据。
本规范将数据库内容划分为基础地理实体、实体关系及元数据三大板块。其中基础地理实体细分为山体、水体等自然地理实体,水利、交通、建(构)筑物等人工地理实体,以及行政区划单元、地名等管理地理实体。在组织模型上,本规范构建了由实体数据模型、实体图元模型和实体关系模型组成的体系,通过图元层、实体信息表、实体图元关联表、实体间关系表、图元时态变更表和实体时态变更表,形成“一图五表”的结构,完整记录实体的空间形态、属性信息及生命周期变更。
本规范将图元按几何表达分为点、线、面、体四类,并细分出标识点、中心线、轮廓面、体块图元等多种具体形式;同时按构成作用划分出普通图元、交汇图元、共用图元和示意图元,以精细化表达实体的空间位置与形态。实体间关系以“三元组”形式记录于关系表中,涵盖连接、组成和隶属等语义关联。图元数据以分层形式存储,实体属性与关系数据以表格形式组织,元数据则单独存储,确保数据库结构清晰、语义关系明确。
本规范立足于填补城市轨道交通跨线贯通运营初期安全评估的技术空白,针对已独立运营线路通过新建或改造区间实现贯通连接的特殊场景,系统规定了设施设备贯通功能核验、系统联动测试及运营准备等核心安全要求。本文以保障跨线贯通运营安全为目标,从前提条件入手,对线路轨道、车站建筑、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关键系统的功能改造核验进行了全面规范,并对轮轨关系、弓网关系、信号防护、防灾联动等系统联动测试提出了明确的指标与测试方法,同时就贯通后的组织架构、岗位人员、运营管理与应急准备作出详细规定,形成了覆盖硬件适配、系统联调和运营保障的全链条评估体系,确保两条线路贯通后能够实现安全、有序的初期运营。
本规范明确了跨线贯通运营前必须满足的硬性前提,包含列车的功能性遍历测试、覆盖贯通运营场景的实战演练及累计不少于144小时的不载客运行,且各项关键运行指标须达标,同时需具备完整的批复许可文件与验收合格证明。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线路轨道、车站建筑、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等十余个专业系统提出了具体的贯通功能核验要求,强调各线路设备命名须统一且唯一,关键系统须实现无缝切换与互联互通,并针对贯通区间特有的结构对接、设备倒切等作业作出专门规定。
本文规定了跨线贯通运营前必须开展的系统联动测试,包括轮轨关系、弓网关系、信号防护及防灾联动等内容,要求原两条线路的列车均须在贯通线路全线完成相关测试,并对轨道动态几何状态、弓网动态接触力、列车折返能力等关键指标给出了明确的合格判定标准。在运营准备方面,本文要求运营单位建立适配贯通运营的组织架构与统一的管理规章,相关人员须完成差异化培训并持证上岗,同时需修订贯通运营条件下的行车组织、客运组织方案及应急预案,并针对多车型列车故障救援、共管换乘站协同处置等特殊场景开展专项应急演练。
本标准是对河南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要求的修订,核心是将绿色生产要求从单一环保设施配套升级为涵盖选址、设计、建设、工艺与监测的全过程技术规范。修订版新增实验室建设与信息化建设两条主线,对厂站的生产规模门槛、封闭作业、废水废浆回用、粉尘与噪声控制均给出量化或可核查的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扩建厂站。
本标准的约束从生产规模起步:预拌混凝土厂年产能不得低于30万立方米,预拌砂浆厂不得低于20万吨。选址要求避开环境敏感区,宜距集中居住区、商业区1km以上,并不得建在低洼地带。厂区内部须以围墙或绿化带形成物理隔离,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明确分区,绿化率不低于15%,所有道路、料场和停车场必须混凝土硬化。
生产性粉尘与噪声控制以封闭为主要手段。搅拌主机、配料机、混合机、烘干机均须设在封闭厂房内,骨料堆场、配料仓和输送管道全封闭。粉料筒仓只允许吹灰管和除尘器通向大气,且须配置料位控制和脉冲式袋式除尘。生产废水与废浆不允许向厂界外直接排放:废水须经沉淀或压滤处理后回用于拌合或降尘冲洗,废浆回用须通过试配确定掺量,并须在24h内均匀分配使用。
修订新增的实验室建设要求明确养护室须具备恒温恒湿自动控制与记录能力,混凝土养护室温20±2℃、相对湿度不低于95%,砂浆养护相对湿度不低于90%,记录可追溯,试件存放须分类标识。信息化建设的核心约束落在数据真实性上:生产数据须逐盘实时采集,原始数据不可修改,异常情况只能以备注方式留痕,传输过程加密并具备断点续传;运输车辆须装配卫星定位并实时上传,实验室信息系统须与数字化试验设备及行业监管系统实现数据连接。
监测控制以第三方定期检测为底线要求,监测时段须选择满负荷生产。厂界粉尘监测在规定点位和1h均值评价方法之外,引入厂界平均浓度差值的判定逻辑,要求以当日24h颗粒物平均浓度为对照基准;厂内计量层与搅拌层总悬浮颗粒物限值1000μg/m³,骨料堆场800μg/m³,办公生活区400μg/m³。噪声排放执行GB 3096和GB 12348,生产废水水质执行JGJ 63。
本标准为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用于规范采用钻芯法对抹灰砂浆与基体间粘结强度的现场检测。正文涵盖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仪器设备与材料、检测方法、检测结果评定六章,并附检测记录表与条文说明。核心思路是以直径 50mm 圆形钻芯替代方形试样,通过拉拔试验获取粘结强度,并对取样规则、龄期要求、仪器精度、操作程序及结果取舍作出具体规定。修订主要涉及适用范围调整、术语补充、仪器检定范围完善及计算公式增补。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一般建筑工程中水泥基或石膏基砂浆抹灰层与外墙、内墙、顶棚基体间的粘结强度现场检测。抹灰施工前须做不小于 2m² 的样板,28d 后检测合格方可施工。工程完工 28d 后按检验批验收:相同基体与相近施工条件的外墙、内墙、顶棚抹灰工程,每 5000m² 划分一个检验批,不足 5000m² 亦单独成批,每批取一组钻芯。每组至少 10 个钻芯,钻芯间距不小于 300mm,取样面积不小于 2m²,取样位置距基体边缘不宜小于 50mm。砂浆抗压强度检验不合格时,内墙应检测并以粘结强度结果为准,外墙和顶棚应加倍取样检测。
钻芯须在检测前 2~3d 钻取,钻头穿过抹灰层与基体界面后钻入基体深度不宜大于 2mm,钻取全程注水冷却,完成后冲洗并干燥。拉拔板采用直径(50±0.5)mm、厚 6~8mm 的 45 号钢或铬钢圆板,粘结剂粘结强度宜大于 3.0MPa,涂层厚度不超过 1mm。粘结剂硬化时间按气温分档控制:高于 15℃不少于 24h,5~15℃不少于 48h,低于 5℃不少于 72h。检测仪须符合 JG/T 507 规定,拉拔力应处于量程 20%~80% 区间,以(5±1)mm/min 速度加荷至断裂。粘结强度检测仪和游标卡尺每年至少检定或校准一次。
单个试样粘结强度由粘结力除以断面面积得出。每组从 10 个有效试样中剔除 2 个最大值和 2 个最小值,以剩余 6 个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粘结强度。破坏形态分四类:粘结层破坏、基体破坏、界面破坏、抹灰层内破坏,其中前两类仅在测值达到规定值时有效,后两类可直接认定有效。合格判定采用两项指标:每组粘结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规定值;每组最多允许一个试样低于规定值但不低于规定值的 75%。若仅满足其中一项,须在原区域重新抽取两组复检,复检仍有一项不满足即判不合格。
本标准针对河南省养老机构智能化设计缺乏地方性统一依据的问题,按基础型、标准型、示范型三级配置体系,对信息化应用、智能化集成平台、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公共安全及机房工程提出差异化设计要求。核心取向是安全优先、适老易用,将老年人跌倒监测、紧急求助、健康体征采集等风险场景转化为可量化的工程设计参数。
标准将养老机构智能化系统由低到高划分为基础型、标准型、示范型三个层级,分别对应乡镇普惠型机构、省内主流新建改建项目、高端康养与医养结合示范项目。设计遵循安全优先、适老易用、稳定可靠、技术适用、经济合理五项原则,要求新建项目智能化系统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既有项目结合原结构条件对标优化。系统须具备通用性与可扩展性,通过智能化集成平台实现数据融合与业务协同,避免子系统孤岛运行。
养老监护系统以报警求助为强制功能、跌倒监测与人员定位为推荐功能、床位监测为可选功能。紧急求助装置响应时间不大于3秒,覆盖居室、卫生间、浴室、康复医疗用房等全部高频活动区域;按钮安装高度区分床头公共区(底边距地0.9~1.2米)与卫生间浴室(0.5~0.7米),拉绳末端距地小于0.3米。健康管理系统对血压、血氧、心率、体温、睡眠质量等体征数据进行自动采集与异常预警,响应时间同样不大于3秒,按风险等级分级推送至护理员、家属及安防监控中心。跌倒监测采用固定装置与可穿戴设备双重防护,报警信息联动视频监控定位。
综合布线按功能区域划定最低信息点密度:老年人居室每床不少于1个、每居室不少于2个;护理站不少于6个;单元起居室及餐厅按20~60平方米划工作区,每区不少于2个。视频监控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UPS后备时长不小于1小时,断电开启的出入口控制点备用电源确保执行装置正常工作不少于48小时。出入口闸机采用摆闸,宽度满足无障碍及担架通行需求。公共广播对听觉不灵敏老年人采用字幕、闪光、图形导引等多模态提示,不单纯提高声压级,环境噪声大于60分贝场所的播放声压级须高于背景噪声15分贝。
智能化集成平台须采用主流技术架构与通信协议,支持不同厂商、不同建设周期的设备无缝接入;云部署时需配置边缘设备,保证云中断时本地关键业务可用。机房位置远离老年人主要活动区域,预留远期扩容空间,信息网络机房设置环境监控系统。信息安全为强制性要求,系统须从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到留存全流程防泄露、防篡改;智能卡及生物识别技术应用须征得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对采集数据编码加密。养老业务信息化系统须与各级民政、卫健委行政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BIM竣工验收交付标准》(征求意见稿),立足于海南省CIM基础平台“CIM基础平台+智慧应用”的总体架构,以打通工程项目竣工数据向省级CIM平台汇交的“最后一公里”为核心目标。本标准参考GB/T 51301、CJJ/T 315等国行标及《海南省CIM基础平台技术导则》,对竣工验收信息模型的创建、精细度、交付物和数据组织作出统一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基于CIM基础平台的竣工模型交付,工业建筑可参照执行。建设单位对交付物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合同对所负责部分负责。
竣工模型几何表达精度不应低于G3级,信息深度不应低于N4级,且须包含满足运维所需的资产与维护信息。模型采用CGCS2000平面坐标系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各专业模型统一原点,机电末端设备须与建筑构件建立空间关联标识。
交付物须包含原格式模型、IFC 4.0及以上版本的开放格式模型,以及符合CJJ/T 319的轻量化模型(3DTiles、S3M等格式)。各专业交付范围不应少于总图、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六个专业,并同步提交项目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交付前须通过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信息完整性、一致性和CIM平台合规性六项检查,并形成质量检查报告。模型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随竣工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并同步上传海南省CIM基础平台。
本规程旨在指导和规范海南省省、市(县)、园区各级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的数据更新管理工作,以解决因缺乏统一技术规程导致的数据更新滞后、标准不一及关联关系失效等问题。本规程作为建立平台长效数据维护机制的关键举措,系统规定了数据更新的全流程要求,覆盖了统一语义数据、关联数据和业务数据的更新内容与频率,明确了全量、增量、触发和实时等更新方式的技术流程,并构建了贯穿更新前、中、后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与安全保障体系。
本规程将更新对象划分为CIM统一语义数据、关联数据和业务数据三大类,并根据不同数据特征明确了差异化管理要求。统一语义数据更新以地形、建筑、交通、管线等空间模型为主,按模型精度分级实施周期性或动态更新;关联数据侧重时空基础、资源调查、规划管控及物联感知等信息的同步维护;业务数据则聚焦工程审批、工地监管、住房保障等与空间实体密切相关的信息流转。在更新方式上,本规程综合规定了全量、增量、实时与触发四种更新方法,分别适用于整体重建、日常变更、物联感知及应急响应等不同场景。
本规程建立了从计划制定、前检查、实施到后验证的标准化更新作业流程,并强调全过程的闭环质量控制,涵盖更新前的合规性检查、更新中的过程监控与更新后的全面验证,对于严重错误设定了明确的数据回滚机制。在安全保障方面,本规程要求落实数据的分类分级与最小权限控制,对传输和处理环节采取加密与脱敏措施。此外,还建立了完备的版本管理与日志审计机制,通过全链路审计和防篡改日志,确保每一次数据变更均可追踪、可追溯,有效防控运维风险。
本征求意见稿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对海南省CIM基础平台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与交换的全流程作出系统性技术规定。标准涵盖数据分类、共享方式、交换接口、安全管控等关键环节,明确省级与市(县)级平台的协同机制,并针对海南热带海岛特点纳入海洋海岛、热带资源、气象灾害等特色数据类目。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CIM基础平台与市(县)级平台之间、CIM平台与同级政务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汇交、共享与交换全过程。空间基准统一采用CGCS2000坐标系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平台对外服务须遵循OGC等国际标准,优先采用RESTful接口设计。数据分类、格式、精度等基础技术要求统一遵照《海南省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数据库建库技术规程》执行,本标准不再重复规定。
共享交换数据以CIM统一语义分级模型(CIM1~CIM7)及关联空间数据为常态化内容,分为时空基础、资源调查、规划管控、工程建设项目、公共专题、物联感知六类。共享方式包括在线共享(浏览查询、下载、订阅、服务调用)、前置交换、离线拷贝和协议共享四种。数据交换区分市县汇交(以CIM1-CIM3级框架模型和重点区域精细模型为主)、省级下放(以统一底图和专题整合数据为主)和跨部门协同三类,交换频率分实时/准实时、定期、按需三档,传输须采用TLS1.2及以上加密机制并兼容国密算法。
CIM平台须建立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各门类数据发布规定明确的服务类型——时空基础数据用WMS/WMTS/WCS/3D Tiles,资源调查与规划管控数据用WFS/WMS/OGC API-Features,工程建设项目BIM数据经轻量化转换后发布三维瓦片服务,物联感知数据采用MQTT/HTTP Streaming实时流接口。发布前须对敏感及涉密数据完成脱敏脱密处理,发布后同步更新数据目录并定期检测服务可用性。
数据划分为公开级、内部级、敏感级三级,实行差异化的共享策略与防护措施(公开级基本防护,内部级身份鉴别与访问控制,敏感级脱敏加密审计)。权限管理采用RBAC与ABAC结合模型,支持行级/列级控制和API调用频次与下载配额管理。审计日志须集中存储、防篡改,普通日志保存不少于6个月,敏感数据操作日志保存不少于1年。运维体系实行省、市县、数据提供单位三级分级管理,建立7×24小时监控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海岛及沿海区域的交换节点设备须满足防潮、防盐雾、防雷击环境要求,具备冗余供电和冗余通信链路保障。
本规程为海南省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数据库建库工作的核心标准,旨在统一全省CIM数据建库的技术要求、流程规范、质量要求与入库准则,指导各级CIM平台开展多源城市空间数据、三维模型数据、BIM数据、业务专题数据、感知实时数据的归集、清洗、整合、入库、存储、更新与运维管理。
规程提出海南省CIM基础平台数据库建设应遵循统一标准、安全可控、高效可靠的原则,确保全量数据规范统一、逻辑一致、可用可靠,满足海量、多类型城市信息数据的存储与管理需求,支持高并发读写和横向弹性扩展,同时落实信创适配要求,采用国产化数据库软件及服务器操作系统,保障涉密数据、敏感数据的安全隔离与访问控制。
规程对数据入库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数据检查与预处理、数据清洗、完整性与一致性检查等环节,并要求数据入库后进行后处理工作,如空间接边、实体编码赋值和索引创建。在安全与运维方面,规程强调数据库全生命周期必须落实安全管控与常态化运维机制,严格遵循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范,做好物理、网络、系统多层防护,同时开展日常巡检、备份容灾、漏洞修复及软硬件维护,保障数据库持续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本标准为川渝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旨在为磷石膏基建筑材料在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建立从原材料到工程验收的全链条技术规则。标准以磷建筑石膏、α型高强磷石膏、Ⅱ型无水磷石膏为主要胶凝材料,覆盖抹灰砂浆、自流平砂浆、砌块、轻质隔墙条板、纸面石膏板及配套嵌缝粘结材料六类产品,系统规定了原材料环保限量、产品性能指标、施工工艺要点及分项验收标准,核心目标是将磷石膏从工业堆存废物转化为规范化、规模化的建筑资源。
本标准的环保控制不依赖事后检测,而是嵌入原材料和产品两个层级。原材料须满足附着水、水溶性磷与氟、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产品则需按HJ 557方法制备浸出液,其中氟化物、磷酸盐及总汞、总砷、总镉、总铅、总铬浓度不得超过GB 8978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两项要求叠加,覆盖从源头管控到极端浸出模拟的全过程,将环境风险控制提前至材料进入工程之前。
标准对磷石膏抹灰砂浆按轻质、重质分类,设置体积密度、保水率、强度等级及pH值等指标;自流平砂浆以半水石膏与Ⅱ型无水石膏混合体系为基础,参考JC/T 1023和T/CBMF 82-2020设定流动度、抗折抗压强度及尺寸变化率;砌块与轻质隔墙条板分别对接JC/T 698和GB/T 23451,规定面密度、断裂荷载、软化系数、干燥收缩值及空气声隔声量等核心性能。纸面磷石膏板按普通、耐水、耐潮、耐火及复合类型细分,耐火类遇火稳定时间不低于40分钟。嵌缝与粘结磷石膏则通过凝结时间窗口(快凝型初凝≥5min、终凝≤20min)和差异化拉伸粘结强度(快凝型≥0.70MPa、普通型≥0.50MPa)适配不同施工节奏。
施工章节以抹灰砂浆、自流平砂浆、砌块、条板、纸面石膏板吊顶为独立单元,各自规定了基层处理、材料拌合、工艺工序及成品保护要求。抹灰砂浆禁止在冻结基层上施工,终凝前不得受冻,环境温度低于5℃或高于35℃须采取专项措施;自流平砂浆施工温度5℃~35℃,基层含水率限值8%,防膨胀边条厚度不小于8mm;砌块每日砌筑高度不超3m,拉结筋及金属件须热镀锌或等同防腐处理;吊顶工程中吊杆距主龙骨端部不大于300mm,长度超过1500mm须设反支撑。工程验收章将各产品划分为独立检验批,规定了主控项目与一般项目的抽样比例、检验方法和允许偏差,空鼓、裂纹、接缝高低差等均给出了可度量的判定标准。
标准将适用范围限定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明确磷石膏基建筑材料不宜用于长期潮湿和地下室环境。条文反复提示不得将未经防腐处理的普通钢材埋入磷石膏基体,并对不同材料交接处的防裂加强网搭接宽度提出具体尺寸(耐碱玻璃纤维网布总宽不小于250mm,与各基体搭接不小于100mm)。当条文未明确覆盖的磷石膏新型胶凝材料出现时,须基于系统试验和试点工程应用另行编制标准后推广。
本标准作为黑龙江省住宅物业服务领域的技术文件,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共有部分的服务活动进行了系统规范。本标准在替代DB23/T 3085—2022的基础上,对服务等级体系进行了重构,将原有一级至五级标准调整为一至三级作业标准,并围绕综合服务、客户服务、共有部分管理、公共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绿化管理、清冰雪服务等核心板块明确了具体操作要求。本文件特别强化了服务品质检查、公共收益管理、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等管理环节,新增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与电动车管理、冬季防寒处置、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以及创新服务与持续改进等内容,并通过在各服务板块引入频次、时限和效果量化指标,提升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和考核刚性,旨在推动物业服务从基础保障向规范化、精细化方向转变。
本文件将物业服务等级从五级简化为三级,便于分类指导和落地执行。在综合服务层面,本标准明确了从合同签订备案、人员配置、承接查验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的一整套制度要求,并首次将服务品质检查、公共收益的代管核算与公示审计流程纳入标准,确保管理过程透明合规。同时,针对冬季严寒气候特点,增设了冬季防寒处置专项条款,体现了对地域性服务痛点的回应。
本标准对客户服务、共有部分设施管理及公共秩序维护等板块给出了细化的定量指标。在客户服务方面,具体界定了报修服务、投诉处理的响应时限;在共有部分管理上,对房屋场地、电路照明、消防、电梯及排水系统的巡查频次与养护要求进行了分级规定。公共秩序维护则围绕人员出入、安全巡查和车辆管理设定了分级作业标准,并强化了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管理要求。
在环境维护领域,本文件分别就室内保洁、室外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及有害生物防制制定了分等级的作业标准和检查记录要求。针对北方多冰雪的特有环境,专门修订了清冰雪服务的分级技术指标。此外,文件特设“创新服务与持续改进”章节,鼓励物业服务人引入新技术、新方法,建立服务质量的动态提升机制,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居住需求。
本标准针对严寒地区超低能耗民用建筑,规定了从数字化策划、设计、施工、运维到后评价的全过程数字化应用要求。本规范以数字模型为核心载体,强调各阶段数据贯通与动态更新,构建了覆盖建筑形体、围护结构、能源系统及智能化系统的数字化技术体系。在执行路径上,本标准明确了设计阶段的性能化模拟计算要求,施工阶段的模型深化与数据采集规范,以及运维阶段的室内环境与能耗监测调控机制,最终通过后评价形成闭环验证,旨在以数字化手段保障超低能耗建筑在设计、建造与运行全生命期内的性能指标落地。
本规范构建了策划、设计、施工、运维、后评价五阶段贯通的数字化流程。策划阶段要求制定涵盖技术路径、协同机制与成果清单的应用方案;设计阶段依托数字模型开展形体和能源系统的多目标优化与模拟验证;施工阶段须基于设计模型动态更新施工数据,并完成传感器安装调试;运维阶段则利用数字平台集成监测数据,形成从性能指标到设备调控的智能联动。
本规范确立了以数字模型为载体的累积式交付机制,要求各阶段模型单元分级创建、逐步细化,并明确规定了设计、施工、运维各阶段的模型精细度和信息深度等级。交付内容不仅包含图纸与模型文件,还强制涵盖热工计算报告、能耗模拟数据、设备运行记录等结构化数据,且必须通过统一标识符和数据接口建立关联,确保数据在全过程中具有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具体包括围护结构结露与防潮验算、室内自然通风与采光模拟、背景噪声与空气品质计算、室外风热光声环境仿真,以及暖通空调、照明、电梯、生活热水和可再生能源系统的分项能耗与碳排放计算。通过读取数字模型设置边界条件,各项模拟计算必须出具标准化报告,其结果直接支撑设计决策,避免凭经验估算造成节能目标偏离。
本规范规定运维阶段须建立暖通空调系统故障诊断知识库与运维数据库,对室内热湿环境、新风量及结露风险实施主动监测与预警,并对建筑碳排放进行追踪管理。后评价以全年实测数据为依据,采用综合评价方法,从健康舒适、低碳节能、运维资产和数字智慧四个维度进行核验,分别在竣工验收满一年和满三年时开展,形成设计预期与实际运行的比对闭环。
本规划面向 2026—2035 年,核心是把黑龙江省域内耕地、耕地补充、林草、林草补充四类空间作为管控单元统一划定、上图入库,以破解耕林草空间交叉冲突与黑土退化压力下的治理难题。规划以 2025 年为基期,覆盖全省行政辖区及内蒙古境内加格达奇区、松岭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24993 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不低于 20327 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 15.13 万平方千米。
规划在两大平原集中分布区划定耕地空间 25112.30 万亩,并以 39 个黑土地保护重点县为核心,划定黑土耕地 16233.60 万亩、耕地补充空间 88.81 万亩。松嫩平原以连片旱田为产能主体,三江平原以规模化水田为粳稻保供核心,中部山地零散耕地以稳耕固耕为导向。黑土耕地实行战略性特殊保护,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时落实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并推进侵蚀沟治理与保护性耕作。
规划明确腾退不适宜不稳定耕地 693.05 万亩,分两阶段推进:2030 年前优先退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水源一级保护区及违规开垦耕地,共 268.37 万亩;2035 年前清退河道行洪隐患耕地和零星破碎、陡坡、严重退化地块,其中不稳定耕地 313.12 万亩。补充端划定耕地补充空间 303.32 万亩,按Ⅰ级适宜区 39.23 万亩、Ⅱ级适宜区 263.06 万亩、Ⅲ级适宜区 1.02 万亩分级利用,坚持“恢复优先、严控新开”,以全域整治、高标准农田等工程为载体推进。
林地空间按大小兴安岭、长白山北部、松嫩平原、三江平原四大区域差异化管控,划分为Ⅰ至Ⅳ级保护等级,Ⅰ级涵盖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水源一级保护区林地及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草地空间划入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及可稳定管理的其他草地,松嫩平原以禁牧和退化草原修复为主,三江平原控制利用强度,山区半山区在国有林区统筹林地草地监管。林草补充空间潜力 8.9 万公顷,分优先区与拓展区两级布局,优先区衔接“三北”六期、“双重”工程,拓展区聚焦沙化地、盐碱地和湿地边缘未利用地,作远期国土绿化储备。
规划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实施基础,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约束性指标逐级分解到地块。考核按主体功能区差异化设置,农产品主产区侧重粮食产能,重点生态功能区强化碳汇与水源涵养评估。依托 CSPON 和遥感监测建立动态预警,定期评估四类空间落地情况,在不突破总体规划底线前提下动态调整,形成实施、评估、修正的闭环。